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侨博物馆获捐百余(件)套华侨藏品资料
省藏协向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无偿捐赠文物
粤藏协向南粤先贤馆捐赠藏品仪式在穗举行
协会军品专委会举行2019年第一次活动日
文献学堂
 
 
 
<< 当前所在位置:第一章 华侨文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侨汇政策命令 :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从此,党的侨务工作从一种革命的手段,服从和服务于新主主义革命的需要;转变成为政府的行为,通过为侨服务来满足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侨委”),由著名国民党左派领袖 、在国外华侨中享有盛誉的何香凝女士出任中侨委主任,廖承志任副主任,中侨委一建立便开展了国内外的侨务工作。  

        一、建国初期的国内侨务工作 :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内侨务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件事:(一)创办和发展国营华侨农场 : 1948年6月,马来亚(现在的马来西亚)英国殖民当局以共产党嫌疑为由颁布了所谓“紧急法令”,掀起一股迫害当地华侨的逆流,有成千上万的华侨被捕、被逐。到1953年止,共有3000多名华侨遇难,20000多名华侨被捕、被逐。新中国刚刚成立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中国政府当即立断,马上派船赴马来亚接运被逐的难侨。当时有大批难侨回国,安置他们的生活问题成为政府侨务工作面临的急迫任务。为了安置自1950年以来由英属马来亚、暹罗(泰国)、缅甸、越南等国返国的约50000名难侨、归侨。中央及各级政府有求必应。要钱给钱,要土地给土地。由于归侨回国的人数众多,为了妥善安置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中央决定“欢迎归国难侨去开辟农场,从事生产建设”。

        从1952年起,广东、福建、广西、云南等省,纷纷建立华侨农场。广东的徐闻华侨农场、海南的兴隆华侨农场、万顷沙华侨农场等就是那个时候建的。在1953年11月初召开的全国侨务扩大会议上,中侨委廖承志副主任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归侨和难侨的安置、救济工作中,贯彻积极的生产自救方针,摒除单纯救济的观点”,他要求各级侨务部门应根据实际的可能条件,把“组织归侨、难侨生产,共同克服困难”作为“今后侨务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1955年国务院发布《华侨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条例》。贯彻这个条例,福建华侨在兴办农林牧场中有显着的成果。1953年福建印尼归侨尤扬祖投资3万元创办猛虎山华侨垦殖场,造林种果。1955年他又与归侨邱清秀、郑金案等集资3万余元,创办了天马山华侨农场。从1953至1955年,福建归侨在龙岩、东肖、福清、同安、南安、漳浦、南靖和诏安等地兴办华侨农林牧场共21个。

        (二)保护侨汇 : 侨汇是国外华侨从事劳动和各种职业的所得,用以赡养国内亲属的汇款。侨汇是侨胞、侨眷的正当权益之一,它是大部分归侨、侨眷的主要生活来源。同时,侨汇对于刚刚成立不久的新中国也是重要的外汇收入来源,对国家恢复经济建设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所以,保护和争取侨汇,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为此,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侨汇业管理暂行条例》,实行“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随着海外华侨对新中国的认识逐步加深,建国初期中国侨汇收入稳步上升。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建国初三年的侨汇增长情况是:1950年为1.18亿美元;1951年为1.68亿美元;1952年为1.7亿美元。1952年华侨汇款已接近或超过了抗日战争前的水准。不过,当时侨汇大部分是个广大归侨养家的生活费用,用于投资的很少。随后,在侨乡的土改中有关侨务侨汇的工作出现了一些偏差。

        这些偏差主要表现为:以侨汇多少为标准来确定阶级成份;追余粮侵犯了侨汇;强迫侨眷以侨汇作为合作社资金;没收和侵吞侨汇等。这些工作上的偏差很快就导致侨汇的急剧下降。为了纠正这些错误,1952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及中侨委党组关于侨汇及华侨投资的报告》。报告发布后,侵犯侨汇的现象有所纠正,但没有彻底纠正。党的侨汇政策经历了“便利侨汇”、“不得侵犯侨汇”到“保障侨汇所有权”的发展过程。期间不断地进行纠正侵犯侨汇的工作。由于有些地区的基层干部对国外华侨问题的认识不足,对侨汇性质认识不清,不了解国内相当大部分的侨眷在生活上仍必须依靠侨汇来接济和补助。以至各地贯彻保护侨汇政策不够深入,各地不断有以各种藉口干涉侨眷把侨汇用在生活方面的想法和做法。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利益,国务院又于1955年2月23日发布了《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同时中侨委党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党组采取了六条措施,进一步加大了纠正侨汇问题再次出现偏差的力度。至此,有关侨汇问题才算得到比较彻底的解决。

        (三)保护土地改革中华侨的利益 :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中央人民政府在全国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着照顾侨胞利益的原则,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则,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11月6日,政务院公布《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规定侨乡的土改,在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应根据华侨的特点,对华侨本人及其家属的成份及财产给予“适当的照顾”。由于土地改革是符合广大归侨侨眷的利益和愿望的,因此广大归侨侨眷积极参加这场运动,从而使侨区的土改迅速开展起来。但在全国范围内,土改运动发展得很不平衡。有的地方执行政策就好一些,比如福建省侨区,那里的土改只用了一年多时间,从1950年底开始到1951年底就基本完成了。使无地、少地的归侨侨眷都分到了土地,得到了实际利益。但也有一些侨区在土改中侵犯了归侨侨眷的利益。广东省在土改运动中,由于受到“左”的思想影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这些偏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错划归侨侨眷的阶级成份;二是追华侨地主余粮侵犯了侨汇,追到了海外;三是侵占侨房牵动面过大,达到百分之八十到九十。这个问题直到现在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这些问题中央发现以后都得到了及时的纠正,但在海外已经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给后来的侨务工作也带来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

        (四)保护粮食统购统销和对侨资企业改造中华侨的利益 : 随着国家经济恢复的初步告捷、大规模建设的开始,国民增加了对商品粮食的需求量。而当时小农经济增产粮食的幅度远远赶不上人们需要的增长,粮食供应出现了紧张。为了改变粮食供应紧张的局面,中央于1953年10月做出了《关于实行粮食计画收购和计画供应(简称统购统销)的决议》。 在侨乡的统购统销工作中,由于有的政府部门不了解侨情,对归侨侨眷的定产偏高,在遇到自然灾害时又没有及时调拨粮食。因而造成了对归侨侨眷的物资供应不足,以至一些侨区出现粮食、食油和副食品供应紧张的情况,使归侨侨眷的生活遭受到困难。为了保证满足归侨侨眷的生活所需,中侨委协同粮食部和商业部,就侨乡地区归侨侨眷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制定了具体的政策。归侨侨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得到比统销指标更多的生活用品的照顾。如果省里解决不了,就由中央有关部门来解决。在公私合营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政府对华侨企业在清产核资和人员安排等方面,也给予了适当的照顾。照顾的形式是,在清产核资后承认华侨资产在国内的股权,而且股金要比一般合营企业的年息略高一些。这也就是说,在公私合营中,华侨企业有比一般民族资本企业有更宽松的政策,在公私合营中能享受更多的回报。 

        (五)贯彻《婚姻法》中的特殊规定 :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后,在推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运动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对华侨婚姻问题的纠纷的处理办法》。在贯彻落实《婚姻法》中如何处理涉及华侨的婚姻纠纷,成为当时侨务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过去,海外华侨社会是男性社会。他们虽定居国外,但由于受中国传统习俗等因素的影响,未成家的华侨往往要在国内寻找配偶,成家的华侨则把家眷留在家乡从事农活、操持家务、照顾公婆,由外出谋生的男子寄侨汇维持生活。这种婚姻现象在旧中国十分普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出门在外的男人为了生意、生活方面能有个帮手,而在海外又重组了一个家庭。这就必然引起了华侨家庭婚姻上的纠纷。如何处理这类棘手而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是当时侨务工作面临的一个难题。对于这方面的侨务工作,一方面要依据《婚姻法》中的特殊规定,保护国内侨眷妇女的利益,不片面地去鼓励他们离婚。要鼓励海外华侨继续向国内寄侨汇,以维持国内侨眷妇女的生活。另一方面,对于双方均已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如其离婚案件已经居住国有关法院判决的,中国政府本着尊重侨民居住国法律法规的原则。如果在实际上和程式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抵触,我们也承认这种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有拘束力。这是当时侨务工作在贯彻新婚姻法时,遇到类似问题所采取的侨务政策。

        (六)创办“华侨补校”,接收与分配归侨学生 : 新中国成立初期,每年都有数千名华侨学生回国升学,党和国家极为重视回国侨生的学习。为了更好地辅导归侨学生的学习,中央决定在北京、广东和福建创办了3所华侨学生中等补习学校。给已回国准备升学的归侨学生提供良好的补习机会,以便通过补习能够考入正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中侨委规定了一些优待华侨学生的入学办法。建国初期,全国各地共接收了近4万多华侨学生进入各级学校学习,其中约有20%的侨生进入了高等院校。毕业后,他们大部分参加了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七)制定华侨、侨眷出入境管理制度 : 新中国成立后,很多华侨相继回国探亲、观光、求学、就业,国内的侨眷也出国与亲人团聚、探友、继承产业等。国家为了便利华侨、侨眷出入国境的方便,采取了尽量给予便利的方针。制定和公布了一些管理办法,给以方便和照顾。1951年8月2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施行了《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后来,为了进一步照顾华侨出入境携带行李物品方便,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在1956年2月20日,又发布了《海关对归国华侨携带行李物品优待办法》。1950年至1955年这几年,回国的人数大大超过了出国人数。 

         二、建国初期的国外侨务工作 : 新中国成立的同时,世界形势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中国的近邻——东南亚国家都出现了新的情况,国家相继都脱离了殖民主义的枷锁而获得独立。为了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与东南亚国家建立友好关系,中国及时调整了国外侨务政策。1、国外侨务工作面临调整 : 在海外建立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的分支机构,以及各类进步社团组织,是抗日战争时期建立最广泛的国际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做法。这种做法在抗日战争时期,为取得国际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时,华侨参加抗日救亡运动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华侨在侨居国组织了许多抗日救亡组织,为所在国的民族独立贡献力量。其中较突出的有印尼的“爪哇华侨抗日民族解放大同盟”、“苏门答腊反法西斯总同盟”;马来西亚“马华人民抗日军”,星洲“华侨抗日义勇军”;菲律宾“华侨抗日反奸大同盟”、“华侨抗日游击支队”;缅甸“缅华抵制日货总会”等组织。华侨党组织和党员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些华侨抗日武装力量与当地土著民族和人民血肉相连,生死与共,休戚相关,为摆脱日本殖民主义统治,为反击日本侵略者的侵略,用自己的生命与鲜血谱写了光辉的篇章。这是华侨参加抗日救亡运动的一种形式。

        另一种形式是,积极支援祖国的抗日战争。当时华侨纷纷成立“华侨青年抗日救国会”、“华侨妇女抗日救国会”、“华侨工人救国会”、“华侨学生救国会”等组织。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陈嘉庚先生主持成立的“南洋华侨救国总会”,当时,华侨中的共产党组织(简称“侨党”)在这些组织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抗日救国组织,不但采取捐款、捐物的形式支援祖国的抗日战争,而且还有不少华侨青年回国投身到国内的抗战中去。在这一时期,华侨为争取侨居国摆脱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支持祖国人民的抗日战争,这两种形式的抗日活动,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抗日救国。救所在国,也救祖籍国。因此,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八一宣言》和瓦窑堡会议上提出的:鼓励与动员“海外侨胞支持祖国的民族独立和人民民主大革命”,“并投身于侨居国当地斗争中去为当地民族的独立运动而斗争”的方针政策无疑是正确的。它对号召海内外侨胞组织起来抗战,推动中国和侨居国人民抗战的全面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还不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不是以国家的身份与其他国家和政党处理关系。当时,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在华侨中建立中共党组织和发展中共党员的做法,并在华侨工人和学生中做工作。试图以此为桥梁,组织起所在国的学生、工人、农民,然后逐步过渡到以当地民族成份为主的兄弟共产党的建立和壮大。这种作法在第二次大战中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华侨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加了东南亚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甚至还帮助了某些国家建立了共产党组织。但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外侨务工作再继续以前的做法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在侨居国取得了民族独立与解放之后,作为侨居国的外国公民是否还应当继续参加当地的政治运动。由于当时没有对这一问题有正确的、统一的认识,因此,导致了许多华侨仍然还像抗日战争时期那样,满怀豪情地投身于当地的政治运动之中,从而使自己卷入了当地复杂的社会矛盾的漩涡,使当时的海外侨务工作遭受了很大的损失。中国侨务必须要做重大调整。

        2、建国初期国外侨务工作的内容 : 面对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中国共产党在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以及刘少奇、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英明领导下,审时度势,根据这一时期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海外侨情的特点,及时、正确地制定了一系列国外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很快就扭转了这一时期国外侨务工作的被动局面。这些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主要有:1951年8月,政务院华侨事务委员会党组呈报的《关于华侨与东南亚革命运动关系呈毛主席和中央的报告》;1952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泰国侨党解散问题的批示》、《关于海外侨民工作的批示》和同年8月《国外华侨报刊的编辑方针》;1953年9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资本主义体系国家内华侨统一战线工作与社团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同年制定的《关于资本主义体系国家中华侨学校工作方针的意见》等。

        这些侨务工作方针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继续和发展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华侨政策,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国外侨务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中国外交工作的需要;加强海外华侨的大团结,形成广泛的华侨爱国统一战线,既要孤立帝国主义以及国民党反动派,又要保护华侨在当地的长期生存和发展;教育华侨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斗争和革命运动;办好华侨学校,开展华文教育;办好华侨报刊,规范宣传报导;撤销侨党,调整华侨社团。中国建国初期的国外侨务工作,是在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过程中进行的。侨务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在工作中有一些教训,也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这一时期,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国外侨务政策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从总体上说是完全正确的。它为开创新中国国外侨务工作的新局面,制定中国以后的国外侨务政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建国初期侨务工作的成果 : 建国初期,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侨务部门正确地分析和认清了国内外形势,成功地实现了侨务工作内容和形式的重大转变。由于正确地制定和有效地执行了切合实际的侨务政策,使建国初期的侨务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华侨纷纷回国投资、参加建设 : 建国之初,由于祖国建设事业的展开和我们实行了正确的政策,激发了海外华侨回国投资的热情。为了团结华侨、归侨和侨眷为祖国建设事业贡献力量,给予华侨回国投资提供便利和进行统一的管理,根据国家在建设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侨务工作的方针是:引导归国华侨资金参加生产建设,有计划地选择和培养典型,引导侨资向有利于国计民生及国家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向发展,提高归国华侨工商界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心和经营信心。在政府的投资政策鼓励下,各地华侨投资公司相继成立。

        1951年12月15日,福建省率先成立了福建投资公司筹备处,1951年7月正式成立了公司。1952年10月以后,在广东、福建、北京、天津等地陆续成立了七个投资公司,吸纳华侨资金。同时创办了一批公私合营性质的华侨投资企业,如华侨工业建设公司、华侨企业公司等。当时华侨回国投资主要用于轻工、纺织、旅游、宾馆等建设。在建国之初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于国外华侨对新中国的工商业状况和投资环境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清楚,侨务工作引导华侨投资的工作也注重在宣传上。所以在建国的头几年华侨的投资量还比较少(据中国银行的统计,自1951年8月至1952年8月,华侨投资总数为1368万人民币)。随着国内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特别是有关保护侨汇和鼓励华侨投资政策的颁布,国外华侨投资额逐年增长。1955年3月,广东省华侨投资公司正式成立,并将1952年成立的华侨企业公司和华侨工业建设公司一并纳入,在汕头、梅县、广州、台山等28个市县成立了分公司,进行募股工作。1955年福建投资公司也改名为福建华侨投资公司,以更加便利吸收华侨资金。

        (二)形成留学生归国服务潮 : 新中国成立后,侨居国外的中国知识份子和留学生,一方面为中国革命的胜利欣喜欢呼,另一方面也被即将展开的祖国建设事业所吸引。他们纷纷放弃国外优厚的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冒着危险回国效力。第一个回国的是彭醒武教授,当他从爱尔兰启程回国的时候说:“回国是不需要理由的,不回国倒需要理由。”后来他成为中国原子弹事业的奠基人之一。1950年6月,留美学生组成的“留美科协”在芝加哥附近召开的年会上发表了一封给全国科学工作者的信“我们一致决心在最短的时间内回国,回到我们所来自的中国科学工作者兄弟的行列,投身于建设新中国的巨潮”。据统计,留美科协的成员中,有半数以上回到了新中国。当时,空气动力学家钱学森的回国,遇到了极大的阻力。钱学森1935年赴美深造,获得博士学位。1949年,年仅37岁的钱学森已被公认为是力学界和应用数学界的权威,是现代航空科学与火箭技术的先驱。他得知即将解放的祖国希望他回国领导新中国航空工业建设时,便坚定了回国的决心。当他正要出发时,却被美国移民局非法拘捕,随后又被软禁达5年之久。在周恩来总理的过问和中国外交部的交涉下,1955年9月钱学森终于回到了祖国。后来他成为中国的“导弹之父”。

        此外,数学家华罗庚、地质学家李四光等都是放弃了国外的高薪,毅然回国参加祖国建设事业的。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不断有科学家从海外回到祖国的怀抱,投身新中国的建设。他们都成为了新中国重要学科领域的开拓者和研究工作的组织者。据统计,从1949年10月到1952年底,留学生回国人数就达2400人,约占解放初期中国在外留学生总人数的一半。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侨务工作,从总体上说是很成功的。不论是国外侨务工作还是国内侨务工作,都为新中国侨务和外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问题是在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在具体政策的实施上犯有“左”的错误。虽然有些错误在当时就得到了及时的纠正,但“左”的影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纠正错误不彻底,致使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些问题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得到彻底的纠正。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外侨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开始有些被动,在党中央对侨务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之后,情况就有了根本性的好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欢迎加入微信交流
 
地址:广州市花地湾古玩城三楼3E02
华侨华人历史文献档案馆 版权所有
CHN :(86)13660428055  Email :297780561@qq.com
您是第 10461535 位访客  最高日 10476 位访客  粤ICP备0810787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