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元年广东司法司: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传统的教育形式正一步步突破传统模式,开始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来培养新式人才。在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中,虽然还存在着旧式的、幕学形式的教育,但新式的、近代资本主义的教育已日趋占据主导的地位,尤其是1905年废除科举制度以后,旧学已经没有任何发展的余地。清末的法政教育和近代法学教育的发展正是在这一背景中产生和不断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培育了民国时期一大批法律家。
清末新式法学教育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为满足外交人才之急需而设立的京师同文馆时期。在与外国人打交道的过程中,洋务派认为,由于语言不通,造成很多隔阂,而且常常因此而受到西方国家的欺蒙,为此应着手培养翻译人才。1862年,京师同文馆正式开馆教习,最初有学生10人。科目设置由最初的教授外国语言文字,发展到开设有关自然科学,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课程。因外交的实际需要,法学科目仅限于国际法(当时普遍称其为“万国公法”)。于是,围绕着“万国公法”教学的需要,一大批西方的法学著作被译介到中国。近代性质的法律教学和翻译活动使得国人以国际法为入口,开始较系统地从学理的角度来研习近代西方的法学知识,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也正依此而逐渐地萌芽。
戊戌变法前后,在维新人物的倡导下,清末的近代法学教育与法学进入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1895年,盛宣怀筹划的天津中西学堂正式开办,设置了“律例学门”,初步具备后来的法律系的形态。所涉及的内容已经突破“万国公法”的范围,扩大到“大清律例”、“法律通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法”、“商务律例”等法学科目。而1897年维新派创办的湖南时务学堂也开设了“唐律疏议”、“全史刑律志”、“日本国刑律志”、“法国律例”、“英律全书”等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使得近代的法学体系逐步形成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20世纪初,清政府被迫推行“新政”,在法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实现了由传统的法制体系向近代的资本主义法制体系的过渡。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认为,颁布新的法律虽然重要,但是培养新式法律人才更为重要。于是,在京师有京师大学堂,各省也设置了18所学堂,都开设有法律方面的课程,实行专门化法学教育。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清末法学教育进入了勃兴阶段。在国内学术和师资水平都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许多学堂采取了延聘外教和使用国外翻译教材的办法。当时承担京师法律学堂大部分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员都由修订法律馆的日本法律顾问担任,如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此外,一大批早期的法政留学生也开始充任法学教师。
可以说,正是清末法政教育的兴起才为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生成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当时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国家由君政而宪政,由官治而民治,由君主专制而三权分立,由人治而法治,这为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国家的立法、司法和政府部门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尤其是法律职业集团的出现,使得学习法律成为一种嗣后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之资格。法政教育的兴盛、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使得法律在社会上成为一门知识的地位正式得以确立。同时,社会对于法律的认可度又反过来会大大推动法律自身的发展和职业法律家的兴起。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的专制统治,在民国初期的社会思潮中,对于法治的期望和对专制的厌弃,成为当时社会的一个主要思想趋势。倡言“依法治国”成为一种时尚,并将此视为巩固中华民国和民主共和制度的重要保障。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对法治的重视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视和关注。从南京临时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建制受到民国各个时期的当政者的重视,并不自觉地按照卢梭所提出的“有法律者为共和,无法律者为专制”的标准,大力进行民国法制的创建工作。正是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南京临时政府尽管只存在了短短的三个月的时间,但是却创建了一系列的旨在禁止刑讯体罚、保护人民权利、改革社会习俗、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的法律法令,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等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和法律价值观。这对宣传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和法治原则,推动整个社会反对专制和解放人民群众思想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北洋政府时期虽然军阀混战不停,但至少在表面上还必须顺应民主法制的要求,创制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南京国民政府则继承了自清末修律以来的法制建设成就,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为主干的所谓“六法全书体系”。
民国初年以后,民主共和国的建国方针为西方法律思想的传播提供了历史机遇。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其法制建设的主导思想实际上就是西方民主法治国家思想的再现。北洋政府时期虽然是典型的军阀政治,而且政权更迭频繁,呈现了一种“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混乱局面。但是,在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的高压控制之下,再加上变幻不定的政局,在各派政治势力争权夺利的环境中,无形中给许多学术思想的传播和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宪政共和思想、民主法治原则已经成为民国以后各个时期的当政者藉此换取社会普遍认可的“招牌”,这为近代西方先进法律思想的传播提供了制度性基础。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当政者按照孙中山先生提出的“建国三时期理论”,将西方法治思想与当时的现实条件结合,提出了所谓的“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体现了对当时西方较为流行的社会法学派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晚清以来派出的法政留学生大量归来。他们有一定的传统思维的积淀,在学习西方现代法理观念的同时,也经历了来自西方社会的文明之冲击,成为调和西方化的法治原则与民国社会实际的主体,并在这一调和的过程中成为独具特色的职业群体。
“五四”前后的新文化运动,高举“民主”与“科学”的旗帜,批判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糟粕。辛亥革命确立起西方现代的政治法律制度:制定了宪法性的临时约法、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框架、选举出大总统、成立了专门的立法和司法机关,等等。这一切似乎都说明,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已经不是君主专制的国家,而是民主共和国家。但随着袁世凯称帝以及以后各派军阀的倒行逆施,很快使得真正的民主革命派人物认识到,这个在西方曾经是十分美好的制度,到了中国却变成了一个“非驴非马”东西,“吾人于共和国体之下,备受专制政治之痛苦”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载《新青年》第一卷第六号,19160215。追根溯源的结果发现,其原因是宪政共和、民主法治只是“少数人之主张”,而不是“多数人之觉悟”。为了把宪政共和、民主法治变为多数人的主张,就必须对传统的法律思想进行彻底的批判。为此,新文化运动的主将们抓住传统法律思想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妨碍民权观念的萌芽、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窒息个人权利意识和抑制个人独立经济能力、维护等级制妨碍法律平等观的产生、维护体现人治精神的立法司法制度妨碍现代法治观念产生等一系列要害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批判,为现代民主权利观念的倡兴、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以及现代法治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坚定的思想基础。可以说,“五四”运动对传统法律思想的批判真正开启了中国近代法治的思想之门,为民国法律家群体的兴起和近代法律发展清除了思想上的障碍。
民国时期主要法律家基本上都有海外求学的经历,而且其游学背景可以追溯到清末的法政留学时代。从总体上看,民国时期的法律家大体上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留学欧美的,一是留学日本的。近代中国留学西洋第一人是容闳。容闳,广东香山县人,1854年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后经曾国藩举荐,授五品候补同知,到江苏巡抚署任议员。在其倡导下,1872年8月,清政府首批官派幼童留学生30名赴美,后继续派遣,增加到120名。这批人员中,后来有1名从事的是律师职业。此后,大批的留学生远赴海外求学。甲午战争前,留学欧美学习法律的人员中,著名的有伍廷芳和何启。伍廷芳,广东新会人,毕业于英国林肯法律学院并成为第一个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伍廷芳曾在香港从事律师活动,后来则出任清政府的修律大臣,同沈家本一道主持了清末的修律工作。何启,广东南海人,先后毕业于英国阿伯丁大学和伦敦林肯法律学院,获医科学士、外科学士学位和大律师资格,回国后在香港曾从事律师工作。在甲午战争以后,尤其是在清末实行所谓的新政以后,法政人才日渐被社会各界所重视,于是留学生学习的主要专业转向法政,而且留学生大都选择日本。民国以后,实行法治是民主共和国的必然选择,这又大大促进了留学生学习法政的热情。据统计,从1896年开始到1912年截止,共有39056人去日本留学,辛亥革命前仅毕业于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就有1346人。在清末和民国的法政留学生中,留学欧美学习法律的著名人物有:王宠惠、罗文干、伍朝枢、杨荫杭、周泽春、王世杰、王铁崖、端木正、胡愈之、周鲠生、李浩培、陈体强、周枬、漆竹生、龚祥瑞、朱兆莘、顾维钧、唐绍仪、杨兆龙、倪征礇、梅汝璈、梅仲协、钱端升、陶百川、吴经熊、王造时、罗隆基、张金鉴、赵理海、李钟声、孙晓楼、韩德培、王正廷等。留学日本的学习法律的著名人物有:唐宝锷、汤化龙、宋教仁、廖仲恺、吴玉章、董必武、张友渔、李景禧、江庸、章士钊、章宗祥、黄尊三、潘念之、张知本、林纪东、戴季陶、蔡枢衡、史尚宽、韩幽桐、戴炎辉、程树德、胡长清、汪精卫、沈钧儒、杨度、曹汝霖、吕志伊、朱执信、张耀曾、张君劢、孟森、黄右昌等。
据统计,民元年以来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院对所有推事的选用,都侧重于留学西方法学毕业生并在社会上素有声望之人。有资料显示,当时大理院民刑庭各庭长、推事和书记官全部任用饱读西学之新人,即非毕业于大学专门学校的法律人,决不能充当推事。如,1919年大理院推事共28人,无一非法学毕业。1921年大理院推事共32人,其中毕业于国立专门法律学校的11人,毕业于日本法政学校的18人,另3人分别毕业于德国柏林大学和美国的法学院。在1925年32人的大理院推事中,21人系在外国毕业者。从1912年5月大理院成立到1927年10月大理院被撤销为止,大理院历任院长和推事共计79人,其中69人的学历背景已经查清楚。在这69人中,留学日本法政学校的43人,毕业于美国、英国各大学法律专业的分别是5人和4人,出身京师新式法政学堂的9人,旧式科举出身的仅4人。
民国元年广东司法司长---罗文干(1889~1940),字钧任,广东番禺县(今广州番禺市)人。早年留学英国牛津大学学习法律,宣统元年(1909)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归国,经学部考试评为留学生最优,赐法政科进士。辛亥革命后,任中华民国广东都督府司法司司长。民国2年(1913)出任北京政府总检察厅厅长。1915年,袁世凯成立推动帝制的筹安会,妄图窃国称帝。罗文干参加对筹安会的弹劾,行使检察职权,票传袁世凯不获,遂弃官南下广东策动反袁。袁世凯死后,罗于1918年任修订法律馆副总裁,次年,出国到欧洲考察司法。回国后,任北京大学教授。1921年,任中国出席华盛顿会议代表团顾问。是年末,出任梁士诒内阁的司法次长。1922年,任大理院院长、代理司法总长和王宠惠内阁的财政部部长。当时,众议院议长吴景濂指责他在签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上受贿,由总统黎元洪下令将他拘捕,后经调查,于次年无罪释放。1924年,任俄国退还庚子赔款委员会中方委员。1927年,出任顾维钧内阁的司法总长。1928年被聘为东北边防司令长官公署顾问,次年,任调查中东路事件专员。1931年任北平政务委员会委员、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长。1932年任外交部长兼署司法行政部长。1932年“一·二八”上海抗日事件发生,日本大使向罗文干提出抗议,罗驳斥说:“闸北是中国地方,日本兵在中国打仗,这就证明是日本挑起战争。”日本大使无言以对。当十九路军奋起抗战时,罗文干力主支持援助。国民政府与日方先后签订《淞沪停战协定》和《塘沽协定》,罗文干不肯去签订,蒋介石说:“你不去就对你不利。”罗文干回答说:“不利就不利。如果我一签字,就会受到后人唾骂。”因此,外交部长一职改由汪精卫代理,由汪派人签署《塘沽协定》。1933年5月,奉命到新疆调解马仲英与盛世才之争,无效而回。1935年11月,西南政务委员会派罗文干任广东治河委员会委员兼黄埔埠筹备处主任。1938年任国防会议参议、第一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同年,任西南联合大学教授,讲授《罗马法》和《中国法制史》。1940年10月因病在广东乐昌去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