1949年华侨从印尼坐渣华邮轮回中国船票

         一九四九年华侨从印尼坐渣华邮轮回中国船票:印尼是东南亚最大的国家,也是华人华侨最多的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印尼政府一直对居住于此的华人华侨和华裔采取相当苛刻的政策。试图将华人同化入当地社会中。

         1945年8月17日,印尼宣布独立。为了使外侨人数养活到最低限度,1949年,政府颁布了《入境条例》,明确规定来印尼的中国人只能是双程旅游者。对于回中国深造或工作的华侨学生,则规定他们必须在不准重返印尼的保证书上签字方予以放行。1959年,苏加诺颁布第10号总统条例后,印尼称包厅向10多万被遣返中国的华侨颁发了注明“只限出境”的证件,大批驱赶印尼华侨。1966年,苏哈托执政。次年,他在《解决华人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宣布:“原则上,印尼不再发准证予新的华人移民。”同年10月30日,印尼政府又进而彻底中断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关系。经过了23年的隔绝后,在世界政治格局出现了深刻变化的形势下,印尼和中国于1990年8月恢复了外交关系。两国人民又开始了旅游 探亲等正常往来。然而,移民这禁依然未开。

         印尼政府对华侨入籍的政策有一个发展的过程。1946年4月,印尼公布了《印尼共和国公民法和居民法》。它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被动制原则,规定在印尼出生 连续在印尼居住5年 年满21岁 已婚的非原住民后裔,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表示自己的态度,即自动取得印尼国籍。1949年,印尼政府又规定:非出生于印尼的华侨,如侨居印尼5年以上者,亦可申请加入印尼籍。1955年《关于外侨居留的第9号紧急法令》还规定,外侨若要取得永久居留证,必须在印尼连续居住10年。1958年7月,印尼政府颁布《1958年第62号法令:关于印尼共和国国籍》,正式确立了主动制国籍法原则。所谓主动制,就是华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备齐足够的证件去选择国籍。这部国籍法规定了严格的入籍手续和条件。尽管印尼政府曾制订过以上的法规,但由于国内外民族情绪等政治因素制约,以及入籍手续繁杂,费用高昂等原因,实际上没有多少华侨能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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