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女子教育: 民国成立后,民国元年(1912年)1月19日教育部在公布的《普通教育暂行课程之标准》中,延用清朝的规定,在初等和高等小学校、中学校、师范学校设“修身”科,仍注重道德教育。7月,教育部组织临时教育会议,教育总长蔡元培在报告中指出,教育家欲完成其任务,不外乎“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公民道德、世界观、美育”5种意义,而“五者以公民道德为中坚,盖世界观及美育皆所以完成道德,而军国民教育及实利主义,则必以道德为根本”,“欲提倡实利主义,必先养其道德”,强调了教育系统中道德教育的重要性。9月,教育部公布教育宗旨,即“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充成其道德”。12月,民国政府教育部公布《师范学校规程》,该规程在“教养学生之要旨”章中指出,“陶冶情性、锻炼意志,为充教员者之要务,故宜使学生富于美感,勇于德行”;“爱国家、尊法宪,为充任教员者之要务,故宜使学生明建国之本原,践国民之职务”;“独立博爱为充任教员者之要务,故宜使学生尊品格而重自治,爱人道而尚大公”。该《规程》将师范生的“修身要旨”确定为“在养成道德上之思想情操,勉以躬行实践,具为师表之品格”。
民国3年(1914年)12月,教育部在《整理教育方案草案》中,要求对师范学生采用“严格训育主义”,“俾将来克尽教师之天职”,指出“师范者,必具可为人师之模范也;自教育学发达,乃知即为人师亦有其必须之学与术,最要者莫过于教师人格之养成;学科教授犹偏于知的方面,必也修养情意,甄陶品性,俾对已有自治力,对人有责任心,然后出任教师,克尽天职,此严格训育之要旨也”。该方案还强调女子教育要“注重师范与职业”,认为女子师范学校要养成学生“知从事于教养”,能以“致密之理想、耐劳之习惯指导儿童,积渐诱进,以尽教育家之天职”。而女子职业学校要养成学生“知从事于职业”,即“以家政为重”,“养优美之本能,知劳动神圣”。这在不同程度上对学生如何从事未来职业,提出了道德修养方面的要求。民国初期,在商业职业教育中,“修身”科的内容多为“商业道德”。民国元年(1912年)12月6日,教育部公布的《商业专门学校规程》中规定设置“商业道德”科。民国元年(1912年)8月,上海万竹小学校添设乙种商业学校,其所设“修身”科内容:第一学年为“道德要旨”;第二学年为“商人礼节”;第三学年为“商业道德、公民教育”。民国3年(1914年),设在上海陆家浜的江苏省立第一商业学校,其本科“修身”科即讲授“商业道德”,该校以“勤、信”二字为校训,注意养成学生“耐劳笃实”的职业习惯。
民国6年(1917年)5月,中华职业教育社在上海成立。中华职业教育社及其创办于民国7年(1918年)的中华职业学校在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上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其创始人之一黄炎培极为重视职业道德教育。民国6年(1917年)11月,黄炎培在《职业教育析疑》一文中提出:“主张职业教育者,同时必注重职业道德,而公民教育实合公民道德与公民职业两者而成,彼此均有不可须臾离之势。”他在为中华职业学校制定的教育方针第四条中指出:“既得应用之知识,纯熟之技能,而无善良之品行,仍不足以立身社会。”他给中华职业学校订立的校训为“敬业乐群”。“敬业”指“对所习职业具嗜好心,对所任事业具责任心”;“乐群”指“具优美和乐之情操及共同协作之精神”。中华职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求学生热爱自己的国家,热爱自己的事业,忠于自己的职守,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强调培养的学生应具有互助合作的精神、强烈的责任心、理性的服从、劳动的习惯、科学的头脑、奋斗和创造的精神、谦虚诚恳的态度、任劳任怨的美德、勤俭朴素的作风。该校特别“注重学生自治,提倡共同作业,养成其共同心、责任心及勤勉诚实克己公正诸美德,俾将来成为善良之公民”。
在实施道德教育方面,提出职业陶冶与公民训练兼顾并重的要求,并订立了以下13条修养标准:对职业之性质应有准确之观念;对所欲人之职业社会应有相当的了解;对将从事之职业应具有相当之兴趣;养成负责之习惯;养成合作互助的精神;养成勤朴的习惯;养成合理的服从习惯;养成有礼貌的习惯;养成守法的习惯;养成公而忘私的德性;养成创造与奋斗的精神;养成应付一切的能力;养成现代公民所应具有的德性与习惯。其所设各学科另制定了具有各自职业特色的修养标准。商科的修养标准为:须养成敏捷正确的习惯与应付决断的能力;须充分发挥信义的美德;须养成良好的礼貌及和蔼的态度;须发扬廉洁公正之美德;须养成忍耐刻苦之习惯。工科的修养标准为:须养成精密的思想及敏捷正确的动作与习惯;须养成美术的观念;须启发创作的精神与能力。当时,上海其他各职业学校也根据所设专业的职业要求确定了有关道德教育的目标、内容和实施原则。民国17年(1928年),我国现代会计事业的奠基者潘序伦在上海创办了立信会计补习学校。之后,他又于民国26年(1937年)创办私立立信会计专科学校,于民国37年(1948年7月)开办立信高级会计职业学校。潘序伦注重会计的职业道德教育,他认为,会计工作之首要是取信于社会,“立信”乃会计之本。他以“立信”为校名,以“立信”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宗旨。民国22年(1933年),他在《立信会计季刊》撰写的《中国之会计师职业》一文中,把会计的职业道德归纳为四条:“一曰公正,二曰诚信,三曰廉洁,四曰勤奋。”并在民国26年(1937年)又首订“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为立信会计学校之校训。其“立信”的职业道德教育思想一直贯穿于该校的会计教育事业之中。
民国22年(1933年)3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职业学校规程》。该规程规定各级职业学校须实施下列各项训练:“一、锻炼强健体格;二、陶融公民道德;三、养成劳动习惯;四、充实职业知能;五、增进职业道德教育;六、启发创业精神。”国民27年(1938年)7月,国民参政会第一期集会通过的《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中规定:“职业教育,应为发展生产事业之教育,以注重公民道德与职业道德之陶冶、劳动习惯之养成、职业知识之增进、创造精神之启动,俾培养各种职业中的创业及技术人才为目的。”民国36年(1947年)4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的《修正职业学校规程》又重申了这些规定,并在其“训练”一章中规定:“职业学校应注意学生之职业知能、职业道德、公民训练、体格锻炼、劳动习惯及职业之精神。”民国24年(1935年)6月公布、民国36年(1947年)4月修正的《修正师范学校规程》,有“严格训练青年身心,养成小学健全师资”之要求,规定实施以下训练:锻炼强健身体;陶融道德品格;培育民族文化;充实科学知能;养成勤劳习惯;启发研究儿童教育之兴趣;培养终身服务教育之精神。对教师的素质包括道德素质规定了明确的培养要求。民国36年(1947年),上海市教育局制定的《上海市师范生训练考核办法》规定,师范生精神训练之考核应注意“国民道德”,“国民民族意识、互助合作、奉公守法、服务负责及自觉自动自律等精神之表现”。
据民国36年(1947年)国民政府上海市教育局编写的《上海市中等学校概况》所载,民国时期,上海市一些职业学校的训育方针、内容、校训多与有关职业的道德要求相关。上海市惠生高级助产职业学校的训育方针是:“以为人服务,除以本校校训仁慈勤慎为训导之张本外,并养成服务社会之习惯。”上海市生生高级助产职业学校则根据“诚朴勤政之目标,实施训育上之各项活动”。上海市太和高级护士职业学校训育之目标即为“造成优秀博爱之医务人员”。上海市商会商业职业学校“以智德体群为训导方针,并陶冶学生之职业道德及养成忍劳耐苦之习惯”。上海市强华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强调要“随时指导学生勤奋节约,养成埋首苦干精神”。上海市华东农业职校则以“诚实、礼貌、整洁、纪律、耐劳、苦干为本校训导之目标”。为实现上述教育目标,各职业学校均制定了考核与奖惩办法。上海市惠生高级助产职业学校规定:“学生品学兼优,各级一、二、三名,均获免减学费,劣者予以警告、记过、除名”。上海市商会职业学校每周考查学生“勤惰”,纠正学生平时违纪行为。其奖励办法分记功、发奖等;惩戒办法分扣分、警告、记过等。上海市惠旅高级助产职业学校规定“凡不守校规而旷课以及品学兼劣者,轻则训戒警告,重者记过扣分或开除学籍”。其奖励分“清寒学生之奖学金”;“优等生得免其学费半数”;“给奖状”;“毕业生品学兼优者留在本院服务或介绍其他医院服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