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三年康荣祖同志会凭证 : 民国时期,各类政党、社会团体林立。它们中力量强大者意欲在政坛上纵横捭阖,影响国是;力量稍弱者则期望成为各方倚重的力量,占据一席之地。此外,也有一些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组织起来,结交知己、修养心性的团体。
地方自治,最通俗、简练的表述是:本地方的人,用本地方的钱,办本地方的事。其实质就是一定区域内的住民对该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拥有自主权,其精髓就是民主的精神。地方自治的要素主要有:第一,地方自治团体应具有法人的资格,也即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地方自治团体与地方官署的根本区别。第二,地方自治团体具有地域性特点,其权利义务关系受地域的限制。这是它与职业、学术、慈善等团体的区别所在。第三,自治经费由本地方负担,以地方税办理本地方之公共事务。第四,遵循国家法律,受政府之监督,不能离国家而独立存在。第五,地方自治团体为地方自治的主体,自行处理其事务。
自治监督。地方自治是一种垂直型的分权设计,意咪着地方行政从国家行政(中央行政)领域中分离出来,自成格局,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无论自治团体的自治权有多大,它都是由法律所承认或国家所赋予的;无论自治团体有多强的独立性,它都是构成一个主权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完全离国家而独立存在,否则便不是地方自治团体,而成了国中之国了。故而,在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有一种机制联系着,这就是国家对地方自治团体的监督。同时,一国之地方自治往往是分层级实施的,因此,自治监督还包括上级自治团体对下级自治团体的监督。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环境的不同,各国在地方自治的监督方式、内容上并不相同,大致分为三类: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宗族性的有黄氏宗亲会(江夏堂)、康荣祖同志会丶李氏公所(陇西堂)、余风采堂、朱沛国堂(紫阳)、伍胥山公所、林西河堂(林氏宗亲会)、周爱莲堂、梁忠孝堂、甄舜河堂、关陇西堂、邓高密堂(公所)、趙天水堂(宗亲会)、马家公所(宗亲会)、许高阳堂、刘彭城堂(宗亲会)、谭氏公所(光裕)、陈颖川堂(鰲山)、谢宝树堂、胡安定堂、曾三省堂、叶家公所(南阳)、阮氏公所、梅氏公所、吴氏公所、汤氏公所、邓荣阳堂、雷冯翊堂、杨清白堂、袁汝南堂。堂会组织的有安良工商会、协勝公会、秉公堂、合勝堂、萃勝工商会、英端工商会,和平会等。职业性组织有中华商会、餐馆同业会、衣馆联合会、车衣厂商联合会、海员工会以及科技界、医学界、文艺界、体育界等团体组织。政党组织有洪门致公(民治)党、民主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