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华侨登记证: 中國國籍法的首次釐定,是在清末,當時之所以制定國籍法,乃是由於荷屬東印度預備制定新法律,讓當地華人入荷蘭殖民地籍。荷屬華人聞訊後,即呈請清廷速定國籍法,以資抵制。民國以後,北京政府時期曾兩度修改國籍法。一九二七年國民政府成立於南京,一九二九年再修正公布國籍法。這份國籍法始終有效,迄於今日,仍為中華民國政府所採用,未加修訂,其影響之深遠,已不言而喻。因此,一九二九年的修法頗值得注意。清末以來,歷次國籍法的修訂,都與海外華僑密切相關,因為中國人在國內,很少感到必須確認自己的國籍;只有在居留國外時,才有必要證明自己是「中國人」。同時,中國政府在推行華僑政策之前,也必須先確認什麼人是擁有中國國籍的華僑。本文擬以國籍法為經,華僑問題為緯,探討一九二九年至一九四九年間中國政府處理有關華僑國籍問題的種種措施。本文所涵蓋的時間範圍為一九二九年至一九四九年。
雖然一九四七年行憲之後,已無所謂的「國民政府」,但是一九四七年至一九四九年之間,國籍法並無重大修改,因此行憲後的國籍問題在此一併討論。在這一時期內,中國境內先後出現一些反中央政府的地方政權,如偽滿洲國(一九三二至一九四五)廣東的國民政府西南政務委員會(一九三一至一九三六,以下簡稱廣東政府)、汪精衛的南京偽國民政府(一九四○至一九四五)等。由於廣東為重要僑鄉,一向關注華僑事務;而抗戰時期的汪精衛漢奸政府受日本影響,支持其南進政策,對於華僑問題也有若干措施,因此將附帶說明兩者有關國籍法的規定。本文所擬討論的重點包括:一九二九年公佈的國籍法與北京政府時期國籍法的比較,這份新訂的國籍法所引發的中外國籍糾紛,國民政府核發護照及華僑登記的情形,廣東政府與汪偽政府的相關規定。依據世界各國的通例,國籍的獲得,有幾個途徑:(一)固有國籍:即一出生便取得的國籍,其取得的方式有三種:血統主義、出生地主義、折衷主義。(二)入籍:指某人於生長後,因環境變更,而取得另一國家的國籍,其方式包括:歸化、通婚、養子或私生子關係、居住、恢復國籍、征服、割讓等。
國籍的喪失,也有幾種方式:(一)自動脫籍:即自己要求解除原有國籍而被允許者,或成年後宣言放棄原有國籍者。(二)被動脫籍:即被本國政府開除其國籍,其情形包括:任外國文武官職而被剝奪國籍,長期定居他國而失去本國國籍,因歸化他國而喪失本國國籍等。一般而言,一個人只有一個國籍,但也有例外情形。由於各國國籍法的規定,不乏相互衝突之處,因而導致一人而擁有雙重國籍的現象。也有因故而成為無國籍者。一九二○年代常有中國人在中國境內違法犯紀,卻因擁有外國國籍,而得以規避法律責任。當時北京政府和南方政府都思欲限制中國人脫籍及取締跨籍者。限制脫籍是希望華僑盡可能保有中國國籍,不受入籍他國的影響,而脫離中國國籍;取締跨籍是防範擁有雙重國籍的中國人,利用另一外國籍規避法律責任。這兩種看法,一是希望擁有較多的人口,厚植國力,另一是要設法避免中國不法之徒利用外國在華特權,為非作歹。總之,都是為了提高中國國際地位,以與列強並駕齊驅,而最終目的是取消不平等條約,甚至向外拓展殖民事業。這一構想成為一九二九年修改國籍法的原動力。一九二八年四月外交部長黃郛向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提議,由內政、外交、司法三部派員會議重訂國籍法及施行細則,其所持理由是要防止雙重國籍,同時江蘇省政府也提出取締跨籍辦法。其後經過三部會商,擬出草案,由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通過。一九二九年二月五日國民政府公佈《國籍法》和《國籍法施行條例》,這份新的國籍法與北京政府的《國籍法》有不少相異處,以下就分幾個重點逐一說明。
(一)一九二九年國籍法與北京政府國籍法的比較 1 、固有國籍和入籍 --- 關於固有國籍方面,北京政府的國籍法規定:生於中國地,父無可考或無國籍,其母為中國人者,生時即有中國國籍。一九二九年國籍法的重要改變是:刪除「生於中國地」等字。這一改變的意義是,在國外的華人女子若與無國籍人結婚,或生下私生子,其子女生而即有中國國籍,以免其子女成為無國籍人。這使得較多海外華裔可以自然得到中國國籍。在入籍方面,一九一四年的國籍法規定:為中國人妻,即可取得中國國籍。一九二九年的國籍法則在這一款後,加上「但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不在此限」。顯示為中國人妻,並不必然取得中國國籍。這項改變是因為某些國家(例如蘇聯)的國籍法規定:女子即使與外國人結婚,仍不喪失本國國籍,而允許夫妻異籍,顯然與中國原本不容許夫妻異籍的規定相抵觸;經此修改,表示中國也允許夫妻異籍。因父母認知而取得中國國籍方面,一九二九年的國籍法完全刪除北京政府國籍法第三條:依其本國法,尚未成年,及非外國人妻的規定。換言之,因父或母認知而取得中國國籍者,不須任何條件,不論其是否成年,都可以成為中國人;其已為外國人之妻者,也可以成為中國人。這使得許多華裔子弟在任何時候,只要經父或母認知,都可以取得中國籍;且華裔女子即使已與外國人結婚,仍可因父或母的認知而取得中國籍,同時也允許夫妻異籍。因歸化而入籍者,一九二九年國籍法將北京政府國籍法的「本無國籍,或因取得中國國籍,即喪失其本國國籍者」一款完全刪除,又刪除「妻非隨同其夫,不得歸化」一條。前者使得外國人不因取得中國國籍而喪失其本國國籍,似有造成雙重國籍的可能。這是因為中國政府希望爭取更多人入籍中國,因而未顧及雙重國籍的糾紛。後者仍是表示中國允許夫妻異籍,且女子甚至可單獨決定是否入中國籍,不必追隨其夫。
2 、出籍和恢復國籍 ---在喪失國籍方面,一九二九年的國籍法也有重要的修改。北京政府的規定是:「為外國人妻,取得其夫之國籍者」,一九二九年改為「為外國人妻,自請脫離國籍,經內政部許可者」。北京政府的用意在使夫妻不得異籍,與外國人結婚的中國女子必須喪失中國國籍。國民政府則是主張,由已嫁外國人的中國女子自行決定是否要脫籍,即使提出脫籍的申請,還得經過內政部的同意。因此脫籍變得比較困難,仍是不希望中國人脫籍,同時也是保護中國女子,不致因欺騙性質的婚姻而喪失中國國籍,或者因夫的國籍法不賦予其妻國籍時,得保有中國國籍。另外,一九二九年國籍法刪除「四、依自願歸化外國,取得外國籍者。五、無中國政府許可,為外國官吏或軍人,受中國政府辭職之命令,仍不從者。」二款,並加上一條「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經內政部之許可,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有能力者為限。」這是一九二九年的修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項修訂。其目的在於避免華僑被迫入外國籍之後,或者華僑擔任僑居地官吏之後,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事實上,南洋各地有不少華僑被迫入殖民地籍,也有華僑在當地任官,國民政府希望他們仍都是中國人。不過,這一修改必然會造成中國國籍法與他國國籍法的衝突,是可以預見的。紛爭正由此開始。此外,一九二九年刪除「喪失國籍人之妻及未成年子,若隨同取得外國國籍時,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這條規定。
因此,一名中國男子若要放棄中國國籍,其妻及子可以不必隨之脫籍,這使得若干被迫放棄中國國籍的華僑,仍可為其妻、其子爭取作為中國人的權利。而脫籍華僑之妻及子,也有權自行決定是否要繼續當中國人,亦即妻、子可以與夫、父異籍。其更深一層的意義則是,夫及父的權威也不必然可以加諸妻、子身上。當然國民政府的目的並不在於取消夫或父的權威,其真正目的是要使更多人保留中國國籍。在不得喪失國籍方面,一九二九年刪除了「(現任)各議會議員」幾個字。換言之,現任各議會議員可以喪失中國國籍。這一修改確是引人注目。至於喪失國籍者,能否繼續擔任議員,必須審查各個時期不同議會議員資格的相關規定,才能得知。不過,若是了解當時國民政府的體制,就不至於如此驚訝,因為國民政府已決定開始實施訓政,而訓政時期並無民選議員,當然亦無華僑議員,因此不會發生議員喪失國籍的問題。但是一九二九年的國籍法一直未加修改,即使後來行憲時,仍然沿用,那麼行憲後若有華僑議員要脫籍,甚至國內選出的議員要脫籍,將如何處理呢?可見一九二九年的國籍法已留下極大的漏洞。而行憲後至今,中華民國的國籍法,已六十多年未曾修改,必然造成諸多紛爭。在恢復國籍方面,修改的幅度不大,只有一點不同。一九二九年的國籍法規定回復國籍者,在三年內不得擔任公職,比一九一四年的規定(五年內)縮短兩年。其用意是鼓勵喪失國籍的中國人恢復國籍。綜上所述,國民政府的國籍法最根本的精神是:出籍從嚴、復籍從寬的原則。無論華僑在僑居地有無國籍,中國都不希望其出籍,若華僑迫於種種因素,不得不脫離中國國籍,則其要求復籍時,中國便盡量給予從寬處理。事實上,國民政府是採取最廣義的「華僑」定義,不惜與他國的國籍法相抵觸。從上面的分析已可預見中外國籍法的衝突,實不可免。以下即舉一些例子說明。
(二)中外國籍法的衝突及相關交涉 : 一九三零年蘇聯公佈《國籍法》,也採用血統主義原則,遂使華僑與俄女結婚後,其出入境及其子女的國籍問題都與中國國籍法發生衝突。因為蘇聯國籍法規定俄女與外國人結婚,仍保有蘇聯國籍,且對人民出國限制極嚴,華僑不知這類規定,當要與俄國妻子回中國時,俄女常無法取得出國護照,而致進退維谷。事實上,蘇聯也允許嫁給外國人的俄女出籍,但是手續煩瑣,而與俄女結婚的華僑平日又未加注意,一旦要申請出境,才發現辦理手續費時遷延,以致耽誤行程。再者,蘇聯對於男女地位一律視為平等,其國籍法規定父或母為蘇聯籍,其子女亦為蘇聯籍,這與中國國籍法顯然衝突。此外,蘇聯認定父或母之一方脫離蘇聯國籍後,其十四歲以上之子女仍不喪失蘇聯國籍。中國則認定父為中國人者,其子女即為中國人。二者也有衝突。蘇聯又規定蘇聯人民的子女為外國人的養子,仍不喪失蘇聯國籍,而中國規定為中國人的養子即取得中國國籍,亦將發生衝突。其實,蘇聯與中國國籍法的衝突恰正是因雙方都是採取出籍從嚴的原則。中國不希望嫁給外國人的中國女子出籍,不希望未成年的華裔子女出籍,不希望成為外國人養子的中國人出籍,這些主張恰恰與蘇聯的規定相同,唯一的不同是中國是男性為主的社會,不主張男女平等,蘇聯則在國籍的規定上是同意男女平等的。
英國國籍法與中國國籍法的衝突是在歸化與婚姻方面。依英國方面的規定,歸化英國的人不須取得祖國的出籍証明,而中國規定出籍必須得到內政部許可,因此可能發生未完成中國出籍手續,就已取得英國國籍,而造成雙重國籍現象。另外,中國女子為英國人妻,須得中國內政部許可,才算出籍,但英國認定嫁為英國人妻,即已取得英國國籍,故又形成雙重國籍。至於因出生地之故而取得英國國籍者,英國國籍法規定其於成年後,可以聲明脫離英國國籍,因此仍可恢復中國國籍,而不至於形成雙重國籍問題。因歸化造成的中英雙重國籍,在北京政府時代的國籍法中,已發生問題,至國民政府時期的國籍法仍未能解決。因婚姻造成的中英雙重國籍,是國民政府的國籍法公佈後,才出現的,因為北京政府的國籍法認定女子嫁給外國人,即刻取得夫的國籍,不須中國政府同意出籍。擁有中英雙重國籍者,常是爭端所在。因為歸化英國的手續有兩種,一是殖民地本身的歸化法,另一是自治領、殖民地和大英帝國都共通的歸化法,英國給予這兩種歸化人的保護也有所不同。
南洋華人通常是依據《海峽殖民地之歸化法》取得英國國籍,但是這種歸化只限於在該殖民地賦予英國國籍,華人若只取得這種英國籍,則其在中國或他國旅行滯留時,不能要求英國給予保護。而在英屬各殖民地出生的華人,雖然因英國採用出生地主義而取得英國國籍,但是這類英籍華人一旦離開殖民地,也同樣不能得到英國的保護。在中國的英籍華人若要英國給予保護,則須証明其不須遵守中國法規,但是中國一向視之為中國人,認為其必須遵守中國法律,中英糾紛於焉產生。為謀解決中英雙重國籍問題,一九二八年十月廣東省政府曾與海峽殖民地政廳締訂協定,規定凡是英國屬地出生的華人,欲在廣東、廣西兩省得英國國籍之承認,須具呈廣東交涉署,依據中國國籍法,履行脫離中國國籍手續。換言之,不能一方面得到英國保護,另一方面又享受一般中國人才得享有的特權。這類案例早已困擾北京政府和當時的南方政府,也因此,才會有前述國民政府外交部長黃郛提議修改國籍法之事。暹羅、荷蘭屬地、法屬越南和高棉的國籍法都是採取出生地主義原則的,與中國國籍法的血統主義原則相衝突,這些地區的華僑都先後發生雙重國籍問題。暹羅華僑在民國初年即已面臨雙重國籍的困擾,曾向北京政府請求,與暹羅訂約派使,以保護僑民,卒無結果。當時暹羅拒絕與中國訂約的理由:中國尚未統一及暹羅須先與他國訂約。這些藉口在國民政府時代已不存在,抗戰前國民政府屢次派代表與暹羅談判修約事宜,都被暹羅政府一再延緩。
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九四六年春,中暹條約才在曼谷簽訂,但華僑國籍問題仍未能解決。關於荷蘭屬地的華僑國籍問題,北京政府並未妥善處理。而國民政府在一九四五年中荷新約中,仍不能就中荷雙方的國籍衝突部分達成協議。不過,依新約的規定,荷屬華僑無論在荷蘭或在中國,中國都認為其屬於中國國籍,華僑回中國後,即使持有荷蘭護照,中國官廳仍視同本國人依法處理。中國的這種解釋遠比北京政府時代更強烈的認定荷屬華僑是中國人。一九四九年荷蘭與印尼舉行會議,討論印尼獨立問題,會中決定,在印尼的中國人,已被認為荷蘭臣民者,若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前未表示拒絕,即一律視作自動成為印尼公民。此時,中華民國政府正撤退來台,未及處理印尼華僑國籍問題,遂使華僑進退維谷。至於法屬越南和高棉方面,一九三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和一九三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越南、高棉相繼頒佈國籍法,都規定凡是在越南、高棉出生者,其父或母之一方為本地人,即取得越南、高棉國籍。這使得華僑與當地人結婚後所生的子女,都變成法屬籍民或保護民。
而中國認為華僑及其子女仍擁有中國國籍,遂又形成雙重國籍問題。直到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簽訂《中法關於中越關係的協定》,法國才重新承認華僑擁有中國國籍,並享有歷來在越南應享有的權利。美國和美屬菲律賓的華僑國籍問題,與上述各地區華僑國籍問題都有所不同,美國極力限制華僑歸化當地,除非特殊情況才允歸化。這一限制,使華僑在各方面受到諸多不平等待遇,因為美國規定:凡無權入籍者,也無權購置地產、農田、公司、股票;且黃種人不得與白種人通婚,若違此令,將予處罰。由於當時國際間認為應當解決無國籍和雙重國籍問題,於是在一九三零年 四月十二日簽訂《國籍法公約》,但各國都表示這份公約只是初步企圖,並不能徹底解決國際間的國籍衝突。這份公約另附有《關於雙重國籍兵役議定書》、《關於無國籍議定書》、《關於無國籍特別議定書》。中國代表簽字時聲明保留《國籍法公約》第四條,且未在《關於雙重國籍兵役議定書》上簽字。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國籍法公約》經立法院通過。
一九三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經國民政府批准,仍聲明保留公約第四條。《國籍法公約》第四條的內容是「國家關於本國人民之兼有他國國籍者,對於該第二國不得施外交之保護。」《關於雙重國籍兵役議定書》的規定是:雙重國籍者的兵役義務,僅對其經常居住或聯繫最密切的一個國家負擔。另一國家至多只可以將其國籍削除。雙重國籍者若成年時有權拋棄其雙重國籍之一,則在未成年期間,不必對該國負擔兵役義務。中國之所以保留《國籍法公約》第四條,並拒簽雙重國籍兵役議定書,乃是不得已的決定。因為這些規定與中國國籍法及歷來保護華僑政策有所抵觸。如果中國放棄對擁有雙重國籍的華僑施予保護,則南洋荷屬、英屬、法屬、暹羅等地被迫入當地國籍的華僑,都將得不到中國在外交上的援助。再者,根據《關於雙重國籍兵役議定書》的規定,華僑子弟成年後,很可能必須為僑居國服兵役,而不是為中國服兵役,這種結果自然不是中國政府所樂意見到的。
(三)護照條例和華僑登記 : 在公佈國籍法之後,國民政府即開始籌備管理人民出入國及華僑登記事宜。相關措施包括:公佈護照條例和辦理華僑登記。一方面便於了解華僑情況,另一方面作為對外交涉保僑的依據。由於北京政府從未採取措施,以確認海外華人是否具有中國國籍,故而國民政府的這些措施,是中華民國首次進行釐清海外華人的身份。一九二九年三月十九日外交部公佈《外交部編製外交統計圖表規則》,其中僑務類所調查的事項很廣泛,舉凡華僑戶口、職業、商店、教職員學生、團體、出洋護照等都納入調查範圍。隨後於十二月三十日又公佈《外交部頒發出國護照暫行辦法》和《外交部駐外使領館發給回國護照及簽證外人來華護照暫行條例》。《外交部頒發出國護照暫行辦法》將出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官員護照和普通護照三種,其中與華僑有關的是普通護照。請領護照每照須繳照費六元(學生、工人減半)及印花費三角至二元不等。請領普通護照時,須按不同的出國原因出具兩個商家或機關的保証書。領照人到達國外目的地後,須向中國使領館呈驗護照以便登記。護照一年期滿後,如欲繼續居留,應向本國使領館呈銷舊照換新照,仍照章繳費,逾期舊照無效。護照如遺失或毀壞,應取具保證書,再申請補領新照,仍照章繳費,並登報聲明舊照作廢。領照人回國後,如欲再出國,應另行請領新照。若有人照不符情形,即將護照駐銷,並遣令回國。《外交部駐外使領館發給回國護照及簽證外人來華護照暫行條例》規定:僑民回國前,應呈請僑居地或附近之中國使領館,發給回國護照。請領回國護照者,應呈驗出國護照,但是在國外出生的華僑子女和歸化人不在此限。領取回國護照時,所付費用與出國護照相同。回國護照於回國後即失效。若未領取回國護照,於入境中國時,由海關扣留究辦。
其後,外交部為了讓華僑了解上述護照辦法,又於一九三0年秋將這兩份辦法及護照格式登載於海外各地華文報紙,或印成通告,以便華僑週知。這是中國第一次統籌頒發出入國護照辦法,因為北京政府時代只頒發商人出入國護照,而僑工出國則另由僑工局辦理,根本忽略一般僑民的護照問題。以上領取出入國護照辦法,顯得過於嚴格。請領出國護照須請人出具保証書,已屬不便,而且每年更換,都要繳費,所費不貲,一旦遺失或毀壞,又要再找保証人,再繳費,令華僑困擾不堪。外交部公佈出國回國護照辦法後,華僑聯合會即臚列十項理由,要求撤銷出入國護照辦法,或改收照費或刪改辦法,可見華僑感到護照辦法收費太重且引起不便。外交部也考慮到護照條例確有滯礙難行之處,因此研議修改,於一九三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再公佈《護照條例》。這次修改主要是降低領照費,改為二元(學生、工人減半),保証書只要一個商家或機關作保,普通護照有效期限延長為三年,期滿後,得申請延期,發照機關除護照費外,不得另收他費。為保護國外僑民,首先須確定何者是僑民,國民政府乃於一九三○年一月十七日公佈《華僑登記規則》及《華僑登記辦事細則》,隨後又公佈《內政部發給旅外華僑國籍證明書規則》。
有關華僑登記方面,規定所有居留、出國或歸國、由此埠遷移他埠的僑民都須登記,登記事務由外交部駐外領事館負責辦理。登記人登記時須繳照片三張,應貼登記印花國幣二角。在外僑民登記後,由外交部頒發登記証,登記証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即須重新登記。登記請求書一共三份,一份存該領事館,另兩份分送外交部和僑務委員會。僑民及僑眷(妻室和未成年子女)應合填一証。僑民登記後,若居留地有遷移時,應向原領事館聲報遷移,並向移入地之領事館另請登記。僑民歸國或死亡,應由本人或親友向領事館報告。僑民如不登記,使館或領館不負保護之責。僑民有請求事項,須先呈驗登記証,若未辦理登記,應即補行登記,加貼五倍印花。僑委會計劃將全世界華僑分為六區,於三年內完成登記。到一九三三年底止,共有十二萬六千多名華僑完成登記,若據僑委會估計,華僑為數在千萬人以上,則已登記者實屬少數。而頒發國籍證明書方面,迄至同年秋,已實行頒發者,計有十三處領事館,而其他各地也都將陸續頒發。
華僑登記法規正好趕在國際的《國籍法公約》簽字之前公佈,不無搶先機的意味,因為在國外僑居很久而從未回國的華僑,很可能根本無中國護照,如何確知其是否為中國人呢?尤其是在國外出生的僑民子女,可能從未回國,而且已被僑居國列入當地國籍,而造成雙重國籍問題,如果能先讓僑民和僑眷登記為中國僑民,日後中國與各國談判華僑問題時將較能發揮作用。這也是中國政府第一次辦理華僑登記,因為北京政府時代從未真正確認華僑的身份。上述《華僑登記規則》規定登記有效時間為一年,為期太短,必須每年重新登記,造成不便。一九三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再公佈《華僑登記規則》,比一九三○年的《華僑登記規則》便利僑民。主要的改變是:若登記人確是貧苦,居留地又無照相館,得斟酌情形,免繳照片。除遷移情形外,登記証永遠有效。由一九三六年起至一九三八年止,為僑民總登記期間,所有海外僑民都應登記完竣,嗣後新來者或當地出生者或居留地變更者,再隨時登記。這次總登記顯然是國民政府下定決心要了解華僑情況,但是最具爭議性的暹羅華僑,卻因中國未在暹羅設使領館,而無法進行登記,以致於中國即使想要保護暹羅華僑,也不可能。另外,華僑知識程度低,不明白登記的作用,未必會去登記,也可能會影響總登記的效果。至於登記的成績如何?因為一九三七年抗戰軍興,未能如期完成登記。
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二日重慶國民政府再修改《華僑登記規則》,唯一的改變是登記期間酌量予以延長,可見這項登記並未完成。到抗戰初期為止,華僑向中國駐外使領館領有登記証的,依舊不多。抗戰期間,政府於一九四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再公佈《中華民國僑民登記規則》,其重要內容是:僑民總登記每十年舉辦一次,但必要時,得由外交部隨時命令舉辦;新出國僑民應於到達居留地後一個月內聲請登記;在國外出生之嬰兒應於生後一個月內聲請登記;登記所需之像片,若確係貧苦或居留地無照相館者,准以指紋取代;僑民因故前往他埠,於一年內仍回原居留地者,應於啟程前及到達後,分別向各該管領事館報告;若使領館距離居留地較遠,得以通訊聲請登記,但須由僑民團體或僑民二人作保;僑民登記証有效期間為發給之日起至次屆總登記時為止。這次修改是大幅度的變動,規定更為周延,不論僑民長期或短期遷移都須登記,且每十年總登記一次,以便隨時掌握僑民情況。隨後,由於汪精衛漢奸政府於一九四四年七月四日公佈《旅外僑民國籍證明書條例》(詳下文),國民政府惟恐僑民蒙混,遂於同年七月二十二日再公佈《出國護照條例》,其與一九三一年《護照條例》不同之處有下列幾項:一九三一年未規定保證書的內容,而一九四四年則規定保證書的內容是証明領照人的身份和本國國籍,保証機關的負責人須是中國人。一九四四年規定護照三年期滿後,延期每次有效期間為一年,而一九三一年則未規定延期的年限。這些新規定,意在防範已投靠汪偽政府的華僑,利用重慶國民政府的護照到海外去活動,另也有防止日本人冒充中國人進行滲透的可能。
在國外辦理的華僑登記,效果並不佳,而在國內的內政部也未必能確認誰是華僑。一九三二年公佈的《戶籍法》第卅七條規定:僑居國外的中國人,遇有聲請事件,應向中國使館或領事館為之。除了這條條文外,戶籍法完全沒有把華僑納入管理。事實上,國內的僑務主要是僑務委員會負責。為免僑務委員會與內政部職掌重疊,行政院特別於一九三六年二月訓令僑務委員會:內政部只負責頒發旅外僑民國籍證明書,而僑民之調查、統計、監督、出入國人數調查都由僑委會辦理。核發護照,雖然權在外交部,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以廈門為例,抗戰前,自一九三四年十二月起,除了前往緬甸、新加坡等地須向外交部申請護照外,前往其他各地的人民,僑務委員會都授權由廈門僑務局發給出國許可証。華僑歸國時,亦可由船務公司報知僑務局,向僑務局直接領取歸國証明書。
為便利歸國華僑辦理出境手續和報關納稅,廈門僑務局還印發《領取護照須知》、《廈門海關稅務署佈告》及《行李報單》,並設立華僑諮詢業務,一九三五年間前來諮詢的華僑達八千九百二十八人。抗戰時,政府為免兵源不足,曾限制壯丁出國,但恐歸僑停留國內時間既久,其在僑居國的出口憑証逾期失效,及產業遭人霸佔等,乃規定歸僑若回國未滿兩年者,可以免服兵役,並下令歸僑出國時,除了申請護照外,須由原籍縣政府發給出國證明書。這一規定,閩省遵令照辦,而粵省一向未令歸僑領取此種證明書。結果閩省各縣政府在發給出國証明時,百般刁難,從中苛索,要求申請人繳交國防捐、教育捐等捐款,以致華僑怨聲載道。一九四二年僑務委員會乃命令閩省:歸僑出國不必再領取出國證明書。另外,晉江縣政府曾奉令暫代外交部辦理核發出國護照,福建省府也曾請中南旅運社福州總社或晉江分社,免費為僑民代辦領護照手續。
戰後初期交通仍感不便,各地僑民無法到重慶辦理再出國手續,一九四六年年初僑務委員會乃與外交部護照科商訂《歸僑申請出國護照詳細辦法》三條,讓僑胞在各地僑務處、局、站登記,呈僑務委員會一併代轉外交部申請護照。戰後,台灣回歸中國版圖,台灣人民自應恢復中國國籍,不再是日本殖民地人民,而旅外台胞的國籍又將如何處理?一九四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公佈《在外台僑國籍處理辦法》,規定台僑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由外交部分電駐外各使領館,請各國查照,並由各使領館辦理在外台僑的華僑登記,發給登記証,作為國籍之証明。在外台僑應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請華僑兩人保証其具有台灣籍貫,聲請登記,若不願恢復國籍,亦須向中國駐外使領館聲明,由駐外使領通知該僑居國政府。若在外台僑未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聲明放棄中國國籍,則都是「華僑」。戰後全球情況丕變,有不少華僑持外國護照返國,結果被禁止登岸。其原因是依中國法律規定,雙重國籍華僑持外國護照回國時,中國駐外使領館不給予簽証,而代以雙重國籍華僑回國証明書,但這類不肖華僑既不以雙重國籍華僑身份申請証明書,又不以外國人身份申請入境簽証,顯然違背中國法律,故不准其登岸。
(四)廣東政府與汪偽政府的相關規定 : 一九三一年五月成立的廣東政府,由於與華僑的深厚淵源,也有關於護照方面的規定。前述一九三一年一月國民政府公佈《護照條例》後,廣東政府才成立,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廣東省民政廳也修正《出入國護照條例》並公佈之。這份法規與一月份國民政府所公佈的,有幾點不同:在申請普通護照時,有某些地區的人民並不需要出具保證書,至於是那些地區的人民免繳保證書,則由廣東政府外交部另行規定。可惜目前無史料可說明廣東外交部有關此事的規定。另外,華僑經商者,可由所住旅館出具保證書。這確是極為便民的作法。普通護照的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後三年內如欲繼續使用,得向使領館申請延期。這比南京國民政府的規定縮短時限,顯得不便民。最特別的是,加了一條規定,婦女單獨請領護照時,未嫁者由其父或法定代理人証明,已嫁者由其夫或其夫的最近親屬將婚書或地方官廳團體證明書呈驗。這項規定是考慮周詳又極便民的作法,因為可能有華僑的妻子或女兒要單獨往南洋依親,況且廣東向來不乏單身女子獨自出洋之例,未婚婦女要找保証人確是不易,由父親或法定代理人作保,可以省卻許多麻煩,而已婚婦女出國,由其夫或其夫的親屬以婚書作保,也極便捷。另外廣東政府又將國民政府的《護照條例》中關於外人入口簽証的條文刪除,使得這份法規只說明中國人領取護照的規定,而不涉及外國人入口的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廣東問題直到一九三六年九月才告解決,但是一九三五年十二月南京國民政府所公佈的《華僑登記規則》已被廣東政府所接受,未加修改。抗戰時,受日本扶植的汪精衛偽國民政府,為了要與重慶國民政府對抗,也於一九四一年 一月十五日公佈《華僑登記施行細則》,其中比較特別的規定是:辦理華僑登記時,應先登報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僑民週知;登記人不得在兩處請領証明;華僑登記後每屆兩年,須呈送當地領館查驗蓋戳。承辦人員應在登記簿上簽名蓋章。這些規定都是為了防範華僑重覆在重慶和南京兩個政府登記,也顯示汪偽政府對自己並無信心,深怕支持汪偽政府的華僑只是虛與委蛇而已,實際上仍暗中與重慶國民政府保持聯絡。一九四四年汪偽政府又公佈《旅外僑民國籍證明書條例》,其要點如下:國籍證明書每人領取一本,永遠有效。代發國籍證明書機關,應彙造領取國籍証明書人名事實詳冊,呈送內政部備案。國籍證明書若遺失,應聲明事由,呈請補領,並將舊證明書登報作廢。若有冒籍頂名之事,應追繳其國籍證明書,送部核銷,若不能追繳,則登報宣告失效。汪偽政府的這一措施,主要仍是希望華僑以其為正統的中國政府,以汪偽政府所發的國籍証明書僑居海外。但其效果必然是很有限的,原因在於當時承認汪偽政府的國家,只有偽滿洲國、德義等日本的盟邦、泰國等少數國家,華僑當然了解汪偽政府不可能長期存在,領取一份「永遠有效」的汪偽政府國籍證明書,真能永遠有效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