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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7年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发出的行李物品归侨证书 : 早在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粤海关设立时,就在江门设立了正税口。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设立江门常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江门被辟为通商口岸后,成为广东省对外贸易的重要港口,粤西旅客进出境的主要通道。其时,由江门关负责口岸的行政管理工作。至宣统三年(1911年),平均每年经江门关检验的进出境船舶达2126艘、货物63.59万吨、旅客30.63万人次,平均每年征收关税23.44万海关两。江门口岸开放后,促进了邻近各县的经济发展。但由于海关的实权操纵在外国人手里,他们从本国利益出发,把大量的鸦片通过江门口岸向邻近地区倾销。据统计,光绪三十四年海关征收的鸦片进口税为3.25万海关两,占全年关税的23.09%。至民国2年(1913年),鸦片进口税增至34.64万海关两,占全年关税的61.99%。此后,国民政府厉行禁烟,进口鸦片明显减少,但仍有走私进口。

        20年代后期至奶年代末,江门口岸的兴衰随政局的变化而起伏。民国14年(1925年)省港大?工期间,罢工委员会为了孤立和打击港英当局,对香港实行封锁,禁止所有轮船往返香港至江门口岸。江门口岸进出境船舶锐减,进出口贸易量也随之下降。民国16年,江门关征收的人口正税总额比民国13年减少90%。民国17年开始,江门口岸业务逐步发展。民国19年末,广州商品检验局在江门设立检验分处,负责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动植物的检疫工作。至民国21年末,江门关的管辖范围扩大到江门、广海口、石岐、阳江、崖门,水东、三峡海7个分卡,及电白、博贺、都斛,闸坡,北津E15个分所。在这期间,走私活动相当猖獗,走私物品有糖、布匹、煤油、海产品、火柴等。民国23年6月,实施国民政府公布的(海关缉私条例),加强海上和公路的缉私行动,走私活动才有所遏止。民国27年10月,日本侵略军逼近江门,江门关及属下分卡关闭,翌年初江门商检分处亦停办。民国31年,伪粤海关在江门关原址设立江门分关,只负责征收货物转口税,江门口岸的进出口贸易几乎陷于停顿。民国34年9月江门光复后,进出口贸易、交通迅速恢复,出现短暂的繁荣,但终因时局动荡,而无法恢复到20年代全盘时期的水平。1949年10月,长期被外国人把持的海关回到人民政权手中。随后,由于江门口岸的经济地理位置发生丁根本性的变化,江门港被列为内河港,不再对外籍轮船开放。

        1950—1951年初,江门口岸的边防检查、商品检验和港务监督机构先后建立起来,但投有设立专门的口岸管理机构,口岸工作由市政府召开有关机构联席会议进行处理。1951年实施边境封锁,强化进出境管理,进出口船舶,旅客和货物都大幅度下降,口岸的有关管理机构也随之迁移或撤销。1955年10月开始放宽进出境限制,进出境旅客数量有所回升。在这期间,口岸工作贯彻“政治经济保卫”、“防范为主”的方针,对进出口货物实施许可证制度,对进出境旅客实行严格的边防检查,坚决打击走私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无政府主义思潮和“左”的思想影响,海关一度放弃了必要的货物监管制度,造成货运混乱,而对进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和邮寄进口的包裹限制偏严。

        第一章 海关  一 丶机构设置 ---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粤海关在江门设立正税口。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设立江门常关,位于咸鱼街83号,屑粤海关辖。时有口书2人,巡役2人,水手7人。主要负责对通过江门常关的货物征税。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正月初三,根据《中英缅甸通商条约》之专款,江门成为西江进出境船只的停靠站。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八月初四,《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签订,将江门辟为对外通商口岸。光绪三十年(1904年)正月二十一日,江门关在北街成立,隶属海关总税务署,英国人梅乐和为代理税务司。江门关下辖江门常关、甘竹分卡和甘竹常关,有关员13人,其中代理税务司1人,帮办2人,监察长兼港务监督1人,验货员3人,稽查员3人,税务员8人。负责对进出口船舶、货物和进出境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征收关税,查缉走私及管理港口。

        民国3年(1914年)2月1日,江门常关接管开平常关屑下的水口分口税厂,并将其改为分关。民国8年(1919年)12月31日,江门关属下的甘竹分卡和甘竹常关关闭。民国20年,江门关接管石岐、三峡海、广海口、阳江、闸坡、电白、博贺7个分卡(所)。同年6月1日,江门常关改为分关。翌年5月,又接管琼海关属下的水东分卡。6月,设立北律口分所。民国23年2月1日,江门关将水东分关及电白、博贺分所移交北海关管辖。翌年3月1日又将石岐分卡移 。拱北关。民国27年(1938年)10月,日本侵略军逼近江门,江门关及属下的分卡、所暂行关闭。同年11月14日,江门关在拱北关办公楼办公。民国31年(1942年)5月,伪粤诲关在江门关原址设立江门分关,受日伪政权的总税务署辖,主要负责征收进出口货物的转口税。民国35年(1946年)4月1日,恢复江门关,由国民政府税务署辖。是年底,江门关下辖江门城、横门,广海口、台山、阳江、崖门等支关。民国36年底,江门关有员32162人。民国38年,广海口、北津口、闸坡、崖门等支关先后裁撤。

        1949年10月27日,江会区军管会派军代表接管江门关。其时,江门关有员工204人,其中职员93人,勤杂及工人lll人。是年底,江门关由华南海关处管辖。1950年1月6日,江门关受华南海关处及省人民政府粤中行政公署的双重领导。同年2月2日改名为江门海关。7月,横门支关撤销。8月,江门城支关改称江门海关江门镇办事处。1951年3月,江门海关与拱北海关合并,拱北海关改为分关。同年5月25日,江门海关接管石岐支关。是年底,江门海关有员我工213人,其中干部125人,工人63人,关警25人。负寅检查来往港澳船只的货物和进出境旅客的行李,征收关税和缉私。1953年2月18日,江门海关与广州对外贸易管理局江门分局合并,统称江门海关。1954年8月6日,江门海关的党政工作由江门市党政机关领导,业务由华南对外贸易局领导,同时接受粤中行政公署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江门市财委的监督。是年底,江门海关有工作人员438人。1956年8月15日,江门海关改为拱北海关江门分关,有员工47人。1961年9月1日,江门分关恢复为江门海关,由广东省外贸局领导。翌年10月17日划归广州海关辖。1976年8月20日,江门海关在水口设立工作组,负责开平、恩平、台山一带出口货物起运的监管。至1979年底,江门海关有员T136人。1980年1月,江门海关直屑海关总署辖,同时受广东分署领导。1987年末,江门海关有工作人员494人,下辖三埠海关、广海诲关、新会办事处、阳江办事处及恩平工作组、鹤山工作组。

       二 丶 监管 (1) 、运输工具监管 ---光绪三十年(1904年)建关时,江门关公布江门通商口岸的界限为:由江门镇的西南角起直至文武庙止,江门河之东口起至鲤鱼山止,江门河之酉口起至黄山村止。规定经常来往江门的外国(地区)商船停泊于海关前面的西江水面,国内民船则停泊在江门河内。江门关按(西江轮船航行管理章程草案的备忘录)中的规定,对经江门关的各类船舶实施监管:对准许在内地贸易的内河轮船,按内河航行管理章程管理;对不驶离广东水域的内河轮船以及仅在遁商口岸和停靠口岸间贸易的船只,要向领事或频繁海关登记注册,并领取有效期为1年的江河航行通行证;对来往香港、澳门及国外的轮船,到达江门时耍向领事或海关报到,并交存注册簿,换成特发西江准照,方可在通商口岸及停靠站航行贸易,返程时,乾船到江门关报到,海关根据完税凭据收回特发西江准照,发给出口红单,船只领回注册簿后方可离境。当年按普通行轮章程进出的英国商船有1930艘次,载货量70.60万吨,其余为葡萄牙、法国、美国、德国等船只:按内港行轮章程进出的船只共有1.33万艘次,载货40.50万吨,其中中国籍船只9842艘次。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实施西江航行新规则:往梧州的外籍船只不必绕道江门,可选择在江门或三水报关、滑关;经常贸易的江轮须将船牌呈交领事或粤海关、三水关,江门关的税务司查验,领取江河航行通行证:港、澳等洋埠轮船,须经磨刀门。横门或广州方能转入西江。当年按普通行乾章程进出江门口岸的船只有所减少。同年,有6艘客轮定期往返香港至江门,1艘客轮定期往返澳门至江门,另有3艘来往梧州至香港的客轮每周途经江门2次。民国14年(1926年)省港大罢工期间,抵制香港来江门的英国船只,按普通行轮章程进出境的船只锐减,由民国13年的2206艘次降到1182艘次,其中英国轮船的载货量由78.31万吨降到43.12万吨。民国15年第三季度,仅有意大利籍小轮和美国轮船各1艘进入江门。同年10月中旬,取消对英国船只的抵制,进出境船只逐渐增多。

        民国20年(1931年)4月1日,实施国民政府财政部制订的船只进口呈验单照规例16条,规定驶入中国水域的外籍商船,要有船主签字的舱口单备查。同年6月1日江门常关改为江门分关后,专管出海或往外洋的民船,以及按照内河航行章程航行的船舶。民国06年9月10日,江门关税务司公布(修正诲关管理航海民船航运章程),并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定所有航海民船均在江门关公署照章注册、烙印,请领航运凭单及来往牌簿,方准依照规定航线行驶。航海民船无论靠岸或行驶,关员可随时查验证、照,如驶抵或离开关卡口,须向海关报关和结关。民国37年,江门关共检验船舶6746艘,货物59.557Y吨。解放韧.江门港被列为内河港,不对外籍轮船开放,江门海关只监管进出江门口岸前往香港、澳门的广东、广西、福建3省的客货船。

        1950年12月23日始,三埠、鹤山各埠往返澳门的船只必须取道江门,同时江门往返澳门的船只不准中途上落旅客或装卸货物。1951年2月10日,海关、港务及公安部门联合检查对外贸易的船只。3月1B,禁止前往澳门的船只夜间开航。4月中旬,民船登记工作交航运部门负责。9月1日,海关停止对内河航行船只的监管。11月1日停止对非航行港澳的沿海运输船舶的监管,同时对港内驳船实施封舱办法。是年实行边境封锁后,原来往港、澳的“金海”,“银河”、“利生渡”等8艘客货轮,只保留1艘来往澳门。1954年6月18日,梅关在江门河竹排头河段设立监管区,江门口岸来住,港澳的小型船舶均集中停泊监瞥区内。1955年2月l日,江门海关实施《珠江三角洲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督办法》。1955年5月1日,船舶监管区迁往北街海关第三号码头河面。1956年7月1日,取消对进出境船舶在停港期间的监管。1958年9月1日,执行对外贸易部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办法,海关对小型船舶停港期间上落旅客。装卸货物或其他特殊情况进行监管。1979年3月,江门海关实施对外贸易部颁布的《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1982年5月,恢复江门至香港直达客轮航线。1984年,江门海关开始查验进出口货柜车。1985年,江门海关壹验的进出口货柜车有1298辆,1987年增至7179辆。同年,江门口岸有机动货轮11艘,机动拖轮3艘,被拖铁驳14艘。客艳有江门至香港的“银洲湖”、“蓬莱湖”、“五邑湖”双体船3艘,江门至澳门的“明珠湖”双体船1艘。

       (2) 、货物监管 ---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立江门关后,根据西江管理暂行规则,港澳经西江运往内地的货物在第一口岸报关,由西江下行输往港澳的货物则在最后一个口岸办理报关验征手续。因而,前往梧州、三水的船只多借道江门领取“西江特别通行证”。江门关为方便港澳与西江地区的贸易,经呈请总税务司署批准,实行临时性的变通办法:开往西江上游的轮船,可提前到总务课办理手续。建关初期,除美孚、德士古2家石油公司外,其他商行均无储货设施,验货工作在海关码头进行。验货棚面积仅37x21英尺,只能抽查10%的货物,笨重的货物在堤岸上检查。进出口货物经查验完税后放行。民国2年(1913年)新宁铁路码头完工后,部分货物运到该处查验。 解放初,海关建立严密的货物监管制度,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海关放行止,出口货物自运到海关监管场所到装运离境止,都由海关监管。受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准装卸、提取、交付、调换、开拆、取样、改装和更换标记。货物监管程序为接受申报、查验、征税放行。1951年2月.建立封舱制度,由澳门进口的货物在前山封舱,到达北街后启封查验。其中西药,照相材料及杂货一律起卸到验货棚查验,办完手续放行;石油、肥田粉等大宗货物,起卸一部分到验货棚查验,验征后对船上的货物进行加封,由船载到海关堤中路办事处清点、抽查。出口货物在江门装船,堤中路办事处人员择抽数件置于货物上层或驳船,由关员押运到北街交验。1953年12月15日,执行对外贸易部颁布的《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签发办法》,货物的进、出口都必须顿有许可证。1954年9月27日,江门海关制订并实施《国营出口货物的监管查验方法》,对国营公司出口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均与出口许可证所载完全相符,可免于开拆查验。1955年,江门海关制《修》订《关于江门口岸出口货物装运工作的几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监管操作规程》、《工作人员现场纪律》,废除了监管工作室内外双重作业制度。

        1958年,为适应工农业生产发展,江门海关对进口货物给予先放行后征税,对出口鲜活货物允许先放行后补交明细单,对国营公司进出口机器、木材、水泥、大米等,则采取以船就仓的办法加快查验放行。1961年,海关执行·坚持制度、严密监管、简化手续、便利货运·的方针,制订《出口货物查验注意事项》.建立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制度,实行外形查验与开拆包装查验相结合的办法。1969年1月14日外贸部发出《关于废除海关对国营进出口公司货物的监管手续的意见》后,海关对国营进出口公司的货物不再坚持必要的监管,造成货运混乱。1972年第二季度始,江门海关相继恢复和建立登轮制度,报关、谓关制度,配额商品管理制度,进出口货物凭许可证或明细单、动植物检疫证等验放制度。1980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后,执行“坚持制度,依法监管,简化手续,加速验放”的新时期监管工作方针,货物监管工作从“防范为主”转变为“促进为主”,更新和简化管理手段。对“三赍”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的货物实行优惠措施。1982—1987年,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和海关总署修订的《海关对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规定》,先后建立各种形式的贸易分类立卡、逐项登记核销制度,采取专人审核合同和审单、验货、派人到加工单位查对帐物,健全进出料件成品登记等现场监管措施,打击利用“三来一补”渠道进行“飞料”走私。同时,实行以海关监管为主,社会综合管理和企业自身管理相结合的多层次管理制度,开展创建“信得过企业”活动,做好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工作,为货主、企业排忧解难。1987年,江门海关审核报关单9.96万份,监管的进口货物22.74万吨,出口货物53.43万吨,分别比1980年增长14.82倍和1。胁倍。

        (3) 、物品监管 ---旅客行李物品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立江门关后,进出境的旅客均需填报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接受检查。光绪三十一年,江门关派员到海关浮桥查验旅客行李,对应税物品征收关税。民国2年(1913年)新宁铁路北街段通车后,旅客行李物品的查验工作分别在铁路码头或轮船上进行。应税物品按总值5%征税。民国23年,旅客行李物品均在新宁铁路码头接受查验征税。对华侨自用或馈赠亲友的物品,价值国币25元以下的免税放行。民国30年,因铁路码头被毁,江门关在河边码头设卡检查旅客的行李,对华侨和旅客的超量自用物品征税放行,对水客的超量物品一般予以没收。

解放初期,在北街河边码头设卡口检查旅客的行李物品,不下船的旅客在船上接受检查。查验时,由关员将旅客需复带出境的手表、照相机、收音机。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及外币登记在港澳同胞回乡证上,出境时校对放行。对行李简单、申报清楚的,作抽查或不开拆查验;对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予以退运: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等有损害的物品,均予没收:对已掌握走私线索或有可疑行迹者,作重点检查或按规定搜身。1950年,执行华南财委海关处制定的《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理暂行办法》,旅客由外国入境时所带的已使用1年以上的衣服、家具.照相机、缝纫机等非代人携带的非卖晶,经海关人员壹验后,给予免税放行;对非自用品或未经使用的物晶,照章征税;允许由外国带进香烟200支,已开启的泪2瓶;允许由港澳带进香烟60支,禁止带酒;馈赠礼品、样晶等经查验,总值不超过10元的,给予免税;应税的物品,从外国带进的不能超过450元.从港澳带进的不能超过150元,超出限量部分须领取进口许可证方准完税放行。

        1951年2月15日执行省人民政府令,实施边境封锁,旅客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通行证进出境,出境人数减少。1956年2月9月,取消凭通行证进出境的规定,港滇同胞凭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在口岸领取边防检查站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即可入境。此后,进出境旅客剧增,同年2月20日,执行外贸部公布的《梅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对归国华侨携带行李物品优待办法》,《海关对采往香港、澳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对华侨给予照顾,每人可免税带进手表和怀表各1个、自行车1辆,每个家庭可免税带进照相机,收音机、缝纫机各1部;每个成年人还可享受150元的免税优待额;超出限额范围的物品,作退运或交国营公司收购;对来往港澳的旅客的旅途必需衣着、食品、盥洗用具免税放行;对回内地居住8个月以上和3个月以内,带进物品到岸价格分别为50元以内和15元以内的,在征收关税、工商统一税后放行,1957年8月,执行省海关关长会议制定的《归国华侨携带物品内部掌握处理标准》和《港澳旅客携带物品内部掌握处理标准》,前者限制人境的物品有塑料制品、中西药品、食品。日用品等60多种,后者限制入境的有衣物,牙刷,梳子、塑胶制品、药油、食品等50多种;对短期来往港澳旅客的行李物品,既照顾其合理需要,又限制其牟利行为。执行上述标准后,旅客行李物品的退运率从当年1—10月的月平均40%到12月上升为66.74%。

        1958年,海关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片面强调阶级斗争,检查时不分对象,全部行李物品均开拆检查。1959年6月,对港澳旅客携带的粮食制品和食品放宽了验放尺度,每人可免税、征税携带各25斤,对超过免税限量的一般都给予完税放行。是年,旅客行李物品的退运率为41.49%。1960~11月,执行省人委会《关于进一步抓紧对港澳旅客携带副食品进口的通知》,港澳同胞回乡探亲访友1年内不超过3次的,准予免税、征税携带副食品各15公斤;1年内回乡超过3次的,准予免税、征税携带副食品各10公斤。1961年国内经济暂时困难,梅关对港澳旅客携带入境的棉布,药品.副食品等放宽处理,由原每人40公斤增至55—85公斤。是年,港澳旅客携带入境的物品60%以上是糖、油、副食品。1962年台湾特务在拱北海关和深圳口岸制造流血事件后,江门海关制定了防范措施,规定旅客与行李不分离,并且对罐装密封品进行技术检查。1963年,针对旅客携带旧衣物入境出售牟利的情况,江门海关加强监管,对华侨带进的旧衣物,在超出征免限量20%以内的,准予放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对进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限制较严。1968年,对短途来往港澳旅客免税放行旅途用品、几套替换衣服、6公斤食品,其他物品都要征税,完税限额为人民币30元,超出的退运。禁止带进洋烟、洋酒、补药,人参、鹿茸、手工工具,牛仔裤、超短裙、辣椒鞋及美国生产的物品。1969年春节期间,退运物品的旅客达60%一90%。1971年,旅客携带物品的完税限额增加到50元,翌年春节又放宽到70元,婚丧喜庆还可以酌情照顾。1974年,旅客携带物品的完税限额改为40元,凡密封罐装物品一律不准带进。“文化大革命”后,江门海关逐步纠正“左”的倾向,放宽验放尺度,简化查验手续。 1979年1月1日始,港澳旅客每人每年可以征税放行电视机,收录机、收音机、手表、照相机、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等8种重点管理物品中的1件。同年7月1B始,每个港澳旅客可携带35公斤行李,其中可免税放行食品15公斤、衣服35件,日用品10元。1984年8月,省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在江门设立“在外售券、境内取货”提货点,售券商品有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组合音响、自行车、缝纫机、摩托车等大件不易携带的物品。以后增加中国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轻工进出口公司等4个提货点,经营品种有所扩大。1984年第三季度,江门海关检查厅设置免税、应税专门通道,查验一名旅客只需2—3分钟。1987年1月20日,江门海关启用新建的检查厅,底层为进境查验厅,二楼为出境查验厅,设置港澳旅客红绿通道,应用计算机检查资料,实行申报一机检一抽查一条龙的查验方法。

        邮递物品民国4年《1915年》,进出口邮包送到海关检验。报关单经检查员签字后,连同寄发局签发的邮包路单送交总务课帮办,由其根据情况予以免税或征税放行。税救按邮包价值5%计征。民国6年3月u日,江门关每周3个上午派一名副验货员到北街邮局查验江门、新会的进出口邮件、物品,主要是查验邮件是否超值、超量,是否藏匿违禁、走私物品,对邮件确定应征或免征关税等。民国21年,改为每天查验邮件包裹和挂号信。民国35年3月12日,江门关在江门埠邮局设立支所《后改为办事处》,执行对进口邮件包裹的稽怔任务。对进口包裹,由邮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驻局关员、邮政人员与收件人一起拆开包裹壹验,按章予以免税或征税。对经江门邮局转往其他未设海关的邮局投递的包裹,由驻局关员会同邮政人员拆开查验并重新加封,注明免税或应征税额。其时,海关查验的包裹大多是美国、新加坡等地华侨邮寄的,主要是衣服,人参、化妆品等。解放初期,江门的国内外邮包均由海关驻邮政部门的人员查验。1950—1952年,进口邮包极少,每天只有1—2件附在港澳直封江门的邮袋内。从国外及港澳寄进的邮包,其应税额不超过人民币1元的免税放行,超过限额的则要征税。1953年7月起,凡寄往新会、台山、开平,恩平的邮递物品都由广州海关转运江门海关处理,进口邮包大增,是年有3358件。1954年4月16日江门海关停止对国内邮包的监管。1955年1月6日,江门国际邮件互换局的职能撤销后,停止港澳直封邮包。同年5月四日,海关驻江门邮电局办事处撤销,只派1人到邮电局处理日常事务。10月,执行对外贸易部公布的《海关对国际邮递物品的监管办法》和《海关对个人收寄香港、澳门邮递自用物品监管办法》,严格限制假借自用名义寄进物品出售牟利。但限量范围过小,对收件人的合理需要照顾不够。1957年,对限量范围进行适当修改,每次寄进物品价值人民币5元以下的准予免税放行。

        1959~6月1e,海关放宽限制:港澳邮包每包价值不超过20元的免领许可证,按规定征税放行,每人每月限收寄1次;国际包裹每包价值的限额为50元,华侨寄回的旧衣服则免税放行。为方便收件人和加速邮运,全部进口包裹均由市邮电局代表收件人办理报验手续,并负责开拆和重封包裹,而无须收件人到场。放宽限制后,进口邮包大量增加,同年10月共1087件,比第一季度增加6.39%。是年,执行海关总署的规定,对华侨邮递进口的零星自用物品,关税在人民币3元以下的免税放行,超过3元的全部征税。1960年12月,对港澳邮寄进口副食品不限次数和数量。翌年进口邮包达13万多件,其中生油、食糖等副食品占89.4%。由于海关查验人手不足,造成一些副食品积压霉变。1963~-4月15日,复设海关驻市邮电局办事处,工作人员13人。同时,对港澳邮寄进口的副食品及其他物品限值改为,每次不超过人民币5元的可征税放行,每人每月限寄1次,超过的给予退运。同年5月15日,对从国外和港澳寄进的旧衣服.超过限值20%以内的,仍准予放行。对港澳同胞寄进的衣服。毛线,布料,完税价格不超过10元的,准予征税放行。超出上述范围的除特准者外,均予收购或退运。是年,江门海关建立国际邮包登记制度,对港澳邮包采取按邮路分工、固定人员专管的办法。

        1964年9月5日,执行新的监管办法:国外个人邮寄进口的物品,每次不超过人民币50元,其中布料10米、糖和油各2公斤,且全年邮寄量不超过3印元,可按章征税放行:港澳邮寄进口的物品每月每人1件,每次不超过20元,其中布料5米、糖和油各l公斤,可按章征税放行。1969~2月3日,江门海关对寄自港澳的小包作出新的规定:每件小包不得超过人民币10元,物品以衣服、床上用品、衣料及治疗用药为限,日常生恬用品价值1元以内的才准许进口,美国产品则一律不准进口。实施新规定后,当年第一季度邮包退运率达11.4%。1970年10月21日,执行外贸部公布的《海关对寄自和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规定寄自港澳的邮包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每次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20元,且每个家庭每年收取包裹的总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1974年第二季度,江门海关学习上悔经验,在全市及新会县的7个公社试行按户编号的方法,由每个收取邮包的家庭填申请表,经海关审定后给予编号,寄件人寄件时在邮包封面上写上诙编号,海关据此进行登记,控制全年限值。同年u月1B,取消华侨进口邮包不超过3元的免税优待,改为以人民币1元为起征点。1975年1月1B始,经江门海关查验的邮包均采用按户编号的办法登记。是年,控制收邮包产共1978户,超过全年限值的有303户,共退寄邮包526个。1977年始,每户每年收、寄进出口邮包各限4次。1978年2月,贯彻全国海关关长座谈会精神,取消按户编号的办法,放宽对邮包品种,数量的限制,对电子计算器等科教用品优先放行,对正常超值超量的物品均照顾放行,对非禁止进口的,限量表以外的物品从宽掌握。翌年第一季度邮包退运率为4.5%,比1977年第四季度下降84%。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城乡经济逐步繁荣,市场商品供应充足,进口的邮递物品逐年减少。1979年11月15日,国际邮包每包限值改为人民币10《3元,全年限值800元;港澳邮包每包限值人民币30元,全年限值300元。同时取消了海产全年收.寄各限4次的规定。1984年10月1日始,进口国际邮包每次在人民币30元以下的免税,港澳邮包每次在人民币5元以下的免税。1985~rpl2月1日,国际邮包的免税颊增加到50元,港澳邮包的免税额增加到10元。对超过免税额的仅征超过部分,不足1元的仍不征税。是年,免税放行的邮包占总数的52.90%。1986年,对邮递物品的查验由全部开拆改为重点开拆,开拆查验率在30%以下。是年,进口邮包共7638件,1987年共8.20万件,分别比1979年减少92.48%和68.48%。印刷品解放初期.进口非贸易性印刷品由公安部门检查,贸易性印刷品由中国外文书店和国际书店办理进出口手续,海关一般不予检查。1953年2月,江门海关发现利用书籍藏匿手表走私后,开始对进口非贸易性印刷晶进行查验。1955年5月11日,进出口非贸易性印刷晶正式列入海关监管范围。

        1964年9月27日,广州海关将江门市和新会县的进出口印刷品移交给江门海关查验,当年共验收1796件。“文化大革命”前期,江门海关对进出口印刷晶的监管极为严格,进口的印刷晶几乎都是《毛主席语录》和《毛泽东选集》。1971年,《红楼梦》、《三国演义》、《水浒》,《西游记》等古典文学书籍开禁,进口印刷晶数量增加。翌年,对非贸易性印刷晶的验放尺度有所放宽,除对淫秽、黄色及不良政治倾向内容的予以没收外,其他的均放行。1974年底,对有宗教内容和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的“四旧”内容印刷品,及有女人像的进口明信片,圣诞卡,贺年卡,日历、挂历等禁止放行。对海外、港澳出版的《四书》、《五经》,《成语故事》、《千字文》、七十回本《水浒》及附有胡适考证的《红楼梦》等书籍均予以遇运或没收。是年,江门海关共查扣印刷晶2229件,占查检总数的10.74%。在此期间,出口印刷晶极少,且大多数是亲属关系证明书,有少量书籍,杂志。1980年始,随着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寄进的工具书、敦科书、文体娱乐等各类书籍日渐增多,江门海关建立和健全书籍、印刷品的审查、没收和保管制度,采取一般查验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印刷晶的开拆、重封均由海关关员在专用插所查验。其间,出口印刷晶逐渐增多,主要是侨务部门出版的侨刊。1986年,出口侨刊12.06万件。1987年,进出口印刷品为7.62万件。

        船员携带物品1958年7月10日,江门海关执行外贸部的规定: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的船员必须填报携带自用物品手册,每次进,出口时,交海关或监管站核查;船员携带的自用物品,每人每月不能超过价值人民币2元。其时.进出江门口岸的船员,一般只带食品、衣服与零墨日用品。1979年3月15日,江门海关执行新的规定:允许船员免税带进用外汇津贴购买的合理数量的一般物品,征税带进用劳务费购买的自用物品;每人每年可免税和征税携带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照相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物品中的1件;每人每年可免税带进电风扇、电饭煲、收音机、电子计算器等4件,但同一品种不能超过2件;限量征税带进空调机、音响设备、吸尘器。电热水器等;不准携带小汽车、摩托车.录像机、电影放映机及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1981年,改由大铲海关验放入境货船船员的物品。捐赠物资1959年9月,江门海关执行国务院下达《关于国外侨胞和港澳同胞捐赠给人民公社和其他地方单位的物资的审批和免征关税的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的思想影响,将一些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物资拒于门外。其时,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物资的数量很少。中共十一后三中全会后,随着侨务政策的落实,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物资支援家乡建设的热情高涨。1982年,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物资或使用捐赠外汇购进的物资,及用于科研、教育,医药卫生和兴办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捐赠物资实行免税。对屑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汽车、电视机等和不准进口的物资,以及国家需要对外推销的物资,劝说捐赠人汇款到国内购买,如劝说无效则从严审批、控制。对用于其他方面的捐赠物资,照章怔税。1983年7月,江门海关加强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物资进口的管理,对有利于发展工农业生产,解决运输困难的1,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在一定数量内免税放行。对捐赠给新建项目的配套物资,屑限制进口的要开列清单,由审批机关在批准通知书中注明免税或征税,海关据此办理放行手续。1986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和经贸活动中外商赠送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对捐赠汽车、摩托车等19种机电产品,海关凭许可证免税或征税放行。至同年底,经江门口岸进口的捐赠物资主要有化肥、农药、棉纱、钢材、木材、夹板、聚脂切片、冰箱压缩机等。1987年,经江门海关进口的捐赠物资主要有货车571辆,电视机,录像机78.18万台,味精、羊毛织物、工业原料等总值4339.477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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