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侨博物馆获捐百余(件)套华侨藏品资料
省藏协向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无偿捐赠文物
粤藏协向南粤先贤馆捐赠藏品仪式在穗举行
协会军品专委会举行2019年第一次活动日
文献学堂
 
 
 
<< 当前所在位置:第一章 华侨文献 >>
 
 

        1943年中华民国驻巴达维亚总领事馆执照: 中国护照史编辑词条编辑摘要 摘要中国早期就有通关文牒之类的出境凭证,而现代的中国护照历史可源自1689年,由中国清朝政府签发的「信函式集体护照」。中国清朝、中华民国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行的护照并无延续性,没有承续的历代法规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公安部为现今发放统筹中国护照的机构,其种类也如国际惯例的具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及普通护照等。现今「中国护照」通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清政府:清朝咸丰4年(西元1854年)的护照 清朝光绪24年(西元1898年)的护照.清朝中叶之前,中国并没有西方护照之概念。即使19世纪初,中国开埠以后,中国人赴各国的身分证明或旅游文件,仍为信函形式。若不拘泥近现代护照型式,中国第一本护照实为1689年,由清朝政府发放的「信函式集体护照」。以文字及信函笼统内文,描述赴外中国人的该文件,一直延续至1839年。1839年,中国清朝政府碍于与西方强权各国的不平等双边条约,开始授权驻在中国境外的领事馆或海关,为中国人(包含华侨)发放形式不一的护照,这是以「单人单纸」中国护照的成型。种类则大约有「内地游历护照」与「华工护照」。之后,护照发放制度规范沿袭至中国境内,颁发制度也从简陋转趋正规,发放机关则仍莫衷一是,除了总理衙门之外,驻中国各国领事馆皆可发放,且不用中国官方认证,此情形尤为上海租界最为盛行。

        编辑本段中华民国北洋政府 :碍于技术等因素,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护照并无照片等设置,为了正确辨别持照人真伪,中国护照多为以文字描述持照人的「体貌特征」,如身高,体态。因为文字冗长,非制式之单纸护照面积都颇为巨大。例如以1899年9月1日,由中国清朝驻美国公使伍廷芳依权责签发给中国某外交翻译官的一纸护照来看,其护照长87公分,宽56公分,实是为近代世界护照中,最大的一纸。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08月26日第七版)目前可查证最早贴照片的中国护照,为1919年9月所发放,为中华民国北洋政府驻沪办事处所发放。1922年4月,经过长时间研究查核后,北洋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组织「全权代表办事处」,声称为中国唯一外事统筹机构,并同时订定具有照片的正式中国护照发放规格与章程,并由该办事处首度发放包含顾维钧、冯玉祥(总理)等官员的多本正式护照,同时且与各国谈判中国护照的发放权力。比较值得一提的是,1930年代,属第一批正式护照之一的顾维钧与冯玉祥护照,却遭蒋中正领导的国民政府所注销,其适法性曾引起不小风波。

         编辑本段中华民国政府 : 中国护照与中国国籍法厘定有相当大关系,经过两度修改后,以国民政府委员会为主体的国民政府或中华民国政府于1929年定调国籍法方向与护照发放基础原则。 (该国籍法今仍多于台湾适用)1929年,在允许双重国籍及出籍从严、复籍从宽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布护照条例和办理华侨登记。此两措施,皆为将中国护照法制化之准备。其相关条例有《外交部编制外交统计图表规则》-利用统计数字,来控管「出洋护照」数量,同年12月30又陆续公布《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和《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发给回国护照及签证外人来华护照暂行条例》。其中,《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将出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其中,以华侨、留学生适用的普通护照,最为普遍通行,也有着出具两商家保证、到达国外目的地后须向中国使领馆呈验护照以便登记、一年期满后,需向在地中国使领馆呈销旧照换新照的规定。翌年,该护照办法再度放宽,除了原本的宽松国籍限制外,也将一年护照验证期限延至三至五年,甚而视护照种类(华侨)大幅度放宽至十年。

        1940年代之中国护照: 1930年,致力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渐渐收回在华各国的护照发放权力,并将办法及护照格式登载于海外各地华文报纸或印成通告,这是中国首度真正将出入国护照制式化。因为条件极为宽松,1933年,中国华侨持的中国护照虽只有12万6千本,不过据统计,当时有条件申请中国护照者,达千万人以上。另外,具有自治力量的中国广东省政府或中国驻沪外交机构也大约沿用此规范。1940年-1950年,中国政府-中华民国政府虽面对中日战争与国共内战等战乱,仍致力于护照制度正常化。1944年7月,位于重庆的中华民国政府颁发《护照条例》,条例中规定护照之申请、核发、制定及管理由外交部负责,并加入国际惯例的不得扣留、护照种类(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及普通护照)等规定。另外,发放机关制定上,中国外交护照及公务护照,由外交部核发,普通护照,由外交部或中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及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核发,除此达17条的该条文,已是相当完备的护照基础规范。事实上,该《护照条例》大部分条文,虽只沿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为止,不过至今仍于台湾地区适用。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建国前,就于中国部分地区发放过护照,如:陕甘宁边区政府发放的护照,为16开普通黄色厚纸,正面为照文,背后为「护照使用条例」条文。其护照签署人为边区保安处处长,担保人则为边区政府交际处处长。该护照图章上为中华民国青天白日国徽,下则为「五角星」,另外,图章上的核发单位则是陕甘宁边区政府保安处与八路军总留守处。除此,落款处尚有等同「签证」注记。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初期,护照约分为国内护照(通行证件)及出国护照两种,发展至今,则有多种样式且符合国际潮流之护照样式。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护照种类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欢迎加入微信交流
 
地址:广州市花地湾古玩城三楼3E02
华侨华人历史文献档案馆 版权所有
CHN :(86)13660428055  Email :297780561@qq.com
您是第 10460327 位访客  最高日 10476 位访客  粤ICP备0810787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