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驻墨发给的国籍侨民证明书 : 中国护照与中国国籍法厘定有相当大关系,经过两度修改后,以国民政府委员会为主体的国民政府或中华民国政府于1929年定调国籍法方向与护照发放基础原则。(该国籍法多数条文今仍于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适用)1929年,在允许双重国籍及出籍从严、复籍从宽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布《护照条例》和办理华侨登记。此两措施,皆为将中华民国护照法制化之准备。其相关条例有《外交部编制外交统计图表规则》,利用统计数字,来控管“出洋护照”数量,同年12月30又陆续公布《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和《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发给回国护照及签证外人来华护照暂行条例》。其中,《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将出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其中,以华侨、留学生适用的普通护照,最为普遍通行。规定有需出具两间商家保证且到达国外目的地后须向当地中国使领馆呈验护照以便登记、一年期满后,需向当地中国使领馆呈销旧照换新照的规定。1930年,该办法再度放宽,除了放宽国籍限制外,也将一年护照验证期限延至三至五年,甚至视护照种类大幅度放宽(华侨护照即可放宽至十年)。
1930年,国民政府致力废除不平等条约,逐渐收回在华各国的护照发放权力,首度真正将出、入国的护照相关规范一致化,并将办法及护照格式登载于海外各地华文报纸或印成通告发布。早年因为条件极为宽松,1933年,中国华侨持的中国护照虽只有12万6千本,不过据统计,当时有条件申请中国护照者,达千万人。另外,具有自治能力的广东省政府或驻沪之外国使馆也大约沿用此规范。1940年-1950年,国民政府虽面对中日战争与国共内战等战乱,仍致力于护照制度正常化。1944年7月,位于重庆的中华民国政府颁发《护照条例》,条例中规定护照之申请、核发、制定及管理,由中华民国外交部负责,并加入国际惯例的不得扣留、护照种类(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及普通护照)等规定。另外,发放机关制定上,中国外交护照及公务护照,由中华民国外交部核发,普通护照,由中华民国外交部或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核发。此项达17条的条文,已是相当完备的护照基础规范。事实上,该护照条例大部分条文,虽在中国大陆上只使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为止,不过至今在自由地区或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