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券拾分

        1950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券拾分 : 1949年12月2日,随着人民战争胜利,广大地区获得解放,使政府的财政支出大大增加,而财政收入却赶不上支出的需要。为了克服这一困难,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第四次会议颁布《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和《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政务院颁布《关于发行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指示》,财政部制发《委托人民银行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通告》,规定于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第一期折实公债于1月5日起开始发行。公债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含实物为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每分实物价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法计算,上海45%,天津20%,汉口、广州、重庆各10%,西安5%。每分公债应折之金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一次。公债票面额,分为一分、十分、一百分、五百分四种。从1951年起,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期自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一次。利率定为年息五厘,照实物计算,每期于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付息一次。认购人缴款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每分的折合金额,用人民币缴纳,换取债票。为照顾持有黄金、外币或外汇之认购人交款便利,特准以不超过认购总额30%之黄金、外币及外汇向指定银行按牌价兑换。还本付息时,按付款时公布每分的折合金额,统以人民币支付。本公债不得代替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抵押,不得用作投机买卖,如有伪造或损害公债的信用行为者,依法惩处。公债推销对象,主要是大中小城市的工商业者、城市殷实富户和富有的退职文武官吏。老解放区农民不给分配推销任务,自愿、合伙、小额承购者欢迎。人民解放军、城市工人、职员、学生、公教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自愿原则下,欢迎购买,不分配固定数额。国外华侨希望踊跃承购。1950年1月分配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时,陕西省人民政府尚未正式成立,西北区公债推销委员会直接向陕北、陕南、关中各分区和两郧分区分配总数为80万分。推销结果,实际入库732471分(含两郧分区6万分在内),占分配任务的91.5%。除去前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陕西省财委核准减箢数5968分,实际完成分配任务的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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