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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股票纸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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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清末始,陆续有华侨回国投资兴办实业,并定居广州。--- 建国后: 祖国的新生使华侨受到鼓舞,同时,国际上帝国主义推行排华政策,特别是东南亚地区政治经济局势动荡不安,华侨从保障自身利益和支援新中国建设出发,出现了资金向祖国内移的新倾向。1951年,印尼华侨工商界人士黄洁、王源兴(王健初)、李祝朝、薛两清等率先回国考察,并筹组投资机构,准备调回资金参加祖国建设。随后泰国也有一部分华侨集资在海南岛兴办垦殖业。1950年,华侨仅在广州市工业方面的投资,总额达27万元(即旧人民币27亿元)。

         ( 一)建国初期(1949—1954年)华侨在广东的投资 : 广东省内各地因经济条件不同,解放时间有先后,因此建国初期华侨投资的发展情况也不平衡。广州在建国后成为中国同资本主义国家贸易的主要口岸之一,也是华侨出入祖国的大门,又是轻工业和手工业相当发展的城市,可供华侨投资的项目较多,所以建国初期的4年间,广州市华侨投资金额占全国的62%左右,华南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企”)、华侨工业建设公司(简称“华建”)等以侨资、港资为主的大型公私合营企业都设在广州;华侨投资于广州其他工商企业的27户,资金共达155万元。建国初期华侨在汕头多投资经营“南商”(对南洋贸易)和土糖、杂粮等行业、共36户,资金28万元。海南岛由于解放较迟,加以橡胶列归国家经营,华侨投资不多,较大的仅有新民胶业公司。梅县工商业不发达,故华侨投资都属于小规模工商业。在建国初期华侨参加生产建设的事业中,海南组织华侨投资开荒,则是结合安排归侨参加生产劳动的一个重要方面。马来亚华侨雷贤钟在建国初期帝国主义对中国实行禁运、企图把新生的人民共和国扼杀于摇篮中时,把10多箱橡胶优良种子、芽接椿、芽条以及芽接工具运回祖国,在海南岛组建华侨侨福垦殖公司,把橡胶种到了北纬24度,打破了“北纬17度以北不种胶”的旧观念,周恩来总理赞扬他“比带金子回国更宝贵”。

         据1955年海南侨务局的调查材料,建国初期几年,华侨在海南开荒生产的约有五六千人(户)(不包括兴隆华侨农场),垦殖面积约两万亩,大部分种植橡胶、香茅和其他农作物。投资和种植者大多数是祖籍福建、广西和海南的侨胞,他们大部分是在马来亚、印度尼西亚、北婆罗洲和泰国的工人和小园主,而且多是因为在南洋生活无出路,带着几十年勤劳俭吃积累下来的小额资金,全家搬回到祖国家乡来的。当时华侨参加垦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组织公司,一种是单干。公司主要有6个:保亭县的新民胶业公司和侨福公司、琼东县的加积华侨垦殖公司、琼中县的巴园华侨垦殖公司、陵水县的戴德润公司、文昌县的华侨合作农场。其中投资较多的新民胶业公司,是泰国华侨陈而滚、叶宗乾等200多人于1951年集资兴办的,资金12万多元,开荒6000多亩,种下橡胶6万多株,香茅60万株。其次是加积华侨垦殖公司,该公司由马来亚归侨、侨眷王庭天、颜天伍、吴惠民等集资兴办,资金7万元,领地约1万亩,种有橡胶、咖啡、椰子、香茅,还有甘蔗和杂粮。1955年在保亭、琼东、乐会、琼中、儋县和万宁等县垦殖的个体华侨有300多户,垦殖面积约有1万亩左右,种胶约15万株,还有香茅、咖啡、烟叶、花生和其他农作物。 

         建国初期华侨在广东投资创办的公私合营企业,主要有3个:  公私合营华南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51年2月成立,资本额定为1000万元,公股30%,私股70%,至1953年底募到股金445万元,内私股286万元,华侨资本占105万元,其中有73万元是印尼华侨资本。筹设初期采取“以商养工”的业务方针,主要经营对外贸易。至1954年投资在北京兴办新侨饭店130万元,投资工业共268万元,兴办三联纱绸厂、南方针织厂、华南糖厂、东莞生粉厂、华南松香厂,除松香厂因原料问题于1954年暂时停产外,其余4间厂都能获利;投资于进出口贸易共63万元。公私合营华侨工业建设公司:1951年8月开始筹办。在筹备期间已搞贸易,获得相当成就。资本额定为1000万元,公股30%,私股70%。到1953年底,共募集资金575万元,内私股425万元,其中印尼华侨投资占90%,新马华侨投资6%强。1953年该公司资金用于贸易方面约50万元,用于建麻袋厂约450万元。公私合营广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53年10月成立,资本额定为1000万元,公股30%,私股70%。当年第一期已募股款200万元,内私股140万元,其中华侨资金约9万元,港澳资金55万元。资金分配大体上为贸易40万元,仓库40万元,工业投资110万元,其他投资10万元。  

         据华侨回国投资辅导委员会1954年的调查资料,广州、汕头、梅县、海口、台山、湛江6个地区建国后华侨投资,除上述3家主要公私合营企业外,其他调查到的112个单位,资金共229万元,其中广州27户、155万元,其中资金来自印尼、新马各35万元,澳洲28万元,越南、美洲各20万元,泰国10万元;汕头36户、28.5万元,其中泰国19万元,新马6万元,印尼2万元;海口9户、20万元,其中泰国19万元,新马1万元;梅县34户、10.9万元,其中印尼华侨资金5.2万元;台山2户、8.5万元;湛江4户、6万元。这批侨资企业中,属于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的3户,合伙经营的71户,独资经营的37户。投资结构为:投入工业的有23户,资金82万元;商业88户,资金137万元;垦殖业3户,资金8.7万元;交通运输业1户,资金7000元。各业具体内容,工业有漂染、织布、针织、肥皂、胶轮、榨油、化工、机器、炼乳、碾谷、水电、造纸、缝纫等行业;商业有进出口贸易、企业公司、百货、杂粮、土糖批零、土产杂货、布业、中西药行、文具纸张、茶、旅店、钟表、抽纱、烟草、单车修理和出租、陶瓷等行业,商业中以漂染、织布和进出口业占资金较多,共144万元;其次为百货、杂粮、土糖批零业,各10万元左右。工商业户中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多有盈利,其中工业户有技术的,商业户进出口贸易国内外有广泛联系的,得利更多。工业户经营管理得好的,如漂染、织布、化工、墨水、炼乳等都纳入接受加工订货的国家资本主义轨道。商业情况和政府的商业政策直接相关,在调整商业时期,侨资私营百货、布业、土糖、杂粮批发零售获高利,但后期对私商采取收缩政策,此等行业都感到前途暗淡,提出转业要求。垦殖业由于为主的橡胶属国家经营范围,种子、肥料、雇工都有困难,而且橡胶生长至割胶期需要8年,因此投资者普遍感到周转困难。 

         (二)广东华侨投资公司成立后的华侨投资 : 1955年2月,为适应华侨投资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成立华南区华侨投资辅导委员会。同年3月,成立公私合营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受华企、华建和广州投资公司3个公私合营企业的华侨、港澳同胞资金基础上扩大招股。其以华企名义继续经营的进出口业务,归口省外贸局领导;原投资的工厂企业,则以华建名义管理,归口省工业厅领导。公私合营华侨投资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凡建国后华侨和港澳同胞参加公私合营的华侨投资公司的资金,到社会主义时仍可保存其私有权,而且不论盈亏,都保证发付股息年利8厘,如年终结算按章分配股息红利超过8厘时,仍可分红。这项政策的实施,发挥了一定的号召力,头8个月就收到股款人民币252万多元,认股316万多元,还有尚在接洽中的股额547万多元,超过了华企、华建并入前所募股金总和的39%左右。1955年8月,毛泽东主席发布《华侨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条例》之后,华侨投资公司的业务日趋扩大,于1956年设立广东省华侨垦殖公司,并于1958年将新民、三道两个华侨垦殖场合并,投资办国营保亭华侨农场,加强了对华侨投资垦殖热带、亚热带经济作物的领导。华侨投资公司为了加强服务,扩大对外联系,在章程中除规定股息为年利8厘外,还规定投资者如因生活需要,可按月或按季借支6厘股息,年终决算时自借支日起按年利8厘扣回利息。公司还设有服务部,具体办理股东要求办理的服务工作,如定期寄股息供应家属生活费或子女在国内的学习费用,开设华侨宾馆接待投资对象等,在做好宣传募股工作的同时,发挥其在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中的特殊作用。

         1957年8月2日,国务院为了适应华侨投资参加祖国建设的愿望,保障华侨投资的利益,公布《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规定华侨汇款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可享受下列优待:(1)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金,到社会主义建成后,仍为投资人所有,凡投资满12年的,可以收回股金,以人民币支付;(2)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息定为年息8厘,以人民币支付;(3)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所得的股息,经过外汇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汇往国外,但是不得超过当年股息的50%;(4)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投资人,如果要求工作,可以根据公司有关企业的需要和投资人的具体情况,优先录用。随着这项办法的公布,原广东省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私合营企业性质确定改为国营的侨资信托企业,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优待办法执行,同时将原公私合营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为广东省华侨投资公司章程。

         196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期满后股金的处理原则,广东省华侨投资公司对章程进行修订,规定投资期满12年的股金,继续投资12年期的,年息仍定为8厘;继续投资6年期的,年息定为7厘,均于每年年终结算后发付。股东如有需要,可照章按月或按季借支股息。投资人如需要将股息汇往国外(不得超过本年股息的50%),公司可代向外汇主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但投资期满的股金继续投资所得股息,不得申请结汇。1969年1月,广东省华侨投资公司机构撤销,由省中国银行接管公司的业务,继续办理股金的还本付息事宜。广东省华侨投资公司从创办(1955年)到1967年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停止吸收资金,10多年中共吸收华侨、港澳同胞资金7157.7万余元(其中957.1万元系由原华企、华建及广州投资公司转入),由华侨投资公司吸收的620万余元华侨、港澳同胞资金中,投资总户数为1.7万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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