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旅行证明书 : 华侨入出境管理 --- 前清时政府不准国民移居国外,不准华侨回国。晚清,有所改变。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皇帝下令,对外洋侨民,任其回国,随时出洋,毋得借端讹束,违者按律惩治。民国时期,对华侨入境不加限制,只须有侨居地华侨商会的介绍,向中国驻外领事机构办理申请即可。但市民出国经商、做工,须有殷实商号担保,工会同意,方可申请护照;持照人如果回国后再次出国,护照尚未逾期,不需再领新照。上海解放初,侨居外国的中国公民纷纷回国,与亲人团聚,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华侨侨居国情况和回国途径不同,采取不同的入境管理办法。凡侨居在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并设有中国使领馆国家的华侨,可持中国使领馆签发的护照和有效签证入境。凡侨居在未与中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可在口岸边防检查站领取《归国华侨证明书》入境。如华侨因受居留地政府阻挠,不能直接回国,需经香港、澳门转道的,只需在上海市口岸办理简单手续即可入境。50年代后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华侨入出境的管理政策受到严重干扰。华侨入出境人数大大减少。1979年后,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华侨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除华侨回沪定居,需事先申请办理必要手续外,来沪探亲、访友、观光、旅行不受任何限制,只须持有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即可。1984年8月后,取消华侨入出境签证手续,华侨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旅行证”随时回国探亲、旅行、洽谈贸易或投资设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