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的华侨持枪证

        1936年台山华侨持枪证 : 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全民武装抗日。广东各县各级农会、武委会等抗日团体及民兵组织和机关、学校都有武器。民国33年(1944年)9月20日,公安局对散于民间枪支弹药实行统一管理,除民兵枪支由武委会登记外,各政权部门、银行、商店、华侨丶商人丶学校、工厂和农村限期将公私枪支弹药一律上报,造册登记,领取持枪证。对无证持枪和隐藏枪支弹药者一律查处没收。民国35年(1946年)1月25日,鉴于个别合作社及商贩倒卖武器弹药,形成武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台山县政府、县武委会决定,无论合作社或私人小贩,一律禁止偷贩军火。收集民间武器供给军队使用的人员,需经县武委会批准,持武委会证明才有效。收集的军火必须在半月内送交县武委会,私自贩卖者,武委会严加惩处。此后在1951年、1952年、1963年分别对各类枪支进行清查,签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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