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华侨登记证 : 1930年1月17日,当时的国民政府赶在国际《国籍法公约》签字之前,公布了《华侨登记规则》及《华侨登记办事细则》,具有抢占先机意味。因为在国外侨居很久的华侨没有中国护照,尤其是在国外出生的侨民子女,可能被侨居国列入当地国籍,而造成双重国籍问题。如能先让侨民和侨眷登记为中国侨民,日后中国与各国谈判华侨问题时将能发挥作用,这便是办理华侨登记的本意。华侨登记事务由当时的外交部驻外领事馆负责办理,登记请求书一式三份,分别存于领事馆、外交部和侨务委员会。登记时须缴照片三张,应贴登记印花国币二角,由外交部颁发登记证。早期的登记证有效期限仅一年,每年重新登记很不便。1935年12月18日再次公布的《华侨登记规则》作出新规定:若登记人确系贫苦,居留地又无照相馆,可免缴照片。除迁移情形外,登记证永远有效。侨民如不登记,使领馆不负保护之责。侨民有请求事项须先呈验登记证,若未办理登记,应即补行登记,加贴5倍印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