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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1年美国友华银行汇回国内的支票          

        一丶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史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大约在4000年前,货币就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并形成了灿烂的古代货币文化。信用和信用机构在我国的产生也很早,先秦时代即已出现。但在漫长的时期内,我国货币制度和信用活动发展比较缓慢,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低,货币和信用的作用范围小,对生产的支持力度受到很大限制。如果从现代金融的视角看,我国历史上以银钱业为代表的金融发展向现代金融(银行)业的转变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了许多,并且在转变之后也走了一条与西方很不相同的发展之路。

        (一)中西金融发展史的巨大差异 : 在社会发展史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经过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但东方的封建社会比西方国家持续的时间更长。13~14世纪的欧洲(主要指西欧,下同),商品经济已经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15~16世纪,封建制度逐步解体,资本主义制度开始形成,到17世纪,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组织起来的工商企业和新式农业已占据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17~18世纪的工业革命又使经济社会发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了迈向现代社会的快车道。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由商品经济发展所催生,又以极大的力量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金融业也快速发展起来。在此之前的欧洲,从事货币兑换的早期金融机构也已发展了很长时期,这与古代的中国相类似。但随着欧洲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欧洲的货币兑换商加快了向近代银行业的转变。同时,一批新式银行开始涌现,如1397年成立的麦迪西银行、1407年成立的圣乔治银行等。16~17世纪,西欧银行的设立更是出现了一个高潮。历史上一些著名的银行就是在这一时期成立的,如威尼斯银行、阿姆斯特丹银行、鹿特丹银行等。在新式银行纷纷成立的同时,金融业务也比先前的金融机构前进了一大步,发行银行券,为企业开立账户并办理转账,为新兴企业融资并提供服务、提供票据清算、代发股票债券等现代银行业务当时即已开办。银行业发展在组织体系上还创造了一些新模式,一些股份制银行纷纷设立。到鸦片战争之前西方资本主义势力向我国渗透之时,西欧的银行业已有了数百年的发展,并具备了相当强的实力。有资料统计,1841年,仅英格兰和威尔士就有321家私人银行和115家股份制银行。

        在13~18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制度从萌芽到发展的几百年间,我国的经济社会仍然处在强大的封建政权控制之下。这一时期,我国金融业仍然延续了此前几千年的惯性发展模式。货币制度虽也有所发展,如从早期的贝币、布币、刀币,到秦代的半两钱,汉代的五铢钱;以及到明代中叶逐渐过渡到以银两、制钱为主。此间也有过多次的纸币发行,但总体上还处在币材、币种的变化时代,并且是多种货币并存,最后是以低值铸币为主要通货。从信用机构及其业务来看,这一时期仍然是以经营抵押放款的质库(当铺)为主,而客户对象主要是用于周转生活困难,而与生产关联不大。同时,钱庄(钱铺、银号、账局)和票号逐步发展起来。钱庄和票号比质库的业务范围要大许多。钱庄在办理钱币兑换的同时,大都与经办商务的商人建立了联系,一方面帮助商人保管现银、鉴定银两;另一方面也开始办理存贷款业务,为商人融通资金。起源于汇兑的票号最初是由商人在经商业务过程中为解决远途运送现银困难而开办的,后因汇兑收入丰厚,一些商人将兼营的汇兑业务改为专业的汇兑票号。票号在办理汇兑业务过程中,经常为商人先行垫款而事后再收回垫款,同时附加一些利息条件,这实际上具有了为商人放款的性质。另一种情况是票号在收下商人交汇的款项后,议定延迟一定时间汇款,票号免收汇费或给予一定的补贴,这又具有了存款的性质。钱庄和票号与商人的密切联系互相促进着对方的发展。但这时放款的利息一般都很高,尚没有纳入社会平均利润率的范畴,仍属于高利贷的性质,并且钱庄与票号、与生产的联系很少,用以支持生产的放款比重很低。但钱庄和票号毕竟走出了单纯银钱兑换的局限,这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重要的一步。

        总体上看,在西方资本主义势力进入我国之时,我国当时的货币制度是银两、制钱并存。信用机构是以钱庄、票号为主,尚没有近代意义上的银行。由于当时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很低,钱庄、票号的规模还不是很大,业务范围也较小。伴随着西方资本的进入,我国经济及其由经济决定的金融开始了复杂并充满矛盾的曲折发展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鸦片战争到辛亥革命,约70年时间,这是外国银行进入我国并逐渐控制我国金融,同时我国传统的金融机构钱庄和票号也取得相对快速发展,我国近代银行产生的时期。第二阶段是从辛亥革命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这是外国银行势力扩张相对停滞,传统金融机构钱庄和票号逐渐削弱,以银行为代表的民族金融业快速发展,多种金融机构产生和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时期。第三阶段是从南京国民政府加强对金融业控制到新中国诞生,这是我国金融在发展中走向垄断,同时共产党领导地区探索金融新模式的时期。这三大阶段的金融发展都呈现了纷繁多变、头绪众多的局面。

        (二)1840~1911年间的我国金融发展:外国银行进入与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发展和近代银行的产生 : 1.外国银行进入和发展。在鸦片战争之前,中西方的海上和陆地贸易早已开始。在此前很长的时期内,中西方贸易活动中的货币清算最初是在商人之间进行的,后来随着贸易的扩大,外国商人在华设立了被中国人称为“洋行”的机构。先前进入的洋行在中、印、英和中、英、美之间的三角贸易中充当了金融周转的角色。18世纪末期之后,中西贸易更加频繁,贸易额大幅度上升,一些外国商人也开始与我国的钱庄打交道。特别是在鸦片战争后,我国被迫开放了广州、厦门、上海、宁波和福州5个沿海口岸,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又被迫开放了镇江、汉口、天津等10个沿江沿海口岸,外国商人纷纷来华从事商业活动。这些外国商人在贸易活动中的货币清算和资金融通一般通过三个渠道,一是外国商人或洋行之间相互从事此类业务;二是通过各自在本国的银行办理汇票买卖或资金融通;三是通过我国的钱庄。因此,中西贸易的扩大也促进了我国钱庄和票号的发展。

        但是,通商口岸的被迫开放和中西贸易的扩大并没有促使我国的钱庄和票号向近代银行转变。相反,外国银行的进入很快又使我国的金融被外国资本所控制。在外国商人纷纷进入我国的同时,实力雄厚且已在欧洲有几百年发展历史的外国银行也开始很快进入我国。1845年,英国占领香港不过3年,英国的丽如银行就在香港设立了分行,在广州设立了分理处,1847年又在上海设立了机构。1851年,英政府颁给丽如银行“皇家特许状”,允许它在好望角以东任何地区设立机构,经营货币兑换,存款和汇划事宜。之后,它的分支机构又扩展到我国的福州、厦门、天津、澳门以及非洲、澳洲等地。早期的丽如银行在华的业务活动主要是汇兑和买卖汇票。在汇丰银行成立之前,丽如银行在远东的地位被人形容为“几乎像英格兰银行在英国的地位”。在丽如银行进入我国不久,英国的汇隆银行于1851年,阿加剌银行于1854年,有利银行于1854年,麦加利银行于1858年也先后进入了我国。到19世纪50年代末,这5家英国银行在我国上海、香港、广州共设立13个机构。此后的30年间,又有一些外国银行在华设立,法国是随英国之后第二个在华设立银行的国家,当时被称为法兰西银行的巴黎贴现公司于1860年在上海、1863年在香港设立了分行,之后又陆续在天津(1867)、福州(1868)、汉口(1876)、厦门(1876)、北京(1887)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19世纪60年代初,被称为英国“小四行”的汇川、利生、利华、利升也在上海、香港设立机构。这一时期影响最大、一度居于垄断地位的汇丰银行成立于1864年,该行总行设立在香港,1865年正式营业,同年4月上海分行即行开业。汇丰银行是外国银行进入我国的第10家英国银行,也是第11家外国银行。在19世纪70~80年代,其他国家也曾在华设立过银行,如德意志银行在1872年,德丰银行在1875年,俄国对外贸易银行在1876年,东京第一国民银行在1880年均在我国建立过机构。但这些银行存在的时间都很短。

        因此,在外国银行进入我国的第一阶段,除一家法国银行以外,都是英国银行。由于1866年伦敦发生了金融恐慌,19世纪60年代进入我国的英国“小四行”和19世纪50年代进入我国的汇隆、阿加剌银行先后倒闭。到19世纪80年代末,在华的外国银行法国有1家,英国有4家,即丽如、有利、麦加利和汇丰。在这5家银行中,汇丰银行发展最快,后来居上。法国的银行在我国的前十几年间,竞争一直处在劣势,19世纪70年代中期后有所转变,19世纪80年代随着中法战争和法国势力的增强,在金融界的地位进一步提高。19世纪80年代末期因营业受损进行了改组,1894年后在我国的业务由后来进入我国的东方汇理银行代理。最先进入我国的丽如银行在最初的几十年间一直居领先优势。19世纪70年代中期达到鼎盛,1877年,丽如银行的存款达到1220万英镑,分支机构达到40个。但在1884年由于投资和放款不慎遭受重大损失,1892年倒闭清算。汇丰银行成立后的最初10年,主要业务是国际汇兑和买卖汇票,19世纪70年代中期后业务大大扩展,存贷款快速上升,同时还为清政府提供借款。1853~1854年间,清政府的第一笔12.7万两的外债是向上海洋行承借的,之后逐渐通过外国银行承贷。1874年,汇丰银行开始单独贷款给清政府,第一笔贷款是200万两,期限是10年。1877~1881年间,汇丰银行连续三次贷给清政府1075万两,由于利息高,也导致了外国资本开始大量向我国输入。不计1853~1873年间那些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的外债,在1874~1890年的十几年间,清政府共借外债26笔,总额4136万两,汇丰一家贷了17笔,金额2897万两,占70.04%。[1]这样,汇丰银行就从最初以汇兑和一般存款业务为主转而成为对我国进行资本输出的最大银行,并垄断我国很大一部分金融业务,进而成为亚洲首屈一指的大银行。

        19世纪99年代后,英国银行垄断局面开始改变,西方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在我国设立了资力雄厚的银行。在1890~1902年的13年间,德国的德华银行(1890)、日本的横滨正金银行(1893)、俄国的华俄道胜银行(1895)、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1899)和美国的花旗银行(1902)相继在我国设立机构,开始了这5家银行与英国汇丰银行六强并存的竞争局面。除此以外,这一时期比利时的华比银行、荷兰的荷兰银行和日本占领台湾后设在台北的台湾银行等也在我国设立了机构,还有一些存续时间较短的外国银行机构。这是外国银行进入我国的第二个高潮。在清末的十几年间,这些大的外国银行除了经营存款、贷款、汇兑等业务外,大都把对清政府贷款作为主要的资本扩张手段,特别是组织了几次大规模的银团贷款,并取得了在我国修建铁路和参与开发工矿企业的权利。从1845年丽如银行进入到1911年清代结束的66年间,外国在我国设立营业机构的银行约40余家,其间约30家银行因各种原因破产或倒闭退出了竞争,到清代结束,继续营业的银行共有11家,按进入的时间顺序,分别为有利、麦加利、汇丰、德华、横滨正金、华俄道胜、东方汇理、花旗、华比、荷兰和中国台湾银行。

        2.我国传统金融机构钱庄、票号的发展。在西方银行进入我国之前,钱庄和票号是我国主要的金融机构。鸦片战争后,我国被迫开放了通商口岸,外国商业资本和银行相互支持着进入了我国。这一方面给钱庄和票号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和生产的扩张,也给钱庄和票号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因此,19世纪后半叶钱庄和票号的快速发展既有我国内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因素,也有外国银行进入我国后竞争加剧的外部因素。我国的钱庄在鸦片战争之前有两个特点,一是同一城市或地区钱庄设立数量较多,而各个钱庄的资本较小,大多只有几百至几千两白银;二是钱庄的经营范围较窄且很少在外地设立机构。鸦片战争后,随着中西贸易的扩大,钱庄的发展迅速加快,资本实力不断增强。1858年,上海的钱庄已有120家,其中8~10家规模较大,资本已达到3万~5万两,到1866年,上海大钱庄(如富康、顺康、恒兴)的资本已扩充至8万~10万两。1867年,天津的钱庄也有100家,其中40家钱庄的资本在1万两之上。广州、福州、汉口、宁波、镇江等口岸城市的钱庄也都有很快发展。业务活动已从货币兑换为主转变到存款、放款、办理划汇、签发庄票和贴现等业务上。随着中外贸易的扩大,钱庄的业务量也迅速增长。在贸易活动中,钱庄为进出口商提供资金支持和结算便利,在口岸使用庄票,在口岸和内地间使用汇票。1890年,在上海的钱庄间还建立了“汇划制度”,由汇划总会根据各钱庄应收应付票据办理清算。庄票作为贸易的结算工具不但被我国商人所接受,而且也得到外国商人的普遍认可,这使钱庄的庄票业务得到极大扩展。在外国银行进入我国最初的20年间,绝大部分的贸易结算还是通过我国的钱庄进行的,外国银行的业务重点主要集中在为外商办理汇兑,并且与我国的钱庄基本上没有联系。

        到19世纪60年代后期,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外国银行在发展存放款业务中掌握了大量的流动资金,需要选择最好的方式利用他们的头寸,如汇丰银行19世纪60年代后期存款额经常保持在500万元~600万元之间,70年代末上升到2200万元以上[2];另一方面,随着钱庄业务的扩大,钱庄的资金实力有限,十分需要资金的调剂。因此,在19世纪60年代末,外国银行与我国钱庄之间的联系便建立起来,这便是外国银行向我国钱庄拆借。钱庄向外国银行拆款,为钱庄扩大生意创造了条件。但当这种关系建立后,也使原先洋商与钱庄之间的清算及资金融通关系逐步转移到洋商与外国银行之间进行了。钱庄在贸易中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洋货内销和内货外销的结算和资金融通上,也就带有了一定的买办性质。同时,在钱庄向外国银行拆款发展业务的过程中,其自主性也随之降低。以上海钱庄为例,19世纪末,上海钱庄的自有资本一般还在10万元以下,但往往经营70万元~80万元的交易,外商银行对上海钱庄拆款额大约在300万两左右。到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时,上海钱庄借自外商银行的拆借款高达881.5万两。[3]当钱庄向外商的拆款具有依赖性后,外国银行对我国钱庄的控制力也随之加强。

        与钱庄一样,我国的票号在鸦片战争前也已有了很大的发展。由于票号最初是为解决运送现银困难而创办的,因此,票号都在各地设立了分号。据资料记载,1850年,仅日升昌、蔚太厚和日新中3家票号就在23个商业城市设立35个分号。早期票号经营汇兑是以商号和个人为对象,1862年后大量官方汇兑由票号办理,包括军饷的解运、垫款、汇兑和洋务活动的经费等。这使票号的业务量大大增加,加上这一时期贸易的发展,使天津、上海、重庆、厦门,汉口等地的票号繁荣起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建立了票号经营点,有的票号如合盛元还在中国香港、朝鲜的仁川、日本的东京、神户等处设立了分号。在票号业鼎盛时期,设立票号的城市超过100个。票号在为商号和官方办理汇兑的过程中,也集中了大量公私款项,这又成为向钱庄拆借资金的来源。票号与钱庄的联系,相互促进了对方的发展。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国工矿企业快速创建的过程中,钱庄和票号也都开办了向工矿企业的放款业务,工矿企业的发展也推动了钱庄和票号业务的不断扩大。总之,在1840~1911年的70余年间,伴随着中外贸易的扩大和国内工商业的发展,我国的钱庄和票号曾经历过一个繁荣的时代。

        3.我国近代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在鸦片战争后外国银行进入我国不久,仿照西方制度兴办银行的主张就开始出现,但直到丽如银行进入我国半个世纪之后的1897年,我国的第一家银行我国通商银行才正式成立。1905年和1908年,又先后成立了户部银行和交通银行。这三家银行都是由清政府批准设立的,我国通商银行实收资本250万两白银,虽然清政府没有出资,但纯粹商人股份并不多,除了官督商办的轮船招商局和电报局分别出资80万两和20万两之外,其余多为具有官僚身份的经办人出资。因此名义上为商办银行,实际上则具有浓厚的官方性质。户部银行更是清政府的官办银行,虽然400万两的股份官商各半,但经营完全是政府控制。交通银行的股份是官股四成,虽强调交通银行的纯商业性质,但实际上仍是官办银行。我国通商银行虽然经营业务量并不大,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但由于它是我国近代银行的开端,也是最先发行银行券的银行,因此在历史上还是具有重要的地位。户部银行1908年更名为大清银行,辛亥革命后改为中国银行,它与交通银行在我国历史上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除这三家银行之外,20世纪初还成立了一批官商合办的地方性银行。如直隶省银行(1902)、浚川源银行(1906)、浙江银行(1909)、福建银行(1911)等。在官方银行和官商合办银行兴起的同时,20世纪初一批纯粹私人投资的银行也开始兴办起来,如信诚银行(1906)、浙江兴业银行(1907)、四明商业银行(1908)等。从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成立到1911年止,我国开办过的银行总计为20家。这是我国近代银行兴办的第一次高潮。总体来看,在1840~1911年的70余年间,我国金融业发展较快,一方面是外国银行大量进入并逐渐控制了我国金融;另一方面,我国传统钱庄票号也取得了相对快速的发展,并且相继诞生了我国的近代银行。

       (三)1912~1927年间的我国金融发展:外国银行的进一步扩张与民族金融业的快速兴起 : 从民国初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的16年间,我国的政治处于繁乱动荡的时期,但经济和金融仍然获得了快速发展。虽然外国资本通过对华投资和在华银行对我国的控制一度加强,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这种扩张势头相对减缓了许多,民族金融业迅猛崛起。从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到辛亥革命之后最初的几年间,外国银行组织了多次银团贷款并以此支配了我国关税存管权,外国银行从中获得了巨大利益。一战后,外国银行对我国金融的控制相对放松,一些外国银行撤出,但同时日本和美国乘机扩大了势力。日本的住友、三井、三菱等大银行相继于1916~1917年间在上海设立了分行,在东北地区设立了更多中小银行。1916年,在我国的日本银行包括总行和分行达到27家,1925年增加至55家。美国除了前期设立的花旗银行外,一战后又有几家银行在华设立了分行,如运通银行(1918)、美丰银行(1918)、友华银行(1919)、汇兴银行(1919)、菲律宾银行(1919)、大通银行(1921)等。这一时期,除了日、美等国在华增设银行机构外,还出现了中外合营银行这种新形式,如中法合办的中法实业银行(1913),中日合办的中华汇业银行(1918),中美合办的中华懋业银行(1919),中意合办的华义银行(1920),中国、挪威、丹麦合办的华威银行(1922)等。从效果看,这批合办银行经营并不理想。

        从我国自身开办的银行看,1912~1927年间,发展非常迅速,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业务量获得大幅度增长。1913年,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存款分别为1800万元和3542万元,1922年,这两家银行的存款分别增加到18698万元和11151万元。1926年,中国银行的存款又增加到32848万元。与此同时,民族资本商业银行出现设立的第二次高潮。民族资本银行在清末10多年间,共成立了20家,而1912年新成立14家,1913年又成立11家,在1915~1921年的7年间,全国新设银行达124家。其中影响较大的有盐业银行、金城银行、大陆银行、中南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等。在民族银行纷纷成立的同时,银行资本也大量增长。1912年,银行资本累计2713万元,到1925年增加到16914万元,增长了6.2倍[4]。华资银行的快速发展也极大地支持了工商企业发展。由于本国银行发展迅速,到1925年,我国金融市场的比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国银行的资金总实力已上升到40.8%,外国银行约占36.7%,另外22.5%则属于钱庄。钱庄在这一时期也有一定发展,但发展速度远差于银行。另外,在这一时期,还兴办了一些省银行和信托公司、储蓄会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保险公司的发展最快。我国近代保险业的出现,也是外资保险先于华资保险。在外国银行进入我国之前的1835和1836年,英商宝顺洋行和怡和洋行就在澳门、广州开设了保险公司。中国人自办的保险公司始于1876年的保险招商局和1886年的仁和与济和保险公司。1906~1908年间又有华兴、华安、华成等9家保险公司设立。但华商保险公司的真正发展是在辛亥革命之后。1912年,即有华安合群保险公司和均安保险公司成立,前者经营寿险,后者经营水火险。以后几年,新公司不断出现,到1917年,累计设立的保险公司已有27家,1917年后,又有中华保险、中央信托公司保险部、永宁、公安等13家保险公司成立。华资保险公司在与外商保险公司竞争中虽然处于劣势,并几经整合、停业和新设,但仍有17家保险公司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这一时期我国金融发展的另一重要方面是证券交易所的创建和金融市场的开拓。由于工商企业和民族资本银行的快速发展,银行信用显著扩大,银行间的拆借市场活跃起来并逐步超过了钱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也从钱庄扩展到银行业,外汇市场交易规模也不断扩大,而具有现代意义的证券交易所在这一时期创办起来。在我国近代史上,最先出现的股票是外商股票,后来才有华商股票,债券也是先有外商债券,后有华商债券。证券交易所也是先由外商建立,后由华商建立。1891年,外商中一些专门从事证券买卖的经纪人组建了“上海股份公所”,1904年改组为“上海众业公所”,在香港注册。1918年3月,在华日商举办“日商取引所”。很快,我国自己开办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于1918年6月正式开业,1920年和1921年“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和“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也成立开业。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改变了股票债券转让在茶会自发进行的局面,有力地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四)1928~1948年间的我国金融发展:在初步繁荣中走向垄断 : 从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到新中国诞生的20余年间,我国的金融仍然是在动荡中快速发展,而其中最重要的特征是在发展中逐步走向了垄断。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我国的近代工业和金融业在几十年时间内已取得了很大发展,并且二者的融合关系已很紧密。在此后的10年间,工商业和金融业继续得到发展。1928~1936年,全国新设银行128家,除中途停业23家外,105家银行经营良好。同时银行资本也大量增加。1925年,全国银行资本总额为1.58亿元,到1934年增加到3.56亿元,10年内增加1.25倍。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同样快速增长,从上海银行工会的24家会员银行看,存贷款总额分别从1927年的4.87亿元和4.60亿元增加到1936年的13.64亿元和11.0亿元,其中几家主要银行对工业企业的放款超过了60%。这一时期,工商业和金融业最为发达的上海还成立了上海银行业联合委员会(1932)和票据交换所(1933)。在这10年中,前期没有设立省银行的各省也都建立了地方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如储蓄会、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也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影响较大的储蓄会有北四行储蓄会、四明储蓄会、万国储蓄会等,到1934年,全国有104家银行经营储蓄业务。信托公司也有所增加,并有许多银行设立了信托部。一些大的保险公司也在这一时期成立,如太平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天一保险公司、永安人寿保险公司等。到1934年,全国华资保险公司共有28家,资本总额3173万元。同期,信用合作组织也纷纷建立。在1927~1936年间,我国的金融市场也获得了快速发展,融资市场、黄金外汇市场、证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交易方式和交易种类不断增多。

        在我国金融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国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金融的控制,并逐步走向了垄断。官僚资本银行的垄断开始于1928年,1935年奠定了垄断的基础,垄断的加强则贯穿于之后的十几年间。1928年,国民政府成立了直接控制的中央银行,这既有我国金融发展所必需之因素,也有政府加强金融控制之动因。中央银行成立之初就获得许多特权,1935年增资后成为全国资本最大的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在成立后的几十年间业务一直发展很快,到1934年,中国银行的总资产达到9.76亿元,存贷款余额分别为5.47亿元和4.12亿元,钞票发行额2.05亿元。中国银行的存款、放款和发行额在三大银行(中央、中国、交通)中分别占50.5%、59.2%和50.7%,占全国银行的15.3%、23.3%和34.6%,为我国第一大银行。交通银行则为我国第二大银行。1935年,国民政府通过修改两行章程完全控制了这两大银行。同年,又在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基础上组建了政府控制的中国农民银行,成为垄断广大农村金融的大银行。1935年,国民政府还采取了两个重大措施进一步控制中国金融业,一是成立中央信托局垄断了信托业务,二是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把具有庞大分支机构业务广泛的邮政储蓄业务纳入垄断体系。通过这些措施,国民政府基本上控制了全国金融。

        在我国金融走向垄断的过程中,还有几大措施加快了这一进程。一是1933年的废两改元,这是我国货币制度向近代化迈出的重要一步,也为统一货币发行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促使传统金融机构钱庄、票号进一步衰落以致最后退出历史舞台。二是1935年的币制改革,建立了法币集团。法币政策的实施标志着中国货币制度的历史性进步,同时也为国民政府加强金融垄断创造了条件。三是1935~1936年间统一国债发行,国民政府成立后,外债借入较少,国内公债发行量大增,客观上减少了外国银行经办外债的利益。四是1938年开始对外汇实行统制,减少了外国银行的活动范围。五是1939年成立了“四联总处”,加强了对其控制的四大银行的业务协调。六是1940~1942年间颁布“非常时期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对钱庄的限制措施,进一步控制了非垄断金融机构的发展。七是加强了对民族资本银行的兼并,巩固了垄断地位。经过上述一系列措施,国民政府建立了以“四行二局”为主导的垄断金融体系,并控制了发展多年的其他主要民族资本银行等金融机构。1935年底,全国银行机构(包括分支机构)2566个,官办机构1971个,占77%。

        1936年,中央、中国、交通、农业四行的实收资本占全国银行资本总额(不包括外国在华银行)的42%,资产总额的59%,各项存款的59%,发行银行券的78%,纯收益的44%。战后,国民政府又接收了日本在华银行和日本控制的伪金融机构。1946年,国民政府成立了“中央合作金库”。到1946年底,“四行二局一库”为代表的官僚资本银行的存款达到54881亿元,比重高达91.7%,贷款比重从1936年的51%,到1947年的6月达到93.3%,民族资本银行的存款比重降到8.3%,贷款比重更是降至6.7%。在我国垄断金融体系建立的同时,外商银行的业务也逐渐减少,这一时期虽也有新的外商银行设立,如友邦银行(1930)、达商银行(1931)、沙逊银行(1931)等,但总体上除日本在东北占领区之外,新设银行已明显减少,调整、合并、撤出的银行较多。除汇丰银行发展较快之外,外商银行的业务扩展也在大大放缓。1936年,外国在华银行有32家(不含日本在东北设立的一批地方性小银行),几家大的外商银行资本总额,汇丰银行1.53亿美元,麦加利银行5117万美元,花旗银行3219万美元,东方汇理银行2296万美元,沙逊银行2063万美元,大通银行1500万美元,德华银行1238万美元,横滨正金银行1000万美元。1941年日本占领上海“租界”后,美、英、荷、比等国家的银行被日本接管清理。二战后,这四国的银行复业,但战败的日本和德国的银行退出了中国。

        因此,二战后在华的外国银行的总数减少为15家。其中美国5家(花旗、大通、运通、友邦和美州银行)、英国4家(汇丰、麦加利、有利和沙逊银行)、法国2家(东方汇理和中法工商银行)、荷兰2家(荷兰银行和安达银行)、比利时1家(华比银行),还有于1934年在上海开设分行的莫斯科国民银行。在外国银行进入我国的百年间,先是英国银行独霸,然后是英、法、德、俄四国竞争,再是日、美势力增长,二战中日本独占一切,战后美国银行占据优势,中国成为西方大国竞争的角斗场。在战后的几年间,由于恶性通货膨胀和国民党军队的节节败退,以官僚资本为核心的金融业和货币制度逐步滑向崩溃瓦解的边缘。同时,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金融事业稳步发展起来,并创办了金融组织体系和业务活动方式的新模式。综观新中国成立之前一百多年近代中国金融发展史,可以看出,我国的古代金融向近代金融转变的时间比西方晚了数百年,而在转变过程中又呈现出纷繁多变、矛盾曲折的复杂局面。期间,外国银行长期垄断中国金融,钱庄票号等传统金融业经历了曲折发展历程,并未转变为近代银行。民族资本银行在艰难中起步,在尚未得到充分发展之时即被垄断金融体系所代替。在这百年中,我国金融业虽然也经历了艰难地向近代金融转型,但由于二战后严重的通货膨胀和货币制度危机,到新中国成立时,我国的金融仍处在动荡、混乱的局面之中。

        二、新中国计划金融体制的建立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在经济体制方面,建立了中央集权的计划管理模式,与此相适应,计划金融体制也随之确立。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金融体制的建立 : 在新中国成立的最初三年里,国民经济从整体上处于恢复阶段。当时的迫切任务是医治战争创伤,控制通货膨胀,恢复经济秩序和实现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在金融方面的重要工作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建立新中国的金融体系。在新中国诞生前,共产党领导的各解放区银行已有了很大发展,它们在统一政策指导下分别发行货币,各自独立地进行活动。1948年12月1日,在解放区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于当日开始统一发行人民币。随着解放战争的推进,各解放区的银行先后并入了中国人民银行。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行政区划,在全国各地普设了分支机构。同时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业合作银行和信用合作组织。对于接管的金融机构分别进行改组,被接管的官僚资本银行根据不同情况有的直接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有的经改组后继续营业。其中,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和中央合作金库以及国民政府的省市银行全部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四行两局一库”中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则进行了改组,私股权益被保留,官股被没收,分别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专门经营外汇业务和工矿交通事业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同时,对新华信托储蓄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和建业银行等5家,在上海组成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接收了官股部分成为公股,组建新董事会后继续营业。继续营业的保险机构有中国保险公司和中国航联保险公司,官僚资本保险公司清理后并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据北京、天津、上海三大城市统计,人民政府共接管官僚资本银行128家,接收银行工作人员9530名。对于外国在华银行,则取缔一切特权,继续营业的必须服从政府管理。1952年后,多数外国银行退出了我国,继续营业的银行只剩下汇丰和渣打(麦加利)两家英商银行。在建立新的金融体系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通过逐步收兑各解放区货币,肃清国民政府发行的“金圆券”,禁止外币流通等措施迅速让人民币占领了整个市场,建立起了独立和统一的货币制度。1952年,国家又对继续营业的私营金融业率先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成立了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办理私营工商业存贷款业务的专业银行。同时,又对新建立的金融体系进行了调整。中国银行从独立经营改变为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外业务局合署办公,交通银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由财政部领导,撤销了农业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中华合作联合总社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这样,到1952年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结束,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和经营管理的金融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二)高度集中的“大一统”金融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强化 : 三年恢复时期建立起来的新的金融体系,对于迅速治理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严重通货膨胀和混乱的经济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1953年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新的金融体系更是在广泛筹集社会资金,支持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了迅速建立社会主义经济的物资基础,这一时期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新体制。与此相适应,新的金融体系也走向了高度集中统一。在对私营金融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并建立了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之后仅4年,国家对公私合营银行的管理体制和业务又进行了重大调整,通过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私人业务管理局合署办公,使公私合营银行完全纳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体系,成为代理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专业机构。同时,1954年建立的中国农业银行也在3年后撤销,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立了农村金融管理局,管理全国的农村金融业务。经过金融机构的进一步调整,中国人民银行成了既管理全国金融又统一经营全国金融业务的国家大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自身管理中,逐步加强了总行的权力,形成了总行垂直管理、基层行按计划办理业务的高度集中体制。这样,一方面机构和信用完全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又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垂直管理,一个名符其实的“大一统”银行体制完全建立起来。在这一体制建立到1978年改革开始前的22年中,虽然因“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使金融系统运转几次受到影响,但“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基本没有变化,反而因为经济生活计划性的不断增强而更加走向集中统一。

        三、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金融体制运行的特点及其改革的必然性

        高度集中的计划金融体制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新中国诞生初期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确立,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也随之建立起来。在之后的二十几年中,随着不断的政治运动和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计划经济体制也不断得到强化。虽然从理论上说以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排斥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但实际上除了国有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之外,其他经济成分的比重已很小。生产和流通基本上完全通过国营企业和国营商业来进行。在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组织是以计划为核心,以产值增长为目标,用行政权力推动的。工商企业只是执行计划,完成生产销售任务的被动承担者。计划部门、物资部门、劳动部门、物价部门、财政税务部门等共同决定着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就金融系统来说,金融活动的运行首先是制定比较严格的信贷计划和现金发行计划,在与企业的资金关系中,“大一统”的国家银行是信贷资金的供应者,并且主要是基本定额之外季节性、临时性的流动资金供给。除财政、银行两条渠道之外,企业间没有商业信用,也没有证券市场融通资金。银行的具体信贷活动依据计划来执行,贷多少,用于什么项目均由计划规定,企业转账结算、支付职工工资也要符合结算办法和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计划制定时,从下而上逐级汇总,经过平衡和批准后再层层向下分解,大部分直接分解到基层单位。因此,在计划体制下,就企业方面来说,实物上的统购包销和资金上的统收统支使企业活动呈现出十分简单和平直的轨迹。就金融方面来说,金融机构体现为一家高度统一的国家大银行;金融市场体现在广义上的部分信贷市场;金融管理体现为计划的制订和执行;金融活动体现为按计划办理存、贷、汇和转账结算。金融运行同样呈现出简单和平直的轨迹。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并不具有完全意义上企业的性质,银行也不具有真正意义上银行的性质。价格、利润、税收、利率等对企业和银行均不形成实质影响,产品失去了商品的属性,资金也失去了资本的特征。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和银行,不是真正意义上经济和金融活动中的行为主体,而是服从计划经济运行的部门和工具。

        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由此决定的集中统一的计划金融体制在建立时有其必然性。从理论指导来说,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体制有过多方面的具体描述,从国际实践来看,苏联已建立起了这样的经济与金融体制,而新中国成立后苏联的经验成为主要参照。从我国自身的发展进程看,在清代结束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我国的经济特别是金融已经逐步走向了垄断。新我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接收的便是一个虽近崩溃但却是经过几十年垄断发展的金融体系,加之解放区银行体系一直在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之下。因此,在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由此决定的计划金融体制的出现是必然的。但当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经济和金融体制以及组织管理方式如何根据生产力发展阶段及时调整,却是需要探讨的。社会主义不可能没有计划或规划,国有经济和国有金融不可能居于从属地位。但计划或规划做到什么层次,国有经济和国有金融主导到什么程度,需要根据实践效果来选择。在改革之前的二十几年中,我国的经济和金融虽也取得了很大发展,但体制的弊端也日益凸显。计划性过强,市场便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企业没有自主权,便不可能有经营的灵活性,企业利益与经营效果不挂钩,便不可能有积极性,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行为主体,便不可能根据市场供求调整其经济行为,更不可能通过创新提高竞争力和通过竞争提高效率。金融体制也是如此,一家“大一统”的国家银行自然难以提升自身效率,没有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便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没有完善的金融市场,金融资源的配置便难以实现高效率等。关于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弊端在改革开始前后一段时间,曾有过比较全面深入的论证和分析。于是,在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之后,一场轰轰烈烈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等全方位的改革便拉开了序幕,我国进入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新阶段,并在30年中取得了超出最初想象的巨大进展,迎来了更加辉煌灿烂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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