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渣华轮船公司回国船票 客票 : 票价 ---解放前,沿海客票等级一般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散席(包括坐席)。船票通常按票价表计算,另加3%保险费,也有另加膳食费、卧具费、设备附加费等。托运的行李、包裹物品,按每件重量、长度、体积计费托运。由于华洋商间、同行业间各自为政,相互倾轧,票价制订长期处于混乱无序状态。民国38年,客运票价一月数涨、朝订夕改,频繁涨价,限价失灵。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水上客运运价进行了统一管理,将沿海客票种类分为普通船票、加快船票及全价票、儿童票和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等,并制订了旅客购买船票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1958年2月,交通部对沿海客运运价进行了一次全面改革,将原来的航线运价改为航区(段)里程运价,票价订为五等制,即软席为一、二等,硬席为三、四等,统舱为五等。北方和华南沿海客运分别实行不同水平的统一基价。此后20余年客运票价基本未动。
1981年11月,国家针对沿海客运普遍出现亏损状况,调高了特、一、二等舱位的票价,增定了五等卧铺票价。1983年12月,国家又对沿海客运票价进行了一次调整,使部分航线客运亏损现象有所扭转。1989年9月,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上客运运价的实施方案,对沿海客运运价作了一次较大幅度调整,将北方沿海客运票价提高91.3%,华南沿海客运票价提高91.8%;卧具费按客票票价加收3.5%;快班航线和季节性旅游航线票价按普通航线票价分别加价30%和20%;国外旅客则按当时各等级票价加价70%。
沿海客运干线票价(不合上海-香港线)---清同治十一年,轮船招商局成立后,在很长时间里未自订运价,其客运票价比照外商轮船客运票价略低10%~20%。民国3年(1914年),招商局自定江海轮船客脚(客运运费),江、海客脚均分为三等。民国23年10月,招商局公布并实行南北洋航线轮船客票价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