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华侨(旅游)申请书:台山市居民出入境事项>>>一、申办因私护照的手续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3348mm蓝底数码相处的申请表二份(用水笔填写); 2、交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不满16周岁)复印件一份;3、参加旅游团队出国旅游,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发费用的发标复印件;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出国自留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5、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6、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7、收养儿童出国定居,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8、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动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说明; 9、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定的就业合同;10、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或按相关规定办理;11、非本市户籍民营企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满半年暂住证、单位聘书或劳动合同、单位派遣函办理;12、其他因私申请出国的,只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即可。
二、申请赴港澳探亲的手续(一)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去港澳探亲:1、在香港、澳门定居或就学、应聘就业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2、直系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3、归国华侨、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4、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赴港澳地区探亲的;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前往香港、澳门探亲的。(二)申请手续: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3348mm蓝底数码相处的申请表二份(用水笔填写);2、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复印件各一份;3、交验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各一份;4、夫妻关系交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其余亲属关系必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书(三年内探望同一关系人的不用提交);5、特殊情况急需去港澳地区,珲须提交与特殊情况相关的证明。
三、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如何办理出境手续1、港澳居民和华侨提交填写完整的并贴有33×48mm蓝底数码相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表》一份;台湾居民为《台湾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一份;申请表上另附2张相同相处;2、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身份的有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证件过期、损坏者提交证件原件;3、本人申请书(详细写明身份、入境原因、证件号码、遗失经过等;证件过期写明因何原因过期); 4、提供证件遗失地所在派出所报失证明(如有); 5、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如有)。四、申请填台湾探亲、或参加经济、科技等活动的一、 申请条件:(一)因探亲、访友等需往来台湾地区的; (二)公职人员或非公职人员邀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卫生、体育、新闻等活动需往来台湾地区的。
二、申请手续:(一)探亲、探病、访友的,须提交台湾亲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台许可旅行证复印件;(二)应邀参加科技、经济等活动的,要提交以下相关证明:1、台湾地区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函或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2、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证件;3、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台许可证;4、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开具的赴台前辅导证明;(三)本地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回执和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五、申请往台湾定居的手续(一)申请条件:因配偶或直系亲属定居台湾,需赴台湾地区定居的(二)申请手续1、 夫妻团聚类。①提交赴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两份,蓝底数码相片三张;②提交配偶的台湾身份证复印件、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境证件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结婚证不是在大陆签发的,还需提供经大陆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③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交定居台湾地区的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和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境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六、港澳永久居民子女申请往港澳定居(一)申请条件1、父或母在香港、澳门出生;2、申请人出生时其父或母在港澳定居已满七年;(二)申请条件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3384mm蓝底数码相片的“申请表”三份(用水笔填写);2、交验本人出生证、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复印件各三份(如出生证为补发,须提供申请人所在管理区开具的、派出所加具意见的出生证明);3、交验父母身份证回乡证或内地户口簿正本复印件各三份(父母如死亡的交验死亡证); 4、交验父母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正本复印件三份(如离婚的交验离婚证);5、交验申请人在内地的兄弟姐妹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复印件各三份;注:凡正本复印件,必须用4A纸复印
七、内地无依靠子女怎样申请往港澳随父母生活(一)申请条件父母均在港澳,在内地的十八岁以下子女,可申请往港澳随父母生活(非永久居民子女)(二)申请手续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3384mm蓝底数码相片的“申请表”二份(用水笔填写);2、交验申请人的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正本复印件各二份(如出生证为补发的,须提供申请人所在管理区开具的、派出所加具意见的出生证明);3、交验父母的身份证、回乡证、结婚证正本复印件各二份;4、父母离异的需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抚养权谁属); 5、制造香港、澳门父母的,提供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1999年7月3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可以是收养公证书(以公证时间为准)。
八、申请往港澳照顾父母(一)申请条件定居港澳的父母均年满60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二)申请手续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3384mm蓝底数码相片的“申请表”二份(用水笔填写); 2、交验申请人的出生证、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复印件各二份(如出生证为补发的,须提供申请人所在管理区开具的、派出所加具意见的出生证明); 3、交验父母的回乡证身份证正本复印件各二份; 4、交验在国内居住的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复印件各二份;5、提交在国外兄弟姐妹的外国护照或有效居留证件复印件各二份;6、交验父母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正本复印件二份(1950年5月前结婚的可以是公证书);7、提交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二份(在香港民政事务处办理或在澳门街坊会办理);8、提交家庭协议书二份(注明在内地的其他兄弟姐妹将不再申请出港澳照顾父母并签名按指印);
九、外籍儿童寄养(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的《外籍儿童寄养申请表》一份,并附相同相片一张(规格为3240mm);(二)寄养儿童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下同);(三)寄养儿童的出生证复印件;(四)寄养儿童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或获得永久居留权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五)监护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六)《委托寄养公证书》和《承担寄养公证书》原件一份。
十、申请往港澳商务(一)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往港澳商务 厂矿、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人员(二)申请手续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3384mm蓝底数码相片的“申请表”二份(用水笔填写);2、交验企业的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复印件各一份;3、江门市地区以外户口的,交验暂住满半年的暂住证(以电脑记录为准)、单位聘书或劳动合同(法人代表免)、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4、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人员由法人代表加具意见,法人代表由副职加具意见; 5、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持有人申请商务签注,只给予办理十四天一次有效商务签注,其从业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三)申办资格证书的条件:个体户、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5万元以上;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上年度纳税额15万以上;“三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20万以上或创汇30万美元以上,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四)三月以下凭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办理,一年以上的凭资格证书按纳税额配发指标。
十一、申请继承财产赴港澳定居手续(一)申请条件:港澳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二)申请手续: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贴相片; 2、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二份;3、交验被子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正本复印件二份;4、交验被继承人在港澳无继承人证明正本复印件二份; 5、交验申请人的继承权证明正本复印件二份;6、交验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 税凭单正本复印件二份;
十二、老人往港澳投靠亲属(一)申请条件:内地无依靠且年满60岁以上,须投靠在港澳的直系亲属。(二)申请手续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3348cm蓝底数码相片申请表二份(用水笔填写);2、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1950年5月以前结婚的可以是公证书)正本复印件各二份;3、提交内地确无子女的证明(单位或管理区出示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加具意见); 4、交验被投靠的港澳子女出生证、身份证、回乡证正本复印件各二份;(如出生证为补发,须提供被投靠人出生地管理区开具的、派出所加具意见的出生证明)5、如其他子女在港澳的,提交其身份证、回乡证正本复印件各二份; 6、如其他子女在国外的,提交其外国护照或有效居留证件复印件二份。
十三、往港澳夫妻团聚(一)申请条件:夫妻一方在港澳定居的。(二)申请手续: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3348cm蓝底数码相片申请表二份(用水笔填写);2、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1950年5月前结婚可以是公证书)正本复印件各二份(澳门的三份);3、交验配偶的回乡证身份证正本复印件各二份(澳门的三份);4、有携行小孩的,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3348cm蓝底数码相片的小孩的申请表二份,交验小孩出生证、户口簿正本复印件各二份(澳门三份),(如出生证为补发,须提供申请人所在管理区开具的、派出所加具意见的出生证明); 注:凡未满18岁的小孩都可以携行
十四、出境外有关事项和规定:(一)不能从事违法犯罪等非法活动;(二)出境后不能逾期不归;(三)不能从事与签注事项不相符的活动;(四)要遵守境外所在地法律法规和我国的法律。
十五、申请赴港澳旅游手续(一)申请备件: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二)申请手续: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3384mm蓝底数码相片的“申请表”二份(用水笔填写);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特定人员申办港澳旅游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后,向公安部门申请,其他人员直接向公安出入境部门申请,无需提交当派出所意见。 4、每次签注有效期为三个月,在香港或澳门逗留时间不超过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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