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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4年羊城保险置业有限公司保单 : 随着民族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同业为联络感情,讨论随时发生的保险事项,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开始成立。最早成立的类似的组织是朱葆三于1907年发起成立的华商火险会(上海市保险同业会前身)。1917年改名为华商水火公会。从1925年起,华安合群保寿公司陆续在荷属东印度群岛12座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另外广州羊城保险公司在香港、新加坡等地设有分公司,在吉隆坡设有代理分公司。其他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还有上海联保,羊城置业、四海同、先施置业、永安水火、永安人寿、陆海通人寿、泰山、宝丰、中国、爱群人寿、香安以及先施人寿保险公司等。1928年11月改为上海保险同业公会。1931年10月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工商同业会法》,改名为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由于上海是当时中国保险业的中心,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总部都设在上海,因此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实际上成为具有全国地位的中国民族保险的同业公会组织。

       “分保”,规范用语应为再保险,系指保险公司的保险。由于每家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毕竟有限,难以承受巨额赔付责任,为了分散风险,应将直接承保的大额业务,通过再保险分给其他保险公司承做,共同承担风险。晚清及中华民国初期,华商保险公司不懂保险原理没有办理再保险,一旦遭遇巨额赔款,必然破产倒闭,因此能长期坚持下来的保险公司寥寥无几。后来与英美保险公司及海外建立分保关系,寻求解决溢额分保出路问题,但只有分出没有分入,极不平等互利,华商保险公司无异沦为外商保险的经纪人。20世纪20年代,上海年保费7000万元,外商占80%,其中很大部分是由华商保险公司付出的再保险费,严重影响民族保险业的利益和基金积累,甚至危及生存。

        华商保险公司为了摆脱困境,开始走向联合经营的道路。各公司把超过自留额的部分汇集起来,再按各公司的实力再分配承受份额,不仅增强对巨额业务的承保能力,也使每家公司获得数倍或十多倍于自身业务所得,达到平等互惠共同得益。民国18年12月,先由上海联保、联泰、肇泰、羊城置业等4家保险公司成立“四行联合总经理处”,承办联合经营业务。后扩充成员发展为“中国联合保险总经理处”。民国22年6月9家保险公司成立“华商联合保险公司”,邓东明任经理,订有章程6章34条,资本80万元,实收40万元。国民政府实业部认官股5万元,以示扶持,特许经营全国保险业对内对外再保险的专业机构,并与瑞士再保险公司订有分保合约,以解决溢额再保险问题。

        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进占租界,勒令英美保险公司停业清理,同时切断欧美邮电通讯,以致华商与国际保险市场的再保险关系完全停止,华商保险公司不愿与日本保险公司交往签订分保契约,被迫纷纷自愿联合,组建分保集团。身兼大上海、大东、中国航运、大南四家保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董汉槎率先发起,得到19家保险公司的响应,组建“大上海分保集团”,共计资本金额2330万元。各公司以资本金、公积金与营业状况核定自留额、固定合约分人分保总数或总额,以及认占成份和最高责任额,承办集团公司之间的溢额再保险,共同负责盈亏。每年并将纯利润提成充作赔款准备金,借以增强集团组织力量和维护保户的保障。此举有效地解决了民族保险业的危险分散问题。这是民族保险业团结互助、反日控制和业务经营上的重要建树,有力地推动了华商保险业的自主经营,抵制了日本帝国主义妄想掌控上海保险市场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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