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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方略表解之三(社会建设):  孙中山看到,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大的民族,也是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族,然而,中国有如此优越的历史、人文、自然条件,而当包括日本在内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进入兴旺发达的时候,却为什么反而落伍了呢?他的结论是:人心涣散,犹如一盘散沙,人民的力量没有团结起来。这种状况,寻根问底,是由于封建?制所造成的。在长达几百年的清朝统治时期,统治者禁止?会,大兴文字狱,?制言论。人民的?会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都被剥夺殆尽。辛亥革命胜利后,建立起了民国政府。那么,什么叫做民国?美国总统林肯曾对“民国”这样来描述:“人民所有,人民所治,人民所享。”因此,民国的本质是民权。即,人民享有“四权”,一是选举政府官员的权力,二是罢免政府官员的权力,三是制定法案的权力,四是复决法案的权力。这就为人民的团结奠定了基础。

        然而,此四种民权如何才能发达起来呢?孙中山认为,这应该从凝聚人心、凝聚全体民众的力量开始。而要做到这点,又非由?会结社开始不可。所以,?会是发达民权的第一步。可是,由于几百年来的满清暴力?制,中国人民?禁锢?会,?会的天性几乎丧失殆尽了,以至于?会的原则、?会的条理、?会的习惯、?会的经验,都已荡然无存了。因此,在中国,民众是一盘散沙,?会变成了乌合,毫无章法可言。辛亥革命?翻了满清封建王朝,建立起了民国政府,广大人民翻身当国家的主人了。而值此需要人民履行国家主人的权力时,人民却显得手足无措。不过,孙中山坚信,既然民国之名已定,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民权最终还是能够建设发达起来的。他打了一个比喻说,国犹如人。一个初生的婴儿,一天也不能行走一步;同样的道理,一个国家的建造,哪能一步登天啊?一个人在孩提时学习行走,都要有保姆来教;一个国家的民权建设,刚一开始时,也是如此。《民权初步》这本书是要教中国人学会行使民权的初步方法。“倘此第一步能行,行之能稳,则逐步前进,民权之发达必有登峰造极之一日。” 孙中山把《民权初步》作为“社会建设方略”,旨在培育中国人民的民主意识,具体贯彻他的民权主义思想。

       《民权初步》共分5卷20章158节,内容很丰富。这五卷分别是:结会,动议,修正案,动议的顺序,权宜及秩序问题。这本书层次分明,语言流畅,通俗易懂,还设计了大量的案例,供学习者操练。

        (1)结会 : 什么叫会议?孙中山说,三人以上按一定规则研究、解决某项问题的活动,就叫做会议。会议可分为三种:一是临时?会;二是委员会;三是永久结会。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都可归于临时性?会;第一种和第三种是独立团体,第二种为附属团体。任何?会都必须有规则,有其组织机构、会议秩序,永久结会还要有章程。临时?会的组织法可以概括如下:首先,要通过一定方式召?会议。其次,开会应有秩序,选举会议主席、会议秘书等。再次,选举也有章法,通过提名候选人予以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委员会的组织法与此相同。每次会议都要循序而行,做到井井有条。一是宣布会议纪律,二是宣读会议要旨、议程,三是报告、议事、或选举,最后散会。

        (2)动议与表决 : 孙中山说,会场里,每做一事,都需要经过三道手续:一是动议,二是讨论,三是表决。所谓动议,就是对于某件事的处理的提案。要想使提案合法化,必须有正式的动议。随意谈话或随意发表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会员(正式参会者)提出一项动议,首先要由会议主席确认其会员身份,获得发言权或地位,然后才能向会议主席提出动议。接着,会议主席向会议复述这个动议,并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动议可以有附和,但也可不必。除特别提案,会议主席可不待附和而直接提交到会上讨论。动议提出后,则不能再收回了。因为,该项动议被会议主席接受并向大会复述之后,它就不再仅是提动议的本人,而属于全体与会者。如果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动议,即否决此动议,便是肯定彼动议,这叫“对等动议”。对于对等动议,会议表决其中一项就可以了。

        一项动议被提出来后,经会议主席接受并复述后,与会人员便可进行讨论。这时候,会议主席的职责就是使这个动议得到充分、公平的讨论,使每一个会员有同等的权利参与这个讨论。所谓讨论,乃是指包括对于问题的一切评论,无论是反对的,还是赞同的。凡是会员,对于当前的动议都有讨论的权利,可以抒发己见,畅所欲言。而当动议一旦提交表决,则讨论终止,会议进入表决阶段。在讨论时,一要井然有序,轮流发言;二要掌握时间,讲究效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限制冗长的发言;三要平等、谦逊、友恭、相互尊重,辩驳言论做到诚实、适当,用公平之道,简明扼要。当然,如果有会员觉得讨论的时间过长,想立即表决,也可提出停止讨论的动议。这样,停止讨论的动议又进入上述的各道手续。不过,这一动议不能与正在讨论的动议相提并论,它只属于“附属动议”。如果讨论的效果不佳,会员还可提出其他动议,如可动议散会,可动议休息,可动议定时开下期会议时再议,还可动议搁置本议题,动议修正本议题,等等。

        讨论终结后,便进入对动议的表决阶段。表决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口说法、举手法、起立法、点名法等等。但鼓掌不宜用于表决。因为,这种方法容易造成混乱。清点表决的票数后,由会议主席最后裁决。如果出现同数,即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则动议取消,因为动议未过半数。按一般常例,一项动议一经表决之后,要么通过,要么取消,事情就算过去了。但也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即:在一项动议表决之后,有的会员想推翻表决,提出复议,这叫做复议动议。这个动议若成功,则表示表决无效了,整个情况又回复到表决之前的样子。如果这个动议失败,则证明了之前的表决具有效力,不许再有异议。在开会期间,得胜方和失败方均可提出复议。但会议结束后,复议只能由得胜方提出,而不能由失败方提出,这样可以杜绝失败方钻空子。失败方若想提出复议,必须说服得胜方人员,再由得胜方人员提出。一般的问题经充分的讨论、公平的表决,一次就足够了。唯独有特别重大的理由,才会提出复议。这样的限制,可以避免没完没了地提出复议。

        (3)修正案 : 凡动议都可以改变,或者增减某些词句,甚至于完全改变原来的动议,其改变的方式及改变程序,叫做“修正”。修正的意义在于改正、完善原来的提案。修正案所拟修正的东西必须与本题有关。所修正者,无论如何冲突,如果与本题无关,则是不能允许的。因为如果是另立题目,则属于与本题毫无关系,会议主席有权制止它,不予理会。另外,修正案也不能过于琐碎、愚蠢。当某一修正案提出来后,当先议修正案并表决,然后再从事修正本题。例如,某会员向会议主席提出动议的某一字句应当修改,会议主席将这一提案提交给会众,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再进入对这一字句的修正。一种修正案提出后,会有人提出对修正案的修正案,即对修正案再加以修正。这叫做“第二修正案”,而此前的修正案则叫“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是对于本题的修正,第二修正案是对于修正案的修正,并由此及于本题,形成一个完整的结构。这时候,解决的次序当从第二修正案开始,即进行三重表决:先表决第二修正案,然后表决第一修正案,最后表决本题。在一次会上,提出第二修正案已为极端,不能再有第三修正案了,否则没完没了,必然造成混乱。但在一次会议以后,即在一个修正案表决之后,无论是通过或是被取消,其他修正案都可以再提出来,由此而对此前的修正案再行修正。当然,对于一个本题,可能会提出多个修正案。此时,会议主席可以有条不紊,一一讨论它们。动议者也可以见机行事,在适当的时候提出自己的修正案。

        (4)动议的顺序 : 在这里,“顺序”是指处理动议的程序。按惯例,凡动议的顺序都是以提出的先后来定。也就是说,凡是先提出来的动议,都得先讨论,先表决。独立动议的情况就是如此。所谓独立动议,即是指某一动议与其他动议无关,其效果是将一个新的问题提交于会议。在会议上,一个独立动议解决之后,其他动议才能被接纳讨论。但是,有一种动议却在上述惯例之外,即附属动议。所谓附属动议,是指对正在讨论的动议提出停止讨论等的动议,它附属于独立动议之下,使之改变方式,或改变情状。它可提出于其他动议正在讨论当中而未解决的时候。附属动议必须在独立动议的上面施展其效力。在附属动议中,也有顺序问题,该先处理的虽然可能提出在后,也得先行处理。附属动议有七种,它们的顺序等级如下:1.散会动议;2.搁置动议;3.停止讨论动议;4.延期动议;5.付委动议;6.修正动议;7.无限期延期动议。凡是属于这些动议的,都必须在本题之前先行解决。即如果当本题正在讨论之时,有人提出了上述附属动议之一,就应当立即间断本题的讨论,先从事于讨论附属动议,待这个附属动议表决以后,再从事于所变动了的本题的讨论。在讨论本题时,假若有两人先后各自提出一个附属动议,那被提出虽然在后,但如果其顺序等级是在前,便可即时讨论;而如果顺序等级在后,则不允许。例如,正在讨论某一独立动议,突然有人提出延期动议,此时,允许提出散会动议、搁置动议及停止讨论动议,而不允许提出付委动议、修正动议及无限期延期动议。

        (5)权宜及秩序问题 : 凡会都应按一定的规矩进行,做到有条不紊,一切问题都应由正式动议提出来。但有时候,事件的发生却出乎常规,在没有新的动议时就出现了。对新出现的事件,尤其是一切紧急的事情,必须立刻应对,应对的方式,叫做所谓权宜问题或秩序问题。这些问题不属于动议,却在各动议顺序之前,无时不在秩序之中,能够间断一切事件,而成为首要讨论的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被解决之后,原来议论的事情才能重新恢复议论。所以,权宜问题凌驾于一切顺序之上。因此,权宜问题是有关于议程之外的事件问题,往往具有突发性的特征。这种问题的产生,经常是由于关系到全体会议自身的权利,或个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在美国元老院就发生过这样的事。一次,当元老们正在开秘密会议时,怀疑有人在偷听,这侵犯了元老院秘密会议的权利。于是,一位元老提出权宜问题,要求设法查出偷听者,并驱逐之。其他例子,如会堂里的灯光忽然熄灭,有人擅自闯入搅搞会场秩序,有会员突然得病需要急救,有会员因情绪而大闹会场,等等。总之,凡意外的事件,如果必须应对,都叫权宜问题。

        秩序问题,即因破坏会议秩序而产生的问题。例如议论离题,动议不符合其顺序,出现人身攻击,破坏会议规则,等等。因此,秩序问题与当时正在议论的事情有直接的关系。维护会议秩序是会议主席的第一要务。有会员破坏会议秩序时,会议主席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当出现秩序问题时,在议的问题即被打断,直至解决秩序问题后,再恢复进行。秩序问题在被解决后,事过境迁,不需再提了。这样,动议的顺序,就要在原来的七种动议的顺序之前再加上权宜问题和秩序问题,可概括如下:1. 权宜问题;2. 秩序问题;3. 散会动议;4. 搁置动议;5. 停止讨论动议;6. 延期动议;7. 付委动议;8. 修正动议;9. 无限期延期动议。

        以上就是孙中山《民权初步》的梗概。孙中山强调:凡是想担负国民的责任的人,不可不习练此书;凡是想凝聚人心、组织人民力量的人,也不可不熟习此书;应该将此书传遍全国,使它成为每一个国家公民的一种普通的常识。孙中山通过对会议规则不厌其烦的详细叙述和解释,所要强调的实质上是程序民主的问题。在民主制度的实施中,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把民主比作一个陀螺的话,程序就是抽动陀螺旋转的鞭子,没有鞭子的抽引,陀螺即会倒下,陀螺也不成其为陀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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