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国民兵身份证 : 雛形:國民兵役證與國民兵身份證---1939年,民國政府頒發了《國民兵役證施行辦法》,規定適齡服役男子(俗稱“壯丁”)必須辦理“國民兵役證”,這應該是民國政府實行身份證制度的雛形。1941年,為進一步加強對壯丁的管理,便於戶口調查,民國政府又頒發了《國民兵身份證暫行條例》,規定凡年滿18歲至45歲的役齡男子(必要時可前後各延伸5年,即13歲至50歲),必須領取國民兵身份證。翌年,廣東省政府頒佈了《廣東省國民兵身份證實施細則》。國民兵身份證由正證和副證組成,正副證均填有持證人的詳細信息。正證由國民兵鄉鎮隊部統一保管,副證由本人隨身攜帶,以隨時接受檢查。由於當時拍照技術未普及,照相是奢侈的消費,普通老百姓一般消費不起,因此,國民兵身份證就用面貌形狀、特殊標記、指紋特徵這些反映個人特點的形象記錄來代替照片。為保證指紋記錄的規範和準確,1942年,廣東省政府專門頒發了《國民兵身份證指紋識別法》,規定指紋分“箕”“鬥”兩類,分別用“X”和“○”表示。記錄指紋時由左到右自大拇指起數至小拇指,十個手指的指紋均要標識,如“左○○○○X,右○○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