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缅甸归侨复员通讯处缓役临时证明书

        1946年缅甸归侨复员通讯处缓役临时证明书>>>抗日战争爆发后,军政当局限制人民出国。侨务委员经军政、内政两部核复同意,对归侨出国规定三项办法:凡归侨持有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准其重行出国,免受壮丁出国之限制;(1)须有我国驻外领事馆登记证或回国护照与证明者;(2)执有当地政府出口纸者;(3)如无领事馆地,有该地中华商会负责证明者。(《侨务十年特刊》,侨务委员会1942年。)民国30年(1941年)3月6日,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战时限制人民出国暂行办法》规定:“年满16岁至50岁人民限制出洋。”“华侨壮丁归国居留满2年者可征服兵役。”民国30年(1941年)9月,福建省军管区接到军政部代电,根据本省南安县议会建议,再规定限制壮丁出国补充办法四条:1.出国继承财产,如确有驻外使领馆及当地中华商会证明文件者,可准其出国;2.如兄弟三人已有一人应征入伍,其余二人可缓役,可准其一人申请出国;3.独子有出国必要(如接管父祖事业等)而证件确实者,可准申请出国;4.侨民归国已逾二年,如确有免缓役条件而有出国必要(如出国主持商务等),且其证件确实者,可准其出国。

        厦门沦陷时,滞留在厦门的出入国华侨有二万多人。在泉州的厦门侨务局得悉后,派二名雇员到围头设立侨务指导处,雇汽船“顺庆号”把华侨接运到围头安全登陆。共运回华侨8000余人。民国28年至34年(1939~1945年),围头侨务指导处办理华侨出入国事宜,检查登记华侨出入证件;补发华侨出国许可证等。厦门侨务局还在围头设立民办招待所,接待华侨住宿,代华侨雇工运行李。(原厦门侨务局雇员张寿培提供书面材料。)抗日战争胜利后,厦门侨务局、福建侨务处办理归侨出国复员登记、遣送事宜。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规定接运归侨出国的条件是:1.受战事影响而流离失所之归侨,即华侨回国旋即战事爆发(指1937年中日战争)或于1937年中日战事发生后回国,因战事之阻碍,以致不能返原居留地;2.须在原居留地有居住权者,即华侨须在原居留地住三年以上,并须确有重返原居留地居住之诚意者。申请时须提出所有证明文件,如入境证、居住证、职业证明书、侨务机关之证明文件,在海外服务的雇主之证明书、护照、与亲友来往函件等等,如同时能操居留地方言尤佳;3.须非曾受前居留地政府因政治关系驱逐出境之处分,或因患不治疾病不准入境者。(《福建时报》1942年12月17日。)待遣复员出国华侨在福州、厦门二口岸集中,候联合国难民救济总署(简称“联总”)派轮接运。

        厦门侨务局和福建侨务处从民国35年(1946年)3月开始办理侨民复员登记。到民国36年(1947年)3月,全省登记复员出国的归侨共有38297人(其中1726人遗失证件),占全国登记复员总数的46%。(《侨胞复员概况》,国民政府行政院新闻局1947年3月印行。)福建省登记复员的华侨以缅甸为最多,有14117人,菲律宾有8784人,荷属东印度5000人,马来亚和新加坡有9175人,泰国171人,越南683人。由于东南亚各国政府对华侨的复员加以种种限制,使复员工作困难重重。民国35年(1946)10月29日至民国36年(1947年)8月,遣送出国华侨共19批,10732人,由厦门往南洋各地自费复员的华侨有2300人。(《侨胞复员概况》,国民政府行政院新闻局1947年3月印行。)福州市从民国35年(1946年)2月11日起办理出国复员登记,7个月中共登记8274人。到民国36年(1947年)10月底,已遣送3000人。(《福建时报》1947年10月30日。)由于申请遣送而未能出国的华侨人数很多,曾发生未能复员华侨捣毁厦门联总办事处事件。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对于回国的华侨实行严格的入境检查,凡有携带黄金、外币或其他物品,一经到境,便被海关没收。如民国37年(1948年)初以厦门情形为例,洋船一抵港外,即须停泊一天,先由海关人员上船检查,甚至半打毛巾、一条毛毯、一斤海味、一个戒子等,均被没收。被厦门海关扣留的华侨黄金达4000余两。搜括既毕,轮船方准入港,而小船及车夫又乘机敲榨,归侨至此被洗劫一空,哭诉无门,有的对天发誓,嗣后不再回国。(《福建时报》1948年2月2日,3月26日。)后经福州海外华侨协会理事长江秀清等34人向国民大会提出提案,行政院于民国37年(1948年)7月底通知福建省,规定归侨携带限额黄金100两,美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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