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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十七年外交部发给棉兰埠侨商护照 : 华侨商会的建立---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清政府的财政陷入了破产的边缘。清政府企图采取各种手段吸引海外华侨的资金,以挽救自身的命运。为此,清政府不仅迎合资产阶级的要求,同意并鼓励在中国各地广泛设立商会以振兴经济,而且不断地颁布有关法令,宣布保护归国华侨、奖励海外华侨回国投资,等等。即使在清政府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中,也不忘加上一条:“南洋各商以及日本、美国各埠华商较多者,亦即一体酌立(商务)总会、会。” 1 以此积极鼓励海外华人建立商会。同时,清政府还指令各出使大臣(公使)、领事等驻外官员尽量在海外华侨华人中“劝办”商会。 清政府正式承认的海外华商总会最先出现在日本的长崎。1905 年3 月,清政府驻日公使杨枢咨文外务部,称振兴商务最重要的事情是先开通商智,而且国外与中国内地不同,国际形势又今非昔比,“尤以固结人心,坚其内向之志为要”。 2 这种试图将海外华商结成团体的看法,与日本华侨工商业者的想法基本一致,所以一拍即和。在杨枢代奏的长崎商会章程中便明确提出:“本会所当办之事,第一以立定会规,联络各帮商人,同心合力,以期扩充本国商务,抵制外人商务为主。” 3 这也表达了海外华侨华人希图团结一致,在海外进一步发展的愿望。1906 年6 月28 日,清政府农工商部为新加坡中华商务总会的成立上奏清廷,说新加坡创设中华总商会,不但有利于振兴海外华侨工商业,而且有利于为中国内地兴办农、工、路、矿各业而招徕华侨资本,故“关系尤为切要”。 4 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认识,所以清政府驻外各公使、领事纷纷劝办商会,表现颇为积极。此外,农工商部还屡派要员出洋考察商务,“谕劝华商先设商会”。 5 因此,国外各地华侨华人建立的中华总商会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 光绪32 年(1906 年)冬,清政府外务部指示驻荷兰公使陆征祥派员远赴印度尼西亚调查当地华侨情况,并“联络侨民,解散会党”。外务部指示他,“其着手处,即劝设商会”, “商会一设,官商情形可冀相通,而邪说无从煽惑。且商会一设,必有正副理等人,纲领在握,驾驭亦便”。 6 在清政府积极倡导下,很快在巴达维亚(雅加达)、泗水、三宝垅等地先后成立了华商总会,并报请清政府农工商部批准立案,一切都很顺利。 光绪33 年4 月29 日,陆征祥致函清政府外务部与农工商部,将印度尼西亚日惹华商要 1 《大清光绪新法令》《商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 2 《外务部档·侨务招工类》卷245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 同上,《杨枢咨文附清册》。 4 5 《外务部档·侨务招工类》卷3101。 6 《外务部档·侨务招工类》卷3122《光绪33 年3 月陆征祥致外务部函》。 2 求建立华商总会的请求转给外务部和农工商部。在致农工商部函中,陆征祥说:“侨民百万,久隶外邦。散而无纪者,存而不论者,数百年矣。而其不忘祖国,历久不渝,可敬亦可悯将。虽抚辑而维系之,奈居非我地,动关交涉。姑无论设立领事之非易也。即设领事,权力又岂能遍庇众侨?在彼之甲必丹等又不可恃为我用。此商会之设,所以有关保侨,而非仅仅保商已也。” 7 由此可见,清政府促进海外华人建立中华商会,不仅仅为了保护和控制华侨商人,而且是为了保护和控制所有海外华人。同时,其背后隐藏着与保皇派以及革命党人争夺海外华人的动机,也就是所谓“联络侨民,解散会党”、“纲领在握,驾驭亦便”和“官商情形可冀相通,而邪说无从煽惑”。 8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尼西亚的华商商会与海外其他地区的华商商会有明显不同。通常,按照清政府规定,海外华商商会是一个国家建立一个总会(通常设在该国首都),其余地区设立会。而在印度尼西亚则建立了多个不相统属的华商总会,并且都得到了清政府的正式批准。在陆征祥呈奏清政府的报告中便提到:“巴达维亚埠、泗水埠、三宝垅埠总会均准农工商部分别札委立案。尚有日惹埠华商禀请设立商会事正在调查。” 9 这其实与当时清政府的法规并不相符,但是清朝驻外官员和在北京的清政府外务部、农工商部大员却不认为有什么问题,反而希望此类组织在印度尼西亚多多益善。 当时,清朝驻荷兰公使陆征祥有段话,很能说明问题:“商会之设,外人不禁。苟会中人而善用其权,不致溢分,则达商情于我可也,即广达众侨情于我亦可也。我得其情而操纵之,大者以访闻所得而向商于彼族,小者答复商会而略示以方针。窃设有领事之实,而无领事之名,计莫便于此矣。” 10 清朝末年,清政府在海外企图广设领事馆,但常常遭到当地殖民政府的猜疑和阻碍,印度尼西亚即为一例。陆征祥的话既反映出清政府与保皇派以及革命党人争夺海外侨民的企图,又表露出受阻于殖民当局不能直接设领的无奈,因而只能试图以商会的形式来作为某种替代,来控制海外华侨华人。 从这种主观愿望出发,陆征祥建议清政府对海外华商建立中华商会的请求给予大力支持:“故华商而禀请设会,在所宜奖,而非所宜阻。” 11 但是,他又感到十分为难:“现充会员之人,多未能通达汉文。所来禀牍,诘屈不可读者,十恒七八。幸彼处学校广兴,与内地渐渐交通。国语国文发达,当亦有期耳。”而且,华侨“于官样文章隔膜殊甚”。 12 这样,海外华商的上书就很难符合清政府规定,陆征祥不得不为之求情。 7 《外务部档·侨务招工类》卷3122《光绪33 年4 月陆征祥致农工商部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8 温广益等认为:“荷印最先成立的行业、职业团体是华侨商人综合性质的中华商会。”“先后成立中华商会的地区有:巴城(1906 年2 月)、巴厘陵(1906 年3 月)、泗水(1907 年1 月)、三宝垅(1907 年3 月)、坤甸(1907 年10 月)、龙目(1907 年)、日惹(1907 年)、梭罗(1908 年)、巴东(1908 年)、万隆(1908 年)、勿里洞(1909 年)、巨港(1909 年)、马辰(1909 年)、棉兰(1910 年11 月)、苏甲巫丹(1911 年)、万鸦老(1912 年)、苏岛民礼(1912 年)、苏岛丁宜(1914 年)、井里汶(1921 年)、占碑(1922 年)、及多隆亚公、勿里达、任抹、孟加锡、玛琅、安班澜、山口洋和三马林达等地。”(温广益等:《印度尼西亚华侨史》,海洋出版社,1985 年,第434—435 页) 9 《外务部档·侨务招工类》卷3122《光绪33 年3 月陆征祥致外务部函》。 10 11 同上,《光绪33 年4 月陆征祥致农工商部函》。 12 13 《外务部档·侨务招工类》卷3122《光绪33 年4 月陆征祥致农工商部函》。 3 清朝末年,海外华商商会的另一个特点是帮群和地域色彩浓厚。 陆征祥在致农工商部的函中谈道:“侨商闽众,而粤寡。商会首领有闽无粤,与有粤无闽,其弊适等。故每举一闽一粤以充首领,此有新加坡成例可援。独三宝垅所举皆闽人,幸有马厥猷者,籍隶既隶闽,家久旅粤,可以相融,故较他处多一人也。” 13 这种情况说明,在这一时期,海外华侨商会的建立对整个华侨华人社会的联合的确可以起某种促进作用。 日惹华商总理李金泉、协理张鸿雁、坐办汤德馨等禀告清政府外务部称:他们在光绪33 年4 月1 日召集了当地华商讨论建立商会事宜,有285 人当场宣布愿意入会。据禀文说:日惹 “华商行店约五百余家,华侨民数约七千零人”。 14 此外,日惹附近16 个小城镇也有不少华商,他们也愿意加入日惹华商总会,目前报名参加的已经有71 人。李氏等说:“此次泉等谬承公推正副协理,深愧庸绌。然于公益所关,义不容辞。”而且,日惹华商也已经把建立商会事宜上报荷兰当局并获得允许。 15 他们看到在巴达维亚、三宝垅、泗水都已经获得清政府批准建立华商总会并颁发关防,于是要求清政府外务部转请农工商部尽快批准日惹华商会的建立。他们说:“急公向义之人固多,而嫉妒把持阻挠公事亦未始无其人。” 16 换句话说,在华商内部,也并非铁板一块。 光绪33 年12 月,农工商部上奏朝廷,称“日惹居爪哇内地,本非通商口岸。而华侨在彼业米及染造者甚多。道光间,内阁中书臣魏源《海国图志》称:‘苏禄屿极南有石崎山,福建人多住生理。’查苏禄即梭罗之对音,石崎即日惹之对音。从前各商散处外洋,漫无结束,兹值国家重视商政,特派臣部右侍郎杨前往南洋一带优加抚慰。海外华侨欢声雷动。梭罗等埠 先后设立商会,既经臣部奏准在案,日惹事同一律,自应照准,以副朝廷怀远招携之至意。” 17 该折递上后迅速获准,并随即颁发了关防。 从清代档案的日惹商会名录中,我们可以看到商会人员的成分(见表1)。其领导人中,商会总理李金泉曾捐有道员衔,而协理张廷仪和坐办汤德馨均捐得中书科中书。可见他们家资殷实,并且与中国内地保持较多的联系,同时他们也非常看重名声,讲究光宗耀祖。 姓 名 年龄 籍贯 商会职务 商号 营业范围 捐官 李金泉 36 岁 福建同安 总理 协顺 米油豆糖茶 道衔 14 同上,《日惹华商禀》。在此档案件中,李金泉、张鸿雁、汤祥仁等分别自称总理、副理、协理,但是在农工商部光绪33 年12 月的奏折和商会名录中,此三人分别为总理、协理和坐办。 15 16 同上。 17 同上,《农工商部奏折》。 4 纸 张廷仪(鸿雁) 37 岁 福建安溪 协理 建源支店长(行主黄仲涵) 糖米油航业 中书科中书衔 汤德馨(祥仁) 46 岁 福建龙溪 坐办 锦茂支店长(行主郭春秧) 米油豆糖茶 中书科中书衔 陈钊 42 岁 福建晋江 顾问官 信用银行 汇兑 福建南平训导 叶鸿材(丹武) 37 岁 福建安溪 理事 建源支店副长(行主黄仲涵) 糖米油航业 中书科中书衔 叶鸿谟(和武) 28 岁 福建安溪 秘书科长 建美 面粉糖茶欧洲瓷器 中书科中书衔 卢国徽(礼龙) 49 岁 福建永定 庶务科长 德星 中外杂货 中书科中书衔 卢鹏腾(逢锦) 48 岁 福建永定 会计科长 胜源 欧洲杂货 州同衔 陈永辉 22 岁 福建同安 翻译科长 福东 油米豆糖茶 同知衔 李正元 50 岁 福建海澄 议董 和成 中外绸缎布业 贡生 周干才(润水) 38 岁 广东南海 议董 南昌 铜器杂货 州同衔 陈清静 47 岁 福建南安 议董 源兴支店长(行主林当) 中国杂货 州同衔 郭绒庆 64 岁 福建海澄 议董 绒庆 椰油 从九品衔 陈振鳞 36 岁 福建海澄 议董 顺盛 米油豆 俊秀 李青金 27 岁 福建海澄 议董 顺东 豆米椰油 俊秀 陈学古(心坚) 35 岁 福建同安 议董 莲发 煤油 州同衔 林笃信 50 岁 福建龙溪 议董 如竹(行主石如竹) 棉纱 从九品衔 曾云龙(媳妇) 52 岁 福建海澄 会董 千发 面粉烟叶 道员职衔 李高养(前招) 34 岁 福建龙溪 会董 绍芳支店长(行主叶鸿成) 米油豆糖茶 中书科中书衔 陈朝栋 31 岁 广东新会 会董 德隆 铁器杂货 州同衔 傅仰山 45 岁 福建安溪 会董 源兴支店副长(行主林当) 中国杂货 州同衔 曾清俊 48 岁 福建海澄 会董 得利 米豆 道员职衔 郑兆胜(存心) 67 岁 福建海澄 会董 福寿 烟业 武生 余洽中(言欢) 27 岁 福建龙溪 会董 建南 豆米油 州同衔 李钦荣(星止) 38 岁 福建同安 会董 源茂 米豆 贡生 高清芳(耳年) 40 岁 福建海澄 会董 合利 糖茶 州同衔 李捷辉(有彩) 32 岁 福建同安 会董 芳茂 欧洲杂货 州同衔 吴#栖谦(金谒) 48 岁 福建南安 会董 延安 中外药材 州同衔 李茂德(清和) 39 岁 福建海澄 会董 义合支店长(行主施庆德) 米豆糖茶 从九品衔 余家壁(广珍) 50 岁 福建漳浦 会董 新兴 酒业 府经历衔 陈宝珠 19 岁 福建龙溪 会董 有信 欧洲杂货 同知衔 李毓南(杞老) 53 岁 福建海澄 会董 成茂 米豆 府经历衔 叶似兰(平维) 42 岁 福建海澄 会董 绍芳支店副长(行主叶鸿成) 米油豆糖茶 中书科中书衔 5 杨发余 23 岁 福建漳浦 会董 丰兴 米豆 俊秀 吴履泰(美信) 39 岁 福建福清 会董 履泰 钱业 贡生 蔡登朝(仁和) 36 岁 福建海澄 会董 义德 中外绸缎布业 从九品衔 林庆椿(五福) 47 岁 福建诏安 会董 福泰 铁器 州同衔 陈铭泰 32 岁 福建福清 会董 发兴 日本瓷器 俊秀 陈心美 33 岁 福建同安 会董 莲芳 药材 俊秀 曾寿年(香桃) 53 岁 福建海澄 会董 德茂 米豆油 贡生 林笃初 52 岁 福建龙溪 会董 西安 爪哇杂货 从九品衔 王志忠(丰永) 59 岁 福建海澄 会董 万合 烟业 同知衔 蔡攀龙 47 岁 福建同安 会董 攀龙 药材 俊秀 李克忠(振贤) 26 岁 广东澄海 会董 和合 铁器杂货 州同衔 黄源裕 33 岁 福建同安 会董 源裕 糖茶 俊秀 曾连兆 42 岁 福建海澄 会董 丰隆 米豆 贡生 施庆福 56 岁 福建龙溪 会董 义合 米豆糖茶 府经历衔 李维国(文章) 26 岁 福建同安 会董 协成 糖茶 州同衔 陈金镤 34 岁 福建海澄 会董 丰美 米豆 俊秀 曾中和(力发) 36 岁 福建海澄 书记 发祥 中国杂货 从九品衔 李熙篁 30 岁 福建龙溪 书记 胜源支店长(行主卢鹏腾) 欧洲杂货 俊秀 方廷荣 47 岁 福建龙溪 书记 医业 俊秀 庄清辉 42 岁 福建惠安 书记 中华学堂 教员 五品顶戴侯选县丞 从商会的组织和人员结构中,可以发现一些有意义的史实: 就组织结构观察,组成首届日惹华侨商会机关的53 人中,属于商会领导层的一共有42 人,这不但与清政府的“定章”不符,而且也同该会自己的会章不符。按其会章规定,设立总理1 人,副理1 人,协理1 人,议董14 人,会董20 人,一共37 人。 18 但实际选举的结果, “议董”由会章规定的14 人减少为8 人,而“会董”20 人却增加到32 人,无副理。而且,该商会设立的职位与清政府的规定也有明显的不同:该商会在“副理”之外,又多设了一个在 “协理”之下的“理事”,此外还多设了一位“顾问官”。除此之外,按清政府和该会会章的规定,只有年届三旬才有资格成为商会领导层人员。但实际上,日惹商会中有许多议董和会董的年龄在30 岁以下,最年轻的仅仅19 岁!这些突破清政府规定的做法似乎并未给清政府带来烦恼,在朝廷的批复中也居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就清政府而言,这的确不寻常,反映出清政府急于在海外广泛建立华商商会以争取人心,而不拘泥于规章细节。 该会会章规定商会全体领导层均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其会内职位按照得票多少排列。总理由得票最多者出任,以下分别按票数出任副理、协理、议董、会董。由于该商会是由商人自愿加入为基础,加上自由选举,可见作为一个社团组织,商会是相对民主的。此外,我们可以觉察到,在当时的日惹商会会员中,原籍福建者占大多数。正像陆征祥所说的:“侨商闽众 18 参见《外务部档·侨务招工类》《日惹侨商会章》(陆征祥致农工商部函附件)。 6 而粤寡。” 19 这是与日惹当地华人的族群分布成正比的。 从籍贯看,在组成商会领导层的53 人中,原籍福建者为50 人,而且其中绝大多数来自闽南方言区。如原籍海澄、同安、龙溪3 县者,即占商会领导层总人数的66%。这反映出当地华人族群分布的特色。另外,广东籍的共有3 人,分别来自澄海、南海、新会3 县。原籍闽东者仅有2 人(来自福清)。从语言源流分析,澄海的潮汕方言与闽南语极为接近,大致可划分为一个方言群。南海、新会则为广府方言区,与闽南、潮汕方言有较大差别。福清虽在福建,从方言群角度看,区别也很大,且自成一系。 在年龄构成方面,53 名商会领导成员中以30—39 岁和40—49 岁之间者最为集中,分别为19 人和15 人;其他年龄段者所占名额分别是:50—59 岁之间者9 人,20—29 岁之间者7 人,20 岁以下者仅1 人(19 岁的“会董”陈宝珠),超过60 岁的有2 人(67 岁的“会董” 郑兆胜和64 岁的“议董” 郭绒庆)。商会领导人的平均年龄为39 岁,可见该商会主要是由中年商人来领导。 就婚姻而言,日惹商会领导成员只有2 人未婚,即19 岁的“会董”陈宝珠和23 岁的 “会董”杨发余;而家有2 妻(一妻一妾或两头家?)者共有6 人,反映出旧式婚姻在20 世纪初的海外华人社会中仍然存在。从史料看,这些商会领导成员的家庭都属于核心家庭,即由本人及配偶加上子女组成的家庭,未见三代同堂的家庭。这也许反映出因身居海外,华人的家庭观念业已受到外来观念(主要是近代西方思想)的冲击。领导成员的家庭规模大小不一,其中已婚无子女者有2 人,即22 岁的“翻译科长”陈永辉、27 岁的“会董”余洽中,此2 人尚年轻,婚龄应不长,无法就此推断其对子嗣的观念。此外,子女最多者为“会董”郑兆胜,共有11 个子女(4 男7 女);次之为38 岁的李钦荣,有子女10 人(5 男5 女)。平均家庭规模为5.34 人。 在职业方面,商会领导成员中除商会“书记” 方廷荣、庄清辉具有较高文化水平(二人分别为医生和教师)外,其余均为普通意义的“商人”,而且多属批发零售业商。20 世纪初,海外华商大多数从事批发兼零售业等服务性贸易行业,直接经营生产和加工性企业的并不占优势,这一特点也在海外各地商会领导层中反映出来。从行业分布看,日惹商会领导层中有 23 名粮油食品商、13 名杂货百货商、3 位布匹棉纱商、3 位药材商、3 名烟商,有2 人从事金融业(其中1 人显然是侨批业主)、2 人从事航运业,还有酒商1 人、煤油商1 人。这些商人主要为自营商,也有一些人为较大企业的经理人员(经理或副经理)。专营“中国杂货”的杂货商有3 人,其余商人大多从事多种经营。这一方面体现出当地华商的行业特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清政府和该会会章对于商会总理、副理、议董、会董等职员的资格限制:任何人如欲参选,不仅要“经营商业,品行端方”,“善贸易,明事理”,还要“在埠有商业”,任“行东或经理人”,并且需在商界有相当高名望。另外,由于该会会章规定总理、副理、协理等职位不但不支付薪水,而且每月任总理、副理、协理者需要分别捐资10、5、3 印度尼西亚盾,经济上负担不轻。由此一来,当选者非富即贵,普通劳工或小商贩之流根本不可能入围。 有学者认为:“国内商会会董绝大多数都是商人,海外华商总会的议员也有不少是商人,但矿商甚多。”“这说明当时的华商在海外大都从事开矿等比较繁重低下的职业。” 20 实际上,除了马来亚部分地区外,矿商并非海外华商的主体。从日惹商会来看,同样如此。 19 《外务部档·侨务招工类》《陆征祥致农工商部函》。 20 朱英:《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年,第111 页。 7 就商会成员与内地的关系来考察,全部人员包括领导层和事务人员(雇员)都捐有清朝的虚衔或功名出身。其中,以“州同”为最多,有13 人;“俊秀”居次,为10 人;另外有 “同知”9 人、“中书”7 人、“从九品”6 人等,甚至还有“武生”1 人。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商会成员的经济实力。 21 商会领导层成员全部由成年男性组成,反映出当时海外华人社会仍是传统的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从商会机构成员及其家庭成员姓名看,相当多的女性名字末缀“娘”字,表明来自福建闽南地区。而有一部分男性有别名或字号。其中有几位商会成员应属同胞兄弟,这可以从其姓名、年龄、籍贯等方面推断出来。 日惹商会的宗旨与活动范围,在呈报给清政府的一共14 章的《日惹侨商会章》中可略见一斑。 该会章开宗明义写道:“日惹埠创立华侨商会,以联络同业,开通商智为一定之宗旨。”(第一条) “(本会)有维持公益、和约、商规,代诉冤情,调息纷难”义务(第三条)。而会章第九条,则详细地开列了商会的职责:“本商会有保商、振商之责。故凡商人有纠葛交涉,或抱屈不能申诉各事,可由商会总理等体察属实,代为秉公申诉。” 22 并列出十项具体内容,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经济纠纷的公平处理、商会会员与外商之间的经济纠纷的处理、商会会员与回国侨商或中国内地商人的经济纠纷的处理(由商会负责联系内地商会与地方官)、为商会会员代办回中国护照及提请内地地方官加以保护、商会会员及眷属在内地受欺侮时由商会代向内地地方官申诉办理、以商会名义为会员的合同出具公证、代会员注册发明专利及商标等、会员被假冒商标或被冤枉时代其向殖民政府及清政府投诉、为会员开拓商品市场提供便利、帮助内地眷属查询及处理在印尼去世的会员遗产,等等。 由于华侨商会的特殊性质,它们在海外最关注的不仅是自身所代表的华商的商业利益,也十分关注作为整体的华侨华人社区的利益。日惹商会便是一例。在其成立后不久,日惹与泗水两地中华商会即于光绪34 年5 月致电清朝驻荷兰公使陆征祥,要求清政府尽快在荷属印度尼西亚设领保护华侨,并与荷兰殖民政府就取消原有的甲必丹制度进行谈判。 23 日惹商会在另一封写给陆征祥的信中说道: “日惹埠居爪哇内地,非通商口岸,而华商之业米与染造沙龙(土人所用衣料之名)者颇不乏人。其地尚有爪岛旧王,和(荷)人防王并防众侨默助。故甲必丹献媚尤甚。甲既献媚,侨愈受困。故商会亦暗事补救之一策也。” 24 甲必丹制度在东南亚华人社会存在已久。由于各地甲必丹是殖民地政府所任命的,因此其传统上有靠拢殖民政府的倾向,多认同于西方殖民政府。与此相反,华人商会是由中国清政府倡议并支持建立的,其领导层多认同于中国。从根本上说,甲必丹与商会的区别,在于权力来源。前者的权力来源于殖民地政府的任命,常常与包税制度相关,从而与殖民政府有利益上的关联;后者的权力实际来源于清政府,且因实行一定程度上的自由选举和定期轮换制度,其公信力较大,而且商会领导层并不因出任有关商会职位而直接带来经济收益(如包税等)。这 21 清政府公布的捐购官衔价格是:“同知”为690 银圆、“州同”为100 银圆、“监生”为38 银圆、“九品”为28 银圆(参见柯木林等:《新加坡华族史论集》,新加坡,1972 年,第85—87 页)。 22 《日惹侨商会章》(陆征祥致农工商部函附件)。 23 同上,陆征祥咨复农工商部文。 24 同上,陆征祥致农工商部函。 8 样,商会在华侨华人中的代表性较甲必丹更为广泛。 宣统3 年(1911 年)8 月日惹中华商务总会协理兼代总理李如山在一封致清政府农工商部的电文中写道:“和属华侨外交权之过去失败,书不胜书。今中和领事条约既公布施行,其中有与华侨关系最为重要而影响及于主权者厥有数端:一曰废侨长,二曰去税务,三曰选领事。” 25 对此,商会在另一禀文中有详细解释:“和属一带绵亘数十岛,华侨百余万,来自元明,蕃衍至今。以人数论,以商业论,皆雄冠合属,而独区区外交权不能与人平等。过去失败,书不胜书。今中和条约既公布施行,领事来驻,当在指顾间。其中有与华侨关系最为重要,而且影响及于主权者有数端。敬为钧部缕晰陈之:一曰废侨长。未立领事条约以前,和属概以无条约国待我之侨民。既仰和政府之鼻息,又听侨长之指挥。侨长约分四项:曰玛腰,曰甲必丹,曰雷珍兰,曰甲首。皆就华侨中富而能谄者随意派充,并非征集舆论。侨长既被简命,俨然自大,多不知国权为何物,但求能博和人之欢。虽自属同类,亦不顾问之。设和政府苛待者,皆若辈侨长有以酿成之也。查英属之新加坡美属之小吕宋向亦设甲必丹,自改设领事后,此项甲必丹已裁去,和属事同一律,应请外务部照会驻京和使,于我国领事到任后,即将和属所设中国玛腰、中国甲必丹、中国雷珍兰、中国甲首等职概行裁免。如虑内地华侨无代表不可,即将已设商务总分会总协理认为华侨代表,由领事按属照会和政府请其公认。未设会各商埠,责成已设之各商会派员挨劝赶设总分会,按章选举,以便就近接办。盖商会之总协理系就各巨商投票选举,与立宪国代表资格较为吻合。中国既宣布预备立宪,侨长一项废私授用公选,谅和政府亦无词置驳也。” 26 “二曰去税务。和属之税,层见叠出。其最繁重者,曰人租,即丁口税。岁征一次,任意上下。其次如营业税、家屋税、家器税、牲口税,以致路灯、更寮,无不按月派捐。即如竖墓碑及庆吊排用各物,亦无不科以重资。其抽税之法,和政府初无成见,某人应增若干,悉就决于侨长。侨长恃其权力得达,遂以爱憎为轻重,且正课所入,侨长例得扣抽,每百盾得抽八盾,作该侨长之津贴费,名曰八津。于是侨长更不惮搜刮之繁,以供取求。富者睚眦,贫者怨苦,恶感所致,每每由此。虽然租税之设,独立国之所有权也惟是人望不孚,经理失当,有纳租权者,例得有建言权。今领事已设,各项侨长本应立即裁撤。如一时交涉未得手,请将此项租税权先行交涉有领事驻扎之埠,由和官与领事直接办理。如未设领事各埠,所有抽租事件改交商会兼理。每届由和官与各该会总协理会商办理,悉担任义务,不许仍抽。于华侨既少一分之负荷,于荷政府亦得观众意之向背。商会总协理一年一换,自知爱惜声名,与侨长籍公图私者,不可同日而语。侨长能废则已,侨长不能废,此节似可先与取缔,能早一日改除,则华侨可早纾一日之困也。” 27 从以上商会的叙述中可见,由于甲必丹等“侨长”多与包税制相关,而当时殖民地政府对于华侨华人征税的随意性较大,因此甲必丹等上下其手,自然引起商界的不满。而反对建立华侨商会的,显然是这些既得利益者。但对于华商而言,旧有的侨长制度已经为大多数华侨华人所深恶痛绝,必欲去之而后快。既然得到清政府的支持,华商就不断要求清政府设法取消原来的甲必丹制度,以商会及清朝领事取而代之。此外,新式商会的民主选举制度、定期任职方式和公众及公益意识,也同以往的传统观念相差甚远,表明20 世纪初的海外华商群体业已从 25 同上,宣统3 年9 月农工商部咨外务部文。 26 同上,卷3134,日惹中华商会禀。原件无日期,据内容推算,当为宣统3 年5 月前后。 27 同上。 9 观念意识形态到组织机构,都开始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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