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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0年大清领事馆(古巴)夏湾拿公民身份证 :清政府保护华侨(华工) 清朝建立以后,一直对人民出国采取禁绝的态度。《大清律例》规定:凡无文引私渡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别从间道)而越者杖九十。商人私入生番地、违禁下海等都在禁令之内。第一次鸦片战争打破了中国闭关锁国的状况。特别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凭籍其“船坚炮利”,兵临城下,用武力逼迫清政府,掠夺更多的特权。咸丰十年(1858),中英、中法续约规定: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法)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法)民立约为凭,毫无禁阻。从此,出国之禁实际上是不废自废了。 

       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以后,清政府被迫同英法等国签订了《北京条约》。中英、中法《北京条约》主要内容中的第4点规定:“准许中国人与英国人立约,赴英法属地或‘外洋别地’作工”。该条约的签订,使清政府第一次明令废除海禁。因此,在清朝后半叶,华工出国人数比历代出国人数的总和还要多出好几倍,从而奠定了今天华侨遍布世界的格局。1860年,清政府第一次从国际的、法理的观念立场来关注华侨,以及加强对华侨的保护和监督。鉴于此,1860年后,清政府在同一些外国缔结条约时,常常以“保护华侨的生命财产”,或向对方国家“要求居住、营业、旅行等权利”为原则。同时,为了使此项政策具体化,清政府着手在对方国家设立公使馆。1868年,清政府在同美国签订的条约中规定:在确认居住在美国的华侨为大清国国民之后,开设领事馆以保护之,即为一例。

        1874年,容闳在美国主持留学生教育事务。秘鲁派出专使,赴天津会见直隶总督李鸿章,吹嘘华人在秘鲁如何受到优待,华人营业如何发达等。李鸿章委托容闳将情况汇报国内,容闳带了两位美国朋友,到秘鲁,古巴调查,结果与秘鲁使者所说情况完全两样,容闳拍摄了华工在秘鲁收虐待的照片二十四张,加上一份详尽的报告,寄回国内,戳穿了秘使的谎言,在秘鲁期间,容闳召集华人收集情况,获悉有相当多人契约已满,希望返国,却受到秘方的阻挠,容闳即与秘鲁政府官员争辩,秘方当场批准八十六人返国。

        1875年8月7日,中秘条约在天津正式互换,这是清廷在外交史上的第一次胜利,也成为中国政府保护侨民利益的开端。1875年12月11日,清政府谕命陈兰彬为驻美国公使,兼任驻西班牙,秘鲁公使,谕命容闳为驻美国副公使协助陈兰彬赴古巴调查华工状况。但是,陈兰彬没有及时赴美创设领事馆。

      直至1878年4月份,广东地方官员拿获以新安县(今深圳市)深圳村人曾维邦为首的拐匪,审讯出包括美国驻粤领事林干在内的外交人员,均与同孚洋行秘鲁拐招华工案有关,两广总督刘坤一,北洋大臣李鸿章大为震怒,下令彻查,陈兰彬才匆匆赴美出任大使,向海斯总统递交国书,并与容闳将同孚洋行代秘鲁招工一案照会美国国务卿。同年9月清政府正式在美国华盛顿设立公使馆,在旧金山设立领事馆。同时展开赴西班牙,秘鲁,古巴保护受虐华工的外交工作。此后,清政府在新加坡、英、德、法、俄等国都开设了领事馆或公使馆,专门负责保护监督移居该地的中国人。

      1904年(光绪三十年),以调查华侨实况及慰问为目的,由农工商部派专使侍郎杨士琦出巡一事即证明了清政府在对待海外华侨问题上态度有所转变。1909年,受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华侨问题的刺激,清政府根据血统主义原则制定了国籍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华侨的身份,也确立了对华侨实行保护政策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清代侨务政策始于中国社会矛盾异常尖锐的17世纪中叶。它是清统治者实施海禁政策的派生物。清政府制定苛刻的侨务政策,是因为统治者认为:海外华侨大多数都对清政府的统治感到不满,对满人怀有仇视心理。一旦放宽侨务政策,这不但会加强海外人士与国内汉人的联系与往来,而且会给清政府的统治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清政府在制定侨务政策时极力避免不利因素的产生。一是禁止清统治下的国民出国;二是对在海外的中国人加意防范,不允许他们回国或者是采取限期的方式令他们回国。对于在海外发生的有损于华侨利益的问题,清政府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即使在晚清,政府采取了一些保护华侨的措施,但这都是形势所迫,出于不得已而为之。两个半世纪以来,清朝统治者根据时局的变化,不时对这项政策作适当调整。但是“镇压人民反抗,维护封建秩序”这一既定的政策贯穿于始终。这一点也充分反映了清政府的阶级本质。此外,清政府制定侨务政策,其主要矛头是针对海外汉族人民,它带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印记。

    (注:目前发现最早的实物---就是大清政府在外国创立领事馆后,而为华侨所做的第一件事---保护华侨(华工)。(此公民身份证是发给广州番禺人,梁海3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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