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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乡绅照片: 乡绅人家历来极少出自贫农者。从某种意义上,民国革命以至近代革命,均是由乡绅小富之家率领贫农推翻大富之家的革命。不信可遍查辛亥革命至国共战争,领袖和将领有几个出身贫寒之家者?近代乡绅主要由归乡官吏或落第士子、中小地主及宗族元老构成。其政治地位主要显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充当朝廷、官府政令在乡村的执行者。其二是充当乡村政治代言人。乡村民众对朝廷政令及各种赋税的服从或抗争,首先反馈到乡绅那里,并听从乡绅的建议,再经乡绅向官府反映。在由下而上传的过程中,乡绅与乡民团结一体,充当乡民利益的代言人和保护人。乡绅还对族权、神权拥有控制力,对乡村社会的治安拥有管理与裁判权。民国时期,西方传教士惊叹中国乡村无警察,他们岂知这是中国乡土特色的社区治理。乡绅通过出租土地,控制租地农民的经济利益,通过领头集资修建水渠、道路,把持乡村经济生产要素,通过捐款救灾,稳定当地民心,减轻官府的压力。乡绅是儒家文化最可靠的信徒,特别是在朝代更替、政权易主的年代,乡绅捍卫儒学的决心和勇气更胜官吏一筹。

         中国历史上的乡绅,由于具有官僚、地主、商人特质的三位一体的社会性格,以及生员享有相当于九品官的免役特权,在地方行政中有一定的权限,曾经是与国家政权相辅相成,稳定与推动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他们在文化上传播儒教和中华传统道德文化,是培育实施君主政治的官僚或隐士的沃土;在政治上表现出对中央政府的迎合以及对其过大压力的反弹,成为乡意代言人,改朝换代时或起兵勤王或反王保境,或加速或延缓新政权建立的民间武装力量的首领;在经济上则是进行土地兼并、高利贷、垄断市场,结交官府,追求私利,以及各种地方公益活动等的农村社会的上流阶层,并分化成“升官敛财型”和“经世济民型”的两种类型。前者因包纳钱粮、恃顽抗纳、包充职役、欺压农民的恶劣行为,享有“劣衿”、“刁劣之徒”、“土豪劣绅”的恶称。后者则以“官督绅办”的“乡董制”机构,在县府指导下,经办水利、养救院、普济堂、育婴堂、义仓,以官民共营形式出资兴建和管理乡集(清初曾是可以免税的“义集”)等,在明清时代控制了社会福祉事业,享有“百姓之望”、“民之师表”,“齐民之表率”、“百姓之观瞻”、“庶民之坊表”的美称。

         为揭示中国国情和把握中国变化进程,中国学者则认为,近代中国乡绅主要由科举及第未仕或落第士子、当地较有文化的中小地主、退休回乡或长期赋闲居乡养病的中小官吏、宗族元老等一批在乡村社会有影响的人物构成。他们近似于官而异于官,始终处在封建社会的清议派和统治集团的在野派位置。他们获得的各种社会地位是封建统治结构在其乡村社会组织运作中的典型体现。其政治地位主要显现为:一,扮演朝廷、官府政令在乡村社会贯通并领头执行的角色。二、充当乡村社会的政治首领或政治代言人。三,通过出租土地控制农民经济利益,通过领头集资修建水渠、道路,把持乡村经济生产要素,通过捐款救灾,稳定当地民心。四,作为儒家文化最可靠的信徒捍卫儒学,以此影响着周围人的文化价值观乃至社会价值观,逐步确立了自身在乡村社会中的文化主导者地位。五,出资办地方治安队或团练,大多还自任头领,对乡村社会治安进行控制等。直至国民党统治的民国时期,旧乡绅退出历史舞台后,农村仍广泛存在着一个依附国民党政权的新乡绅群体,并在国民党政权与乡村宗族社会之间扮演了重要角色。有学者认为,新乡绅不是简单的国家代言人,而是社会的文化体现者和传播者。杜赞奇提出的“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对此有过深刻的理论剖析。其“权力”是指个人、群体和组织通过各种手段以获取他人服从的能力,“文化”则是指这些组织和个人、群体所认同的象征和规范,诸如信仰、爱憎、亲仇等。网络主要包括宗族、市场和水利管理等方面的组织(如庙会、水会、商会等),以及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如血缘、庇护和被庇护、传教士和信徒的关系等)。正是新乡绅掌握的这一权力的文化网络,构成了上世纪初主导中国乡村社会及其政治、经济的风向标和活动范围。

         然而,民国政权的转换虽改变了国家政权模式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却没有改变政治文化,这使得新乡绅的行为价值观念,对新国家的理解、对权力的运用方式、对乡民的管理观念,以及对乡村文化建设与资本运作的理解等都还是旧的,难以担当时代改革家的重任。根据布迪厄关于资本体系主要包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和象征资本的理论,经济资本是直接的经济资源,文化资本是一种信息资源,社会资本是实际和潜在的资源总和与社会组织,象征资本则是一种一般性的资本,具有再生产性。致力于发“社会转型财”的新乡绅,于是合法利用象征资本积累他们自己的资源,但却偏离了正途。民国时期的阳村宗族和乡绅运用“象征资本再生产”的结果,之所以证实了民国的失败,主要是因为新乡绅误解和曲解了新的“国家”、“宗族”、“革命”等概念,使新文化、新制度、新国家在象征资本的再生产中遭到“意义”生产的失败的结果。这也说明民国时期掌握了新文化解释权的新乡绅,在权力文化网络里,力图运用其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象征资本来决定国家命运时,所体现出来的政治文化的两面性,那就是:“当政府权力直接施诸人民身上,绅士是保持中间姿态的;当政府权力施诸绅士身上,绅士是抗衡政府的;当他们自己将权力施诸或代政府将权力施诸人民时,绅士和人民是对立的;一旦民权强大时,他们是和政府皇权一致的”,这也是以往新乡绅利用权力文化网络进行象征再生产时,无法建立新制度来取代旧制度,无法建立新文化网络以取代旧文化网络的关键。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学者们有的强调近代乡绅是国家与乡村民间社会之间的中介力量,有的认为乡绅应该与城绅相对应,乡绅就是乡居的士绅;有的指出,传统士绅的主体就是从国家获得特殊身份的地方知识精英,他们与国家政权关系密切。可以说,在北伐战争以前,实际上是土豪劣绅及传统士绅这些旧乡绅控制了乡村社会。直至19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随着旧乡绅被打倒,依附于国民党政权的新乡绅才逐渐取代旧乡绅而成为乡村社会的重要政治力量。早在1929年,中共文献就指出与旧豪绅相区别的新豪绅,其实也就是以接受新式教育为特征的新乡绅,其主体正是国民党基层政权的掌权者演化而来.

         新乡绅的兴起,与国民党强化基层政权,建立区乡镇政权机构,强化联保等准权力机构,造成国家权力在乡村基层社会的扩张有密切关系。与20世纪20-30年代乡村革命所打倒的,不具官僚身份,属于一种为官府所依靠的民间豪强势力的土豪劣绅不同,新乡绅担当了国民党基层政权的县区乡镇长、联保主任等,大都接受过中等或高等的新式教育。在行为特征上,土豪劣绅行为往往不受国家权力约束,甚至抗拒国家权力的制约和渗透。新乡绅则代表着国民党政权力量向乡村宗族社会扩张,与国民党政权保持着政治意识形态的一致,形成了民族为纲而家族为目的新理念。在宗族观念上,新乡绅保持了某种儒家的政治态度,但以孙中山的民族主义相号召,强调国家与宗族的连贯,甚至设计某些宗族制度改良,以期适应近代发展的潮流。如制订新家法,组织农业合作社,制订合作社章程,提倡新族学,担任新族学校董并使之成为新乡绅民间身份的主要标志等。这表明了在国民政府意识形态影响下,新乡绅作为乡村宗族社会改良的政治力量,以国家统一意识形态连贯国家政权与乡村宗族,以保持社会的大一统局面,实现国家对乡村宗族的有效控制的积极一面。比较而言,旧乡绅具有国家赋予的身份特权,新乡绅却多是基层政权的实际掌权者,与国家基层政权关系的亲密度远高于旧乡绅,基本上控制了乡村;旧乡绅是伦理道德的化身与代表,多有赡济宗族的行为,新乡绅则多热衷于钻营官场与敛积更多的个人财富,其乡村宗族的道义性权威低于旧乡绅。但因儒家文化的深厚影响,新乡绅也多有着儒家家族情怀,并与国民党官方越来越浓厚的儒家色彩意识形态保持高度一致,痛诋新文化及其冲击下的社会变迁,主张以儒家文化重构国家家族新秩序,具有一定的统制乡村宗族的内在道义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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