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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9年台山县政府发给华侨的持枪执照:  民国初年,广东民间有大量武器,这是晚清以来社会动乱、政府控制力减弱的结果。 民国以来历届广东政府都力图对民间武器加以管制,但收效甚微。商团事变发生后,政 府颁布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法规,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民间武器泛滥的情况。民间武器的 大量存在使广东的盗匪问题更加严重,使地方社会进一步武力化。这个问题为我们认识 民国初年广东以至中国社会提供了一个特别的视角。在近代中国,各地民间都有大量武器。在民国初年的广东,由于商团事变、盗匪问题 、军团冲突、农团冲突等,民间武器的问题更令人瞩目。本文拟对民国初年(大革命失 败以前)广东民间武器的数量、由来与社会影响等问题做些分析,希望通过研究,加深 对这个时期广东社会动乱情况、国家与社会关系等问题的了解。

 

          一丶本文所说的民间武器是指军队、警察以外的团体(例如商团、乡团等地方自卫性组织, 宗族等)或个人(包括盗匪)掌握的火器,冷兵器则不列入考察范围。“民间”是对应“ 官方”而言的,但有时很难划清两者的界限(例如,民国初年广东一些乡村地区的警察 仍如清末那样由绅商举办)。在近代中国,兵、警、团、匪互相流动,兵、匪难分、亦 匪亦团者的队伍为数不少,在广东更是如此;这些情况,会使解读有关史料时带来一定 困难。因此,我们对“民间武器”这个概念的使用,只能做到大体上明确。我们通常所 说的“民国初年”指1912—1927年,但本文讨论的重点时段是1920年代;大革命失败后 ,党领导了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武装斗争,如要继续讨论“民间武器”,必须另作专 题研究。究竟当时广东有多少民间武器?有各种不同的说法。先讲著名的粤省商团(广州商团)。 商团事变期间,粤军总司令许崇智发布告示说:“粤省商团,比年以来,极形发达;枪 枝之多,不但为他省所无,即各国亦所罕有。”(注:香港华字日报社编《广东扣械潮 》卷2“文件”,1924年冬印行,第74页。)《申报》的报道称,广州商团有常备军4000 人,后备军4000人,每人有长短枪各一支;附城(近郊)商团与城中商团全副武装者,合 计有27000人。(注:《全粤商团大会之经过》、《广州扣械潮之扩大》,《申报》1924 年6月7日、8月26日。)这样看来,仅广州一地商团的武器便数以万计。一个店员这样回 忆当时银号店(多加入商团)拥有武器的情况:“亲见各银号账房内,挂着驳壳枪,六八 、七九步枪,驳壳、碌架武器、配壳的大号左轮等,挂在夹万之旁。大字号如西盛、全 昌、顺安、心泰、明兴等,多者驳壳两三枝,长枪两枝,左轮、碌架一枝或两枝。较小 的店号,亦有驳壳、长枪、左轮等各一枝。各类枪均配有子弹一至百发”。(注:何睦 梓:《商团事变时广州市的钱银业》,《广州文史资料》第7辑,1963年,第87页。“ 夹万”即保险柜。)再看各地的民团。据日本人涉谷刚1925年到达广东后的调查,广东省民团仅新式步枪 就有12.8万支以上。

          20年代末的又一项调查说,番禺、东莞等10个县的民团有枪20万余支,其中仅番禺县 的民团就有10万余支。(注:胡仲弢:《广东地方警卫队各县编练经过情形》,印行时 间大约在1928—1930年之间,第15页。)1926年4月有报章称:“据前年调查,南海一县 有二十万枪以上,番禺与顺德都有十八万以外,就举这三县作比例,可知广东能武装起 来的民众不在少数。然而这些都是正当自卫的有枪阶级。”(注:《保全民命与痛剿悍 匪》,《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4月23日。)大革命时期兴起的农民团体(如农民协会)也 有不少武器。1924年,孙中山估计,他的家乡香山县“有2万支枪掌握在农民手中”。( 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 0—1925)》,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第517页。)他在对农民的演说中号召“练农 团军来自卫”,允诺政府将“用极低的价卖枪”给农团军。(注:《在广州农民联欢会 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10卷,中华书局,1986年,第465页。)1925年5月,宝安 县农民协会声称,所辖的农民自卫军有枪不下2000支。(注:《宝安农民反对林树巍发 枪照》,《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5月13日。)1926年1月,惠阳县第四区农会开“全体 会员武装大会”,“赴会会员千余人,武器全装,军威整肃”。(注:《惠阳农民武装 巡行》,《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月13日。)近年,梁尚贤对20年代的广东民团、农民 协会作了深入研究,其中也谈到二者(尤其是民团)都拥有大量枪械。(注:参见梁尚贤 《国民党镇压广东农民运动及其影响》,载《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2期;《国民党与 广东民团》,载《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6期。)

          乡村的宗族和个人拥有大量武器。1912年报纸的一则新闻称,南海县麻奢乡的“土豪 ”陈鹭亭“私购无烟枪百余枝、机关枪二枝”。(注:《陈凤江不得了》,《民生日报 》(广州)1912年8月17日。)1912年5月花县三华店乡与毕村大械斗,双方“用大炮轰击 ”,军政府出动军队700人制止械斗,收缴了数千支枪。(注:《花县械斗之续报》、《 有枪数千无怪乎烂斗矣》,《民生日报》1912年5月18、21日。)1923年9月,番禺县龙 眼洞与长湴(今均属广州市白云区)两地民众械斗,军队前往围捕止斗,当场缴获子弹万 余颗。(注:《禁止械斗》,《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9月27日。)1926年初,清远县琶 江发生宗族械斗,“各操步枪万余”。(注:《清远琶江发生械斗惨剧》,《广州民国 日报》1926年2月11日。)同年台山县官窦乡伍族内部发生械斗,军警到该乡止斗,“双 方均被缴去步枪百余杆,另大炮十余尊”。同年新会县荷塘容、李两姓械斗,李姓一方 使用了大炮,容姓方面有“小轮四艘”、机关枪数十支。(注:《新会荷塘容李械斗惨 状》,《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4月28日。)1926年底公布的《查验人民自卫枪炮章程》提到的广东的民间枪炮分为四等:甲等包 括“各种管退炮、各种架退炮、各种药包炮、各种水旱风机关枪、各种轻手机关枪、各 种机关炮”;乙等包括“各种五响步马枪(属于无烟枪范围以内者)、驳壳武器、碌架手 枪、左轮武器、曼利夏枪、曲尺武器、金山擘飞针武器、其他各种新式武器、千斤以上 重量大炮”;丙等包括“洋造鸟枪、毛瑟枪、村田枪、黎意枪、云啫坚地利枪、马的利 枪、士乃打枪、来福粤枪、们拔兰枪、其他各种逼码针枪、五百斤以上重量大炮”;丁 等包括“大喼长枪、大喼抬枪、大口扒枪、六响拗兰武器、金山擘明制武器、五响打心 武器、土造大喼武器、土造鸟枪、五百斤重量以下大炮、土造单响枪”。(注:《查验 人民自卫枪炮章程(续)》,《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2月7日。“喼”:粤语,指撞针 出现以前的旧式武器的击发装置。)广东民间这些五花八门的枪炮差不多反映了两三个 世纪(特别是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的火器史。盗匪手中更有大量武器。对于民国初年广东有多少盗匪,有人做过种种估计。1913年 ,有人估计“粤省盗贼约20万人”;有人则说“若总全粤计之,吾恐白起长平之数,始 堪比拟”。(注:《广州香港专电》,《时报》1913年5月9日;《囚犯之福音》,《民 生日报》1913年4月17日。)1915年,中国机器总会估计广东的盗匪有30万之多。(注: 《广东之兴业弭盗问题》,《香港华字日报》1915年4月6日。)1926年有人估计广东的 股匪至少有11万人;(注:《广东匪祸之概况》,《国闻周报》1926年5月16日。)与此 同时另一项估计则称广东有盗匪20余万,拥有的武器在17万支左右(注:广东地方武装 团体训练员养成所编《肃清广东的土匪方法及其善后》,1927年印行,第22页。)

          广东盗匪以“枪械精利”著称。例如,1912年7月东莞县吴皮泰匪伙伏击前来围剿的军 队,“用机关枪猛击,弹子如雨……军士毙伤无数”。(注:《东莞道滘贼匪已平》, 《民生日报》1912年7月24日。)差不多同时,涉谷刚也对广东63个盗匪团伙作了调查。因为他对大多数团伙的人枪只 列举约数,所以我们无法据此对全省盗匪拥有武器的总数作出估算。他的调查显示,63 个团伙都达到一人一枪的装备率,其中至少有17个团伙拥有机枪,4个团伙拥有炮,还 有3个团伙拥有武装轮船。例如活动在香山、顺德、新会的袁广照团伙,有3800余人, 武装小轮船8艘,水机关枪11挺,旱机关枪6挺,小火炮3门,步枪和武器3000支以上。 顺德的麦报团伙有200余人,手机关枪、新式步枪、驳壳、左轮武器共200余支,武装轮 船2艘,还有水雷。南海县的“雷公全”团伙有600余人,有驳壳100支、左轮400支、新 式步枪200支、机关枪5挺。某次“雷公全”率领20多人上茶楼,据说携带“旱机关枪二支,用麻包包裹;手机关 枪八支,驳壳、左轮共十余支”。(注:《匪徒持械横行》,《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3 月12日。)1924年10月《香港华字日报》的一篇文章说:“中国枪械以广东为最多,合商团乡团 各种自卫枪械与现役军队并土匪等军,共有四百万(支)。”(注:《自杀底孙文》,《 香港华字日报》1924年10月24日。)据丁文江统计,1924年前后广东境内的各派军队总 数为16万余。但当时的军队的装备率不能达到一兵一枪,如在粤湘军,1923年底来到广 东时有3万余人,枪才1.5万支;东江战事后,人枪都有损失,剩下2万余人,1.2万余条 枪。(注:丁文江:《广东军事纪》,《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3期,第68、59页。邱捷 在1950—1960年代常听长辈讲民国时期的广东掌故,老人们谈及1920年代一些小军阀被 戏称为“三多司令”:官多过兵,兵多过枪,枪多过子弹。)这样看来,军警的枪械总 数也不过十几万,尚不及民间武器数量的零头。当然,所有关于当日广东民间武器的数字都不可能来自科学、权威的统计,各项调查 统计的标准也不一致,今天我们更无法对这些数字进行核实。     

          二丶在两次鸦片战争和红兵起义后,广 东出现了“地方武力化”的情况,(注:参看孔飞力著、谢亮生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 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杨念群:《论十九世纪岭南乡约的军事化》,《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从此民间 武器泛滥。虽然官府一再重申武器的禁令,但禁而不止,“无知顽民往往私行携带”, “不法匪徒往往暗带洋枪,游行城乡”。(注:《穗石苔笺》,《申报》1897年7月28日 。)无论是“民”还是“匪”,都拥有大量的武器。从清末到民国初年,广东是国内社会变迁迅速、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也是新旧政治 力量角逐的重要舞台,又因盗匪横行而有“盗甲天下”之称。康梁的保皇会,孙中山的 革命党,都以广东为起事的首选地区。民国初年,广东局势动荡,战乱频仍,从1911年 到1923年,统治广东的政权更迭了六次,每次都是军事斗争的结果。战乱和动荡使广东 的各个政府无法对基层社会,特别是农村实行有效的控制,盗匪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1925年报纸说,“匪氛之炽,迄今日而已极”。(注:《粤省举办大规模之清乡》,《 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2月2日。)从辛亥革命前后到1920年代,是广东历史上盗匪活动 的高峰期。一方面是盗匪的高度武装化,另一方面,在“官之卫民,不如民自卫”的口 号下,城乡的各种团体和个人纷纷购置武器,组织武力,在城镇建立了商团,在广大乡 村则是规模不一的乡团。到了大革命兴起以后,革命政府又扶持工团、农团(农民自卫 军)。于是,除军警以外,广东到处都是合法(商团、乡团、工团、农团等)和非法(匪伙 )的武装团体。稍为富裕的居民,也会设法购买武器。难怪当时有人说,“大约广东人 喜欢买枪自卫,这是无庸讳言的。”(注:《保全民命与痛剿悍匪》,《广州民国日报 》1926年4月23日。)

         这些非官方的武装团体和私人拥有的武器,大体上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取得官府允准“合法”购买。在清朝末年,官府已经有允准大宗进口枪械的先 例,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一月,广东厘务局曾批准新宁县(民国后改名台山县)上 三都一次进口团枪1550支。(注:粤海关档案,广东省档案馆藏,第508号。)1915年, 高要县知事因办乡团需要,一次就向省当局“请领旧式村田枪五千枝,各配码二百”; (注:《既催办团又靳于枪枝》,《华国报》(广州)1915年3月27日。)当年,其他地方 也是“纷纷赴省请领枪械,以资防卫,每县多者数千杆,少者亦数百杆”。(注:《调 查办团领用枪械以防流弊》,《华国报》1915年2月6日。)在引发1924年商团事变的扣 械事件中,广州商团从大本营军政部申请得护照,允准一次从外国购进步枪4850枝、子 弹115万颗,驳壳武器4331支、子弹206万颗,其他型号的大小武器660支、子弹16.42万 颗。商团利用这个护照还加购手机关枪42支。(注:《广东扣械潮》卷2“文件”,第8 、29页。)商团方面称:“商团购买武器,是历届广东政府许可的。龙济光时代,曾经 向洋行购买过一次,龙济光发给护照……莫荣新、陈炯明时代,亦曾向政府零星购买。 ”(注:《广东扣械潮》卷2“文件”,第172页。) 政府也经常会把兵工厂生产的武器,经过一定手续卖给商团、乡团。1924年兵工厂制 定新的“民团领枪章程”,允许民团通过政府向兵工厂直接购买枪械,“所有发出新枪 ,均由该厂加盖枪烙,书明‘民团枪枝’字样,并编列号码,然后解送”。(注:《兵 工厂新定民团领枪章程》,《七十二行商报》(广州)1924年4月11日。)各县民团踊跃备 价领枪,台山县第一批领枪360支,政府还派军队、军舰护送。高要县长通过古应芬介 绍,直接向孙中山提出备价请领枪500支的申请。(注:《各县民团领枪之踊跃》,《广 州民国日报》1924年7月12日。)1924年6月,台山大塘堡“申请备价请领团练枪械百余 杆”,省署审核时只是对该团“枪械是否缺乏,应否添购至百余杆之多”有疑问,乃命 令台山县“即饬该乡团董具结报县,复查明确,加结专呈”。(注:《请领团枪须查明 办理》,《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18日。)可见,即使是一个乡镇一次购买大量枪械 的申请,只要团、县作出担保,也会得到允准。

           第二,从国外、港澳、广州湾走私是民间获取武器的另一重要渠道。在清末民初,武 器走私十分严重。1904年两广总督岑春煊奏折称,“粤东地处海滨,夙称多盗。自通商 以后,轮船往来,外洋快枪购置便易,匪徒恃其利器,凶焰益张”(注:中国第一历史 档案馆、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 85年,第444页。)。军火走私利润很高。在清末,“寻常毛瑟、拗兰短枪值仅数元,购 来资盗资匪值十余元、数十元不等,利市十倍,奸商设肆,倚澳门为薮”。(注:王彦 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三),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总第3233页。)“香港快枪 每枝价银不过七元之谱,而转卖与内地匪徒,每枝可得价银二十余元,大利所在,群争 趋之”。(注:粤海关档案,广东省档案馆藏,第504号。)民国初年,当时被视为精利 武器的驳壳武器,“在洋界私卖,每支不过用银四十余两,一入内地,可售一百余元” ,于是私运者“纷纷不绝”。(注:《私运驳壳者纷纷不绝》,《香港华字日报》1913 年6月14日。)1908年,日本商船二辰丸因私运军火在澳门附近海面被中国海军查获,从 而引发了一场中日外交纠纷。这次,澳门华商广和店向日本私自订购的军火本来共有16 0箱,在二辰丸被查获的仅为40箱,这40箱军火包括960支村田枪、500支单响毛瑟枪、4 4支文耨士十三响马枪。(注: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三),总第3247—3248页。 )海关对广东的军火走私感到无能为力,1913年粤海关税务司多次接到从香港走私进口 军火的情报,但总税务司则密函指示“此乃属地方警察的任务”。1914年2月,更是明 确指示粤海关税务司:“海关的任务是竭力搞好征税,查缉军火不属海关工作范围。” 当时有军火走私的情报,海关都不去认真查缉。(注:广州海关编志办公室:《广州海 关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65页。)由于战乱以及缉私装备落后等原因,军 警对广东的军火走私也难以有效遏止。因为武器在广东有巨大的市场,在民国初年,民 间可以“随时随地私自买卖军装枪械”。(注:《换领人民自卫武器执照之布告》,《 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月15日。)拱北海关称,“尽管确实推行过一些限制军火交易的 措施,可是如果不切实禁止售卖军火,此等措施实在是形同虚设”。(注:莫世祥等编 译《近代拱北海关报告汇编(1887—1946)》,澳门基金会,1998年,第70页。)广东盗 匪经常出入港澳、广州湾(湛江)采购武器。时人指出,“广东土匪的枪械,有时比军队 还犀利,这些枪械除小数是不法军人及土豪劣绅所私造的外,大都是从香港及澳门运来 的”;(注:景尧:《广东的土匪问题》,《五军旬刊》第3期,1927年1月。)“土匪劫 杀凶品——枪弹特别是驳壳弹——可以从香港购回及广州湾法帝国主义者之成千成万供 给”。(注:《广东南路各县农民政治经济概况》,《中国农民》第4期,1926年4月。) 有的民团也不报告政府私行采购武器。1914年11月,水上警察厅缉获一批“形迹可疑” 的军火,查明实是南海、三水两县乡团所购买的武器。(注:《所获军火原系南三联团 购用》,《华国报》1914年11月4日。)

         第三,清末民初的革命运动,使不少武器流入广东。在清末,康梁保皇会曾采购武器 ,从港澳运入广东,武装当地的会党分子及盗匪。孙中山从1895年起一直把广东作为反 清起义的主攻地点,每次都从境外输入武器。这些都是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者很熟悉的 史实,本文自不必赘述。事后,这些枪械也大都流散民间,甚至落入盗匪手中。民国以 后,革命党人继续这种武装斗争的方式,例如,为讨伐龙济光,中华革命党人私运武器 ,发动军队及绿林队伍起事。江门知事张锦芳说:“‘乱党’机关,多在澳门,其私运 军火,皆系扒艇担任。”(注:《截获由澳门运入之军火》,《华国报》1914年5月5日 。)1915年9月军警在芷洲河面截获的一艘钓艇,“内载驳壳子弹一万五千颗”,据称系 在澳门的“乱党”所托,转交给健儿团首领梁奇石、胜义堂首领苏泉的。(注:《缉获 大帮私运军火与烟土》,《华国报》1915年9月3日。)民国初年广东民间武器泛滥,还与革命党人大量发动民军有关。辛亥革命时期到民国 初年,在广东,民军一词通常指以盗匪为骨干的非正规军队。1911年11月广东的光复, 民国后孙中山三次在广东建立革命政权,都不同程度地发动了民军。革命党人往往给民 军提供一些武器,民军打着革命的旗号时也会自行扩充人枪。然而,民军只是被利用的 对象,事后多数会遣散,遣散时革命党人的政府既不能安排他们的生计,也无法把他们 的武器全部收缴。例如,1912年广东军政府大量遣散民军,民军“多半携械遁去,间有 被政府缴去者”。(注:《罗景之狼狈》,《民生日报》1912年6月14日。)这些民军无 论重操旧业还是加入了商团、乡团,都会使民间武器数量进一步增加。

          第四,民国初年广东频繁的战事,造成大量军队枪械散落民间,1917年,广东当局发 出的收枪训令说:“本省上年乱事,军队失去枪枝,民间拾获不少”。(注:《收枪给 价规条》,《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3月29日。)因为武器既是值钱的商品,又可以用于 自卫或谋生,所以,败散的军人往往带走武器,或落草为寇,或把枪出售。1919年秋, 龙济光的军长李嘉品部在雷州半岛被林虎、马济等打败,其脱队的散兵游勇,有的把枪 械卖给了李福隆匪帮,也有的干脆带枪入伙为匪。(注:广东文史资料编辑部:《旧广 东匪盗实录》,广州出版社,1997年,第42页。)1925年陈炯明的军队被东征军打败, “散落于各地的枪弹为数颇多”,彭湃带人去收枪,在海丰县的鹿境一次就收回了300 多支。(注:叶左能、蔡福谋:《海陆丰农民运动》,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 第142、143页。)军人盗卖武器之事,也是屡有发生。1924年2月,由于“近有不肖官兵 ,胆敢私卖枪械”,东路讨贼军总司令部重申禁令:严禁官兵私卖枪械,违者将枪决。 (注:《严禁军人私卖枪械》,《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2月19日。)还有军官“将廉价 在兵工厂领得之武器,转卖与非军籍之商民,以图厚利”。(注:《严究军官领枪图利 》,《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3月21日。)

          第五,土造枪械也是民间武器的一个重要来源。前文已经提到,广东的民间武器相当 大一部分是土造的。关于土造武器产销的情况,不可能找到详尽资料,但当时报纸对此 经常有报道。1924年初,官府侦悉高要县六步圩有人私造武器,经搜查,“起获造成枪 枝无算”。(注:《六步圩破获私造枪枝》,《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月7日。)1924年 11月,军队在南海县朗心乡商团长谭良予家中搜获“铸银印模数个、机关枪弹盘及造枪 机器、材料甚多”。(注:《福军声明围捕朗心真相》,《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2 1日。)1926年12月,在顺德查出私造武器的机关七处,查获“制成未成之枪炮原料多箱 ,大小机器数十副”。(注:《破获私铸军火机关》,《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2月27 日。)即使在军警林立的广州市,土造枪械的产销也相当畅顺。广属警备司令的布告提到“ 不法之徒,胆敢在省城地方,私自制做(造)枪、弹”。(注:《广属警备司令维持治安 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9月3日。)据当时报道,广州市河南尾之小港(今属 海珠区)、番禺县属之元江、新造等地有不少“私铸枪、弹机关”,这些工场采用集股 的办法,雇用工人生产,工人“每造起一枪,得每元二成之佣银”,还有经纪人推销枪 支。(注:《私铸枪弹机关之内幕》,《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4月23日。)广州市卖麻 街、米市街、教育路的和记等9个店铺,也被搜出“各种枪械及私造枪械之机件”,结 果店东、店员多人以“私自制造枪械”、“接济匪徒之嫌疑”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注:《私造枪械案犯已判决》,《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2月1日。)1926年4月,警察 在广州市河南太平坊一个枪械私造点搜查出“武器、枪身各机件及制枪机器等,共一船 之多”(注:《破获河南枪械私造机关》,《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4月21日。)。这些 报道说明土造枪械在广东的城乡有一定的普遍性。

         三丶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政权都不希望民间有大量的武器。但民国初年的广东统治者,无 论其为革命党人还是军阀,都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面对日益增加的民间武 器,历届广东政府也想加以限制,试图把合法的民间自卫武器纳入管理的范围,希望这 些武器成为协助政府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同时收缴非法持有的武器。地方政府经常举行清乡,行动的目标主要就是清除盗匪、收缴武器。1912—1913年, 革命党人胡汉民、陈炯明的军政府举行了持续一年的大规模清乡,但时人的评论是:“ 举办清乡,搜查军火,治盗者久持之不二法门矣!然行之经年,盗贼未尝少衰,军火较 前转盛。”(注:《驳壳会》,《民生日报》1913年5月12日。)此后十多年,广东的盗 匪是越清越多,盗匪手中的武器则越来越精利。有时,官方也采取过“收枪”的办法以减少武器的流散。1912年,广东军政府遣散民 军,曾表示“所有器械由政府给价收回”。(注:《粤省遣散民军之督谕》,《时报》( 上海)1912年3月6日。)1917年3月广东当局也曾公布一个《收枪给价条规》,要求“自 通告之日起,限一月内报缴,如逾限不报,或以多报少,一经查觉,或被告发,即以私 藏军火论罪”。(注:《收枪给价规条》,《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3月29日。)但是, 政府收枪的价格却远低于“市场价”,在政府无力“言出法随”的情况下,其结果也就 不难想见。(注:收枪和“请领”价格就有很大差距:每支驳壳武器收价30元,领价90 元;六咪厘八步枪收价20元,领价60元;曲尺武器收价20元,领价60元;黎意枪收价10 元,领价34元;村田枪收价10元,领价45元。收价见《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3月29日 之《收枪给价规条》,领价见《广东公报》第522号(1914年4月18日)。

          历届广东政府都禁止私人非法藏有武器,是否合法以有无“枪照”为断。1913年广东 “二次革命”失败后,龙济光政府在省城收缴枪械,重申“如藏有武器子弹,未经领有 护照者,无论个人购买,或在政府请领,均不得私自藏储”;但对违反者,如非政治上 的敌人,处刑并不算重。(注:如当时报纸有这样两则消息:一李姓民人因私藏武器, 被判罚监禁2年;而另一姓张的因代人私藏军器,也被判罚监禁1年。见《私藏枪械须速 呈报》、《私藏枪械者看》,《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0月20日。)政府对乡团“请领 ”枪械的限制很大程度是象征性的。如1913年底省长要求各地筹办乡团,需用枪械,“ 须由县知事切实查明,饬令办团主持人备足枪价,并须由该知事会同主任人,出具无济 匪情事,愿以身保切结,转送到署,函请都督核准,方能给发”。(注:《请领团枪知 事须以身保》,《华国报》1913年12月30日。)1915年,龙济光还宣布:“粤省地方, 素称多盗,人民为自卫计,往购置枪炮,以备不虞,时势使然,向未禁止。”(注:《 酌定章程查验枪炮》,《华国报》1915年11月19日。)

          从清末到1920年代,政府一直强调对合法的民间武器要“核发枪照”。只要经过一定 手续、获得批准、缴纳验枪费并注册,就可领到枪照。“核发枪照”既是政府管理枪械 的手段,也是财政收入的来源。民间团体无论是向兵工厂还是从其他途径购入的武器, “请领”价都远高于实际价格。在清末,村田枪在日本的批发价不过每支3.04元。(注 :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三),总第3248页。)1924年商团所构枪械“所买入长 短枪计每支实价廿余元”。 如此看来,武器等于是一种高税费的特殊商品。民国时期统治广东的历届政权无不时 时处在财政困难之中,“请领”武器带来的财政收入不可能被忽视,而且,“请领”武 器要经过层层审核,经手的官员也往往有利可图,这些也都是枪械大量“合法”地流向 民间的一个原因。

          纵观民国初年广东各个时期政府对乡团武器的管理,主要措施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 强调团枪的烙印编号注册,以区分合法和非法的武器以及防止合法武器的流失,如《广 东筹办保甲团练暂行章程》就规定,“各乡人有自置枪枝子弹者,须据实报明,填入户 口册内,一律缴出乡长,俟由县长委乡长到乡,将各枪记号烙印后,即给回以备乡团之 用”。(注:《广东筹办保甲团练暂行章程》,《华国报》1913年11月24日。)1924年的 《民团领枪章程》也要求,所有发出新枪,均由兵工厂烙上“民团枪枝”字样,“并编 列号码,然后解送,以免混乱,而便考查”。(注:《兵工厂新定民团领枪章程》,《 七十二行商报》1924年4月1日。)二是随时点验抽查。如1913年的《广州绥靖处清乡细 则》规定,“委员下乡办匪,就便查点枪枝,烙印填表”。(注:《广州绥靖处清乡细 则(续)》,《华国报》1913年11月12日。)1926年12月5日,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公布《 查验人民自卫枪炮章程》要求自卫团体枪炮在12月30日以前,向军械处及各地代理机关 报请领照,接受查验。(注:《查验人民自卫枪炮章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2 月6日。)民间武器在基层社会的管理,可以《番禺保卫团管理器械章程》为例来说明。 该章程把乡团的武器分为“公置”、“私置”两类,“公置”武器“系由团局出资购领 者”,“私置”武器“系由私人出资购领编为团枪者”。“公置团枪之管理,其未发至 团丁使用时概由团局负责,如发至团丁使用时,则管理责任属于团丁。除因公损破、毁 坏或遗失得报明团总分别办理外,倘因自己私事致有损毁遗失时,须责令修理或赔偿” ;“私置团枪概由私人管理,但因执行团务致有损毁、遗失时,应由团局任修理或赔偿 之责”。(注:《番禺保卫团管理器械章程》,见《番禺全县保卫团公所章程》,民国 初年刻本。)于此看来,团局对武器管理的力度也是很有限的,无论“公置”、“私置 ”,管理责任实际上主要在团丁个人。政府对团局的枪械管理基本上也是放任自流,19 26年广州公安局的告示也公开承认:“前者政府对于人民团体,地方公共机关,购置枪 械,仅施注册烙印,不予限制取缔,遂致流弊滋多。”(注:《取缔人民购置枪械暂行 章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29日。)在广州,对商团枪械的管理更为松懈, “粤省商团武器、名册,向未造报于官厅”,枪照均由商团自行签发。(注:《仍催商 团造缴名册》,《香港华字日报》1924年6月11日。)

          然而,1924年的商团事变是以商团购械和政府扣械引发的,事变前后孙中山的政府对 民间武器的政策有了不少变化。孙中山在1923年3月在广州建立大元帅府,其时,“省 长公署、军政部、广州卫戍司令部暨各军队”都可以颁发枪炮护照。(注:《换领人民 自卫枪枝执照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月15日。)当年11月,杨希闵为司令 的广州卫戍总司令部实行查验武器,要求广州商团一体办理,但商团予以拒绝。(注: 《滇军勒迫商团领枪照》,《香港华字日报》1923年11月9日。)卫戍司令部后来简化验 枪手续:“以前领有枪照者,只将照呈验,即可另发证折;如无枪照,而枪枝有不便呈 验者,只须领填申书,亦即发给证折”;(注:《请领枪照办法》,《广州民国日报》1 923年12月11日。)后来又提出商人手中的武器可以请广州总商会代验,然后“汇交”验 枪费。(注:《函请商会报领枪照》,《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2月25日。)显然,卫戍 司令部的目的在于收费。但商团仍然拒绝验枪,1924年初,终于争取到孙中山同意商团 枪械不按私有枪械论,免缴查验费。(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3年第5 号,大元帅训令第64号。)1924年春颁布的《民团领枪章程》规定了民团向兵工厂领枪的程序,大致为:“民团 领枪须先报由该管县官转呈省署,呈由大元帅令行本厂,方为有效”;“各乡团领枪之 后,应将枪枝数目号码,开列清册,呈缴该管县长备案”;“民团领枪须由团长负责, 再由县长呈请省署核准,由县长负责”,等等。(注:《兵工厂新定民团领枪章程》, 《七十二行商报》1924年4月11日。)显然,这些规定并不严密。1924年6月,广东兵工 厂向美国罗拔洋行购买新的造枪机器,需款170多万,此外建设新厂房、购办材料等还 要数十万。孙中山为迅速筹集资金,一度命令兵工厂暂停向军队提供武器,把生产出来 的新枪全部让民团“备价请领”。(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3年第18 号,大元帅训令305号。)厂长马超俊提出简化手续:原本规定民团、商团到广州石井兵 工厂备价请领械弹“须由该民团、商团长呈请该管县长转呈省署发给护照”,简化为“ 直接由该厂长呈奉大元帅核准者,暂由该厂长呈请省长填发护照”。(注:《陆海军大 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3年第19号,大元帅训令331号。)《广州民国日报》还发表时 评,以政府已经开放枪禁、民间对枪械将有巨大的需求为理由,号召商人踊跃投资于兵 工厂。(注:《商人出资购机之利益》,《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13日。)

          据商团方面称,1923年,曾有政府官员对商团表示,可以帮助商团购买“大帮枪枝” ,但“每枝要佣银西纸六十元”。商团没有接受。到1924年,商团已向南利洋行定购大 批军械,待军械快运到时,通过许崇灏向军政部缴交了五万元,于是在8月4日获得军政 部长程潜签发的批准护照,四天以后,这批枪械运到,被孙中山下令扣押。(注:《广 东扣械潮》卷1“事实”,第7—8页。)从以上事实可知,直到扣械事件发生前,孙中山 的政府对民间武器的管理并不严格,购买武器的申请很容易获得批准。武器被扣对商团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在政府和商团关于扣械案的往返文件中,商团一 再强调这批枪械是商人以“血汗之资”合法购买的自卫武器,指责政府出尔反尔;而革 命政府开始时也只是强调枪械在领照后四天即运到,“时日不符”,式样、数额(商团 公所存根只有5000余支,但申请购买9000余支)也有问题,并没有否认军政部曾发护照 的事实(后来孙中山下令取消该护照),而且允诺一旦查清这批武器不是用于反抗政府, 将会发还。10月10日武力冲突发生之前,政府一直表示这批武器可以有条件地发还。对 扣械案持强硬态度的廖仲恺也在省长布告中表示同意商团缴款领械:“每杆定价一百六 十元,前经在商团公所缴款领收据者,亦特示体恤,概予承认。即已缴百元者,准予补 缴六十元,立即发枪。”(注:《广东扣械潮》卷2“文件”,第46页。政府和商团双方 关于扣械往返的文件也都收录在这一部分。)如果局限于武器管理这个角度,这只是取 消商团自行发照的特权,要求商团的武器同其他民间武器一样交枪照费而已。

          然而,政府的扣械本来就是一个政治的决定,而不是仅仅对“非法”购买武器的查处 ,事变的发展,更演化为一场关系革命政府存亡的斗争;尽管政府发还了部分枪械,但 商团仍坚持与政府对抗的立场,政府最后不得不采取军事手段予以镇压。关于商团事变 ,几十年来有很多研究成果,不过,单就“民间武器”这个主题来说,仍可再作分析。扣械事件发生后,政府大幅度调整对民间武装团体的政策,颁布了《全省民团统率处 章程》、《全省民团条例》等法令。《全省民团条例》规定,“各民团(包括农、工、 商、乡团)原有枪械子弹数目、种类,应册报民团统率处派员验明,编号发给护照”。( 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上),江苏古籍出版社 ,1986年,第98页。)大元帅府决定“发给对外定购大批军械之运照,宜严加限制”;( 注:《发给购定枪照之限制》,《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8月18日。)“嗣后凡遇民团或 私人领枪自卫,均应先由兵工厂会同民团统率处核明”,领枪民团或个人取具“切结” ,“再由省长详加考核,具加切实按语呈候核示”。(注:《民团与私人领枪手续》, 《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0月4日。)在平定商团事变后,政府收缴了参与事变的广州、 佛山等地商团的枪械,并处以罚款。

         但政府在一些地方的收缴行动遇到激烈反抗。1924年10月滇军到清远县收缴商团武器 时,当地商团与乡团“纠合数千人”围攻县城。(注:《广东扣械潮》卷1“事实”,第 122—123页。)11月,福军数百人到南海县西樵收缴武器,与乡团发生冲突,报纸用“ 炮火连天”来描述当时的战况,“所有西樵百余乡之乡团,均武装出队,某军亦加派大 队至援”。(注:《民乐市军团激战情形》,《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19日。)政府 显然没有能力对涉及事变的数以十万计的商团、乡团实施缴械,所以,在事变平息、部 分商团的枪械被缴以后,政府宣布保护“各属乡团”和“良善商团”,不再实施缴械( 注:《许崇智保护各属乡团》、《帅令保护良善商团》,《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 3、4日。)。事变期间和事变后,政府发布一系列法规加强民间武器的管制,省政府鉴于枪照“前 时向非由一机关颁发,格式既异,检查自难”,乃制订新章程,规定“查验执照事项由 省政府军事厅主管”,执行则由广州公安局以及各地县署、警局。(注:《换领人民自 卫武器执照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月15日。)稍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 又制订《禁止海陆军及人民私自买卖军装枪弹简明条例》23条,这个条例规定军事委员 会是武器执照的主管机关,条例一些具体规定也与广东省的章程有所不同,例如枪照的 价格;又如省的章程只允许民间申请持有长短枪,但军事委员会的条例则规定可申请持 有“水旱机关枪、手机关枪、大炮等”。因为两项法令有抵触之处,而广东省的章程颁 布办理在先,所以,军事委员会决定,发照仍由军事委员会主管,但广州市的民间武器 “仍由市公安局遵照省府颁行章程办理”。(注:《发给枪照权限之划分》、《禁止私 购军装暂行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0月9、31日。)稍后又颁布条例规定:“ 省政府及其所辖之各市县与警察民团等需用械弹时,得由省政府向军事委员会请领”; 又规定:“军需部补充省政府武器,新旧合计每省全数不得过一师,子弹每枪不得过二 百颗,但有特别情形时,不在此限”。(注:《省政府请领械弹暂行条例》,《广州民 国日报》1926年5月18日。)北伐开始以后,枪照的最后核准权又改归国民革命军总司令 部。(注:《取缔人民购置枪械暂行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29日。)这些条例总的精神是要收紧对民间武器的政策,但前后的变化又反映出法规的制定者 不得不迁就广东的现实,如对民间是否可以合法持有机枪、大炮等重型武器,最初省政 府的条例是不允许的,但后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的条例则是允 许的。政府当日不可能有能力彻底解决广东民间武器充斥的问题,在商团事变后,民间 武器的减少程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政府对民间武器也未能实现有效的管制。

           四丶民国初年的广东好像是个硝烟四起的大战场,除了孙中山与军阀的斗争、军阀混战外 ,随时还有规模不等的其他战事:军警剿匪、盗匪火并、乡村械斗、团匪对抗、军团冲 突等;关于这些战事的报道,经常都会提到新式武器。在广东(尤其是在珠三角地区), 武器进入了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例如,华侨聚居的台山、开平、恩平等县建立了大量 碉楼(多数是合民居和堡垒为一体的建筑),仅开平一县,全盛时期有3000多座,现存还 有1800多座,大多数建成于20世纪20年代前后,所有的碉楼都有多个射击孔,华侨还从 国外购回武器弹药、探照灯、发电机、报警器作自卫之用。(注:见张国雄撰文、李玉 祥等摄影的《老房子·开平碉楼与民居》(江苏美术出版社,2002年)第5—15页。)在不 少地方,新式枪械成为在民间特别普及的重工业产品。民间武器又是民国初年影响广东政局的重要因素。国内其他城市的商人,很少能像广 州商人那样对政权更迭产生那样大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广州有一支武器精良的 商团军。商团事变的前因后果虽很复杂,但导火线则是“扣械”,政府和商团围绕着被 扣武器进行了长达两个多月的较量,以至商团方面事后仍把事变称作“广东扣械潮”。 事变中全省各地十几万商团、乡团卷入对抗政府的政治行动,也是因为拥有大量武器而 有恃无恐。广东各地乡团经常介入政治派系之间的军事斗争,如1923年上半年,粤汉铁 路沿线一带的乡团站在孙中山一方击败沈鸿英的部队,孙中山在表彰通令中,称他们是 “深明大义,乘机杀贼,或协助我军作战,或扰乱逆贼后方,致收迅克之功”。(注: 《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2年第11号,大元帅令。)而粤北仁化县的乡团, 却以武力抗拒听命于孙中山的谭延闿部湘军通过。(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 ,民国13年第4号,大元帅训令第40号。)1925年9月,大元帅府命令粤军将卓仁机旅缴 械,执行缴械任务的是卓旅驻地台山县的乡团。(注:《台山民团围缴卓旅枪械详情》 、《收缴卓仁机部枪械续记》,《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9月7、10日。)

          时人说,“民间宿兵,实为祸乱之阶”。(注:胡仲弢:《广东地方警卫队各县编练经 过情形》,第82页。)按照中国政治文化的传统,部分民间武器即使原来出于“自卫” 而存在,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演变成为地方权势集团和人物对下作为阶级压迫、 对上作为挑战政府权威的工具。在民国初年,广东商、绅等地方精英借助所掌握的民间 武器控制地方社会,维护、扩大自身利益,当政府要把统治深入到城乡基层社会的时候 ,这些武器就可能是重大的阻力。 我们无意把“国家”与“社会”简单地视为两极,但民国初年广东民间武器的泛滥无 疑是“国家”对基层社会失控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进一步使基层社会与“国家”进一 步疏离。随着清末以后传统的官—绅—民的社会控制模式的解体,民国初期广东民间武 力膨胀,地方社会权势也形成了新的格局。我们认为,在民国初年,特别到了20世纪20 年代,广东乡村地区的基层权力机构主要是保卫团局,基本上由直接掌握武力的人物为 主导。(注:邱捷:《民国初年广东乡村的基层权力机构》,《史学月刊》2003年第5期 。)商团、乡团等成为独立、半独立于政府控制之外的武力。广州的报纸曾说:“商团 组织,俨如军队,手持武器,而不守军纪。则吾不知其以普通人民自居,抑以军人自处 也!”1923年,孙中山有一次与鲍罗廷一同乘船视察广州附近的水道和炮台,途中遭到 不知来自何人的枪击,一名水手被打死。鲍罗廷认为“袭击来自农民,他们手执武器保 卫自己的稻田”。(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 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372页。)无论开枪的是乡团、普通乡民还是盗匪, 民间武器的子弹居然打到大元帅的座船上,此事正可视作对政府权威的轻视甚至挑衅。

        掌握了武器的某些集团,肆无忌惮地损害“国家”的权能,据调查,1927年前后,仅 北江英德至清远一段,兵、匪、团的勒收机关有42处之多,其中乡团为收“团费”所设 就有22处,占一半以上,且“稍有抵抗,焚杀随之”。(注:其勒收情况如下:老地湾 团费4角、牛屎湾团费4角、下寮团费1元、新庙团费4角、江庙团费4角、波罗坑团费4角 、下硖团费4角、连江下硖团费2元4角、湖溪团费1元、杉洞堂口15元、大庙团费1元、 大庙堂口15元、兴隆庙堂口20元、横石人民警卫队6角、警费6角、护航3元6角、水堂桥 堂口16元、石碑坑堂口16元、团费1元、王洞警费4角、白鹤汛、眉坑、白庙等处警卫队 共2元、白庙护航队1元2角、警费6角,等等,共42处,计需费130余元。详见《北江土 匪勒收行水之调查》,《广州民国日报》1928年4月9日。)盗匪依恃手中的非法武器, 更经常公然向“合法”权力挑战,以表明其作为一种地方权势的存在。“弄到匪区简直 是别有政府,保护往来是土匪,保护开耕是土匪”。(注:《清匪问题》,《广州民国 日报》1925年12月4日。)他们“恃有枪械,鱼肉人民,横行于乡村间,且代清代之绅士 而称霸”。(注:何冀:《使人民最受惨痛之土匪》,《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6月23日 。)当时竟有“广东土匪为第二政府”的说法。如著名盗匪徐东海纠党数千人,盘踞于 两阳(阳江、阳春)恩(平)新(兴)之间,其掌握的墟镇,官军、警卫队、县警察游击队等 下乡摊收钱粮及办案都不敢涉足,即使要通过,也必须限定人数,以五人为限,“否则 不准过境”。(注:《滇军事件风潮之扩大》,《民国日报》(上海)1920年3月19日。)1 926年,著匪“跛手忠”盘踞东莞县菉兰一带,截劫来往船只,各商帮请国民革命军第 一军东江警备司令林振雄派军队护送,“跛手忠”竟然将军队包围,轰毙官兵多人,掳 走20余人,且放火焚毁在当地的官方厘厂。(注:《东莞匪党之焚抢掠劫》,《广州民 国日报》1926年3月22日。)1926年,中山县著匪袁拱在前山一带走私,被罢工纠察队及 官方缉私卫商队截获。事后,袁派遣匪徒600余人,轮船4艘,“配足武装”,前往前山 围攻纠察队部及缉私卫商队,“以遂其包运私货之阴谋”。(注:《匪党竟欲围攻前山 纠察队》,《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月17日。)顺德县境内的盗匪,也是“纠党竖旗, 拦河截劫,公然与官军对抗”。(注:《顺德匪党假冒农军掳劫真相》,《广州民国日 报》1926年5月29日。)番禺县属茭塘一带是著匪“黄贵人初”、“黄济军泰”兄弟的“ 势力范围”。1924年6月“黄贵人初”纠党数百人将东江剿匪司令徐树荣的部队包围, “意图缴械”,枪伤官兵,并逼走了政府的军队。(注:《徐树荣痛剿贵人初》,《广 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28日。)盗匪经常公开与政府或商、绅的团局争夺地方社会的控 制权。1926年5月,英德、翁源两县绅商议决组织联团,藉以自卫,事为盘踞该处著匪 “陆跛华”、“陆狗屎麟”等得知,于是盗匪召集数百人,“与联团抗拒,大小数十战 ”,先后轰毙团丁数十人。(注:《翁江土匪之猖獗情形》,《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 月18日。)诸如此类的事,在民国初年广东的报纸上,是经常出现的新闻。

          尽管民国初年的广东有如此多的民间武器,但为什么没有出现伍廷芳这样割据数县的 土皇帝,也没有产生“老洋人”率领的那种超过万人的特大匪伙?我们认为,这是广东 的经济、社会、政治条件决定的。例如,广东(特别是珠江三角洲)是比较富庶的地区, 所以,不会出现赤地千里的灾荒和成千上万的灾民。而数量巨大而又高度分散的民间武 器,使各种武装集团之间形成了某种制约,遍及全省的商团、乡团就使盗匪难以形成大 股。因为民间武器非常普遍,所以,乡团中也难以一家独大。此外,民国初年广东是军 队较多的省份之一,政府虽无法有效控制和收缴全省的民间武器,但只要某些民间武装 团体对政府的统治形成严重威胁,政府集中军警力量仍有能力控制局势,毕竟军队在组 织、指挥、训练、作战经验等方面都远胜于民间武装团体。 民间武器是广东地方社会军事化的具体象征,广东从晚清开始的地方军事化的进程, 到了1920年代可说登峰造极。直到1920年代末陈济棠在广东建立了稳定的统治之后,民 间武器这个因素对广东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才有所减弱。但直到抗日战争时期,以 至1940年代末,广东民间仍有相当数量的武器,基本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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