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庭芳 : 1842年7月30日,生于新加坡,后随父回国居广州。13岁时曾被绑票,逃脱后只 身赴香港圣保罗学院求学,接受了六年的西式教育,5年后,以优异成绩毕业。求学期间,与黄胜—起创办第一家中文报纸《中外新报》,又协助陈蔼亭创办《香港华字报》。1862年,担任香港高等法院译员。1864年,与何进善牧师的长女、何启之姐妙龄女士结婚。1870年,由高等法院调任巡理厅首席译员。1874年,自费留学英国,入伦敦学院攻读法学,斯满后取得大律师资格。1877年2月返港,是获准在英国殖民地开业的第一位华人律师,同时又被港府选任为考试委员。洋务运动开始后,李鸿章深感到对外交涉人才的短缺,1877年10月6日,天津海关道黎兆棠将伍廷芳引荐给李鸿章,经过虚衷询访,李鸿章发现伍廷芳正是“物色数年”而未得的人才,当即决定将之延入幕府,以便“遇有疑难案件,俾与洋人辩论。凡折以中国律例而不服者,即以西律折之,所谓以彼之予刺彼之盾也”。港督轩尼诗对其服务精神极为赞许。1878年12月16日,正式委派其为掌法绅士(后译太平绅士),开华人任太平绅士之先河。1879年,律政司因事返英,港督委其署理。
1880年,裁判司返英度假,伍亦奉委署职。同年2月19日,由于港督轩尼诗和香港华人领袖的推荐,伍廷芳成为香港开埠以来第一位立法局华人议员。此后,积极支持轩尼诗的开明政策,反对歧视华人,废除公开笞刑,遏制贩卖女童等。其对香港的商业发展,城市建设及社会福利诸方面亦贡献良多。1880年与富商梁安等联名上书,请求成立华人商会。1881年,他提议创建电车计划,并建议其妻弟何启进行九龙湾填海工程,他还多次捐款支持香港教育事业。1882年,正式进入李鸿章幕府,其后主持办理了因北洋水师军舰停泊日本发生的“崎案”。1896年,被清政府命为出使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1897年2月25日,返港省亲,受到港督罗便臣、驻港陆、海军司令、立法局全体议员及士绅们的热烈欢伍廷芳迎。1899年,奉命同墨西哥签订《中墨通商条约》。1902年,应召回国,授四品候补京堂衔,先后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与沈家本共同主持修订法律,拟订了民刑律草案,提出了包括删除酷刑、禁止刑讯、实行陪审和律师制度、改良狱政等等一系列先进的主张,产生了重要深远的影响。在修律过程中,他竭力主张全面引进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他的主张得到擅长于中国传统法律的沈家本的支持。辛亥革命后,伍廷芳继续致力于中国法律的修改,并得到孙中山的支持。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伍廷芳被任命为司法总长。伍廷芳一方面主张仿效西方,建立全面新的法律体系,包括建立律师制度。另一方面利用司法总长的身份,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率先推动律师辩护制度的实施。
1906年,伍夫人何妙龄捐巨款建成何妙龄医院。伍廷芳居港20余年。1907年,再次出任驻美国、墨西哥、秘鲁、古巴公使,两年后回国。 辛亥革命爆发后,伍廷芳在上海宣布赞成共和,致函清廷,劝告清帝退位。上海光复后,与陈其美、张骞等组织“共和统一会”,又被光复各省推为临时外交代表,与各国交涉。旋任南方民军全权代表,与袁世凯派出的北方代表唐绍仪举行南北议和谈判,达成袁世凯迫清室退位,赞成共和,即选袁为大总统的妥协。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出任司法总长。临时政府北迁,退居上海,先后被国民共进会、国民公党推为首领,并被共和党列为理事,未就职。伍廷芳对袁世凯称帝和张勋复辟极力加以反对。1912年初,为对前山阳县令姚荣泽一案的审理,在有关律师的立法尚未出台,民国律师制度尚未正式建立的情况下,伍廷芳就坚持改变传统的的审判方法,包括司法独立、陪审制,并要求律师到庭辩护。对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孙中山也给予大力支持。1916年,出任段祺瑞内阁外交总长,次年代总理,旋因拒绝副署解散国会令解职出京。 1917年,追随孙中山赴广州参加护法运动,任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1921年,任广州军政府外长兼财政总长。北伐战争时,曾代行总统职权。
1922年4月,孙中山撤陈炯明广东省长职,由伍廷芳兼任广东省长。陈炯明叛变时,伍廷芳坚持与孙中山合作,于17日与魏邦平登上永丰舰,与孙会晤。孙对伍廷芳说:“今日我必须率舰队击破逆军,戡平叛乱而后已。”孙中山指示他通告各国驻广州领事,要各国严守中立,勿助叛军。伍忠实执行孙的指示,各国领事都接到伍廷芳发出的通告。其时,伍的年事已高,在叛军枪声大作、火烧观音山时,伍廷芳正住在总统府。火警和枪声,使得惊悸过度,住入医院。6月23日,不幸逝世。遗著有《伍秩庸先生公牍》。 在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宣传方面,伍廷芳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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