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国民政府外交部证明书: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管理 丶建国前的出入国管理
中国公民的出入国管理古已有之,汉朝政府为了对出国者进行管理,规定“关用传出入”,即凡出入国境的,都必须持有“传”或“节”。“传”亦称符传,是普通百姓出入关卡的证明,由县级官府发给进行边境贸易的人。“节”是官方使者出入境的通行证和身份证明,由皇帝颁发,凡政府派遣出国的,都要“持节前往”。唐宋元三代都在沿海各开放口岸设置市舶司,统一管理由海路出国经商的人员。市舶司除负责征税以外,还负责对出国经商者身份的认定、出入境许可证明的颁发与查验。明朝政府只重视发展政府间的往来,曾先后派遣郑和率领数万人七下西洋,而对私人海外贸易,却严加禁止。清朝前期,清政府先后发布了一些命令,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对公民出入国活动加以限制。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在国内外形势的逼迫下,不得不改变对中国公民出入国活动的限制,逐渐建立了护照制度。最初是通过两国的双边协议而颁发有护照作用的证明,后来又陆续制定了华工护照、商民和游历护照、华侨护照,并制定了出入境管理的法规。
民国时期,在清朝政府初步建立的护照制度的基础上,对护照的种类、式样以及护照的管理作了新的规定,将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普通护照又分为游历护照、游学护照和侨工护照三种;实行出国申请制度、出国担保制度、出国签证制度。民国24年(1935年)开始实行出入国登记制度,规定凡出国者在出境之前,必须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到口岸侨务局侨民出入国登记处进行登记。华侨回国,可以向侨居地的中国驻外领事署申请,只要符合规定,便可发给“侨商回国护照”。华侨领取护照后,可以持该护照随时回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